法家的千古之冤

作者:静虚散人

法家思想“失宠”的根本原因:遏制官僚权贵阶层的利益

皇权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关乎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

皇帝若是一个人的话,小弟一掌就能劈死这个纵欲的老头,推翻哪有那么麻烦呢?而既得利益集团成员与皇帝一样取得了很大的利益(当然比皇帝略小一些),他们自然要努力维持皇权了。利益的分配,当然是地位越高越多。

比如皇帝最多,大臣其次,地方官再次,就连衙役,也比老百姓过的好一些,这样统治就可以维护了. 所以皇帝需要“和申”这样的官员,自己知道捞,又知道忠诚于皇帝,把皇帝抬的很高,是最好的大臣了。

皇权“不需要”清廉的官员(当然做愚民榜样的特例还是需要的)。官员假如都特清廉,不要利益,那么他们当官的目的就不是来成为一个既得利益者,而是要站在公理一边讲话。假如满朝文武都如此,那么皇帝的许多特权就会被限制住了,而皇帝充其量也只是一个人,假如没有满朝文武的支持,恐怕也就不比一条狗强大多少了。所以腐败和当权者的利益是维持其专制的第一动力。

这也就是孟子所谓的“不得罪于巨室”一说的主因。“不得罪于巨室”其意是统治者要想稳定统治秩序,并给自己在历史上留下一个“好名声”,那么他们所推行的一切政策、措施都不能得罪于作为自己统治基础的公卿大臣和有力之家。

这不仅因为公卿大臣和有力之家的人心向背要直接影响到自己的统治,还在于这些人手中握着笔,他们必然要按照自己和本阶级的好恶来记载历史,任情褒贬,既可以让某位统治者“流芳百世”,也可以使他“遗臭万年”。

历史事实也告诉我们:在封建社会中,凡是出自官僚、士大夫之手的国史、实录,或是野史、笔记之类,其所记内容一旦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利益,就很少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可言,对人物的评价更是如此。而法家思想“失宠”的根本原因也就在于此:遏制官僚权贵阶层的利益。

商鞅在秦变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 荀子、韩非、李斯也都曾盛赞商君的功绩。然变法的另一面也出现了“宗室贵戚多怨望者”的局面,从而为商鞅之悲剧埋下了伏笔。

秦朝对于官吏的管理是很严格的,制定了很多处罚官吏的法令。官吏犯法,不是像西周那样享有特权,即“刑不上大夫”,而是加重处罚。这使得秦朝的吏治非常清明,政府的办事效率极高。对于官吏要求很严,必须通晓法律,但也给了很高的地位,不但是政治地位,法律的学习也向官吏请教,即“以吏为师”。

秦国的法律一向以严格著称,为什么秦国的人几百年都能遵守而不认为残暴,而到了天下一统的时候就变成极其残暴呢?这就是“得罪于巨室”的必然后果--公卿大臣和有力之家的人手中握着笔--不择手段的歪曲篡改历史以污蔑。若秦法真是残暴秦又如何自变法以来“强盛”几百年,直至凝聚国力吞并六国统一天下?若秦法真的残暴,六国流民为何还要自发的偷渡到秦国?因此,秦的统一战争可以说是一种解放战争。

以下三点可以比较充分的说明法家遏制官僚权贵阶层的利益。

1.限制官僚权贵阶层财富

《商君书·去强第四》: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这种“平均主义”倾向是不会为官僚权贵阶层所喜闻乐见的。

《商君书·说民第五》:译文节选:民众贫穷,那么国家就弱,民众富裕,那么就放纵自己,民众放荡就会产生虱害,有了像虱子一样的危害,国家就会被削弱。所以对穷人用刑罚,迫使他们务农以增加收入,这样就会富足;对富裕的人用鼓励他们买官的办法,使他们减少财富,就会变穷。

治理国家的措施,最重要的是贫穷的变富裕,富裕的变贫穷。贫困的变富裕,国家就会强大;富裕的变贫困,农民、官吏、商人这三种职业就不会有虱害产生。国家能长久强大,又没有虱子一样的危害产生,一定能称霸天下。

原文节选: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国强,富者贫——三官无虱。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

2.监督官僚权贵阶层使其难以枉法自利

《商君书·赏刑第十七》译文节选:

官吏四周的人,知道他们的罪过,并能向君主揭发检举他们罪行的人,自己不仅能免受刑罚的处分,而且不分富贵贫穷,都能继承那位官吏的官爵、土地和俸禄。所以说:加重刑罚,株连他们的父、母、妻子,那么民众就不敢以身试法,也就等于没有刑罚了。

原文: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慎法第二十五》译文节选:

用法度来统治,在关系密切相互赞誉的,不会对他人有什么好处,相互诋毁的,不会对他人有什么损害。百姓见相互称誉没有什么好处就相互监督抨击坏人,见诋毁没有给他人带来什么损害就习惯于相互监督但不去损害他人了。喜爱某人,而不对其偏私;憎恶某人而不去贬损他。喜爱和憎恶都有正确之途是统治的至高境界。所以我说运用法度国家就治了。

原文:夫以法相治,以数相举者,不能相益;訾言者,不能相损。民见相誉无益,相管附恶;见訾言无损,习相憎不相害也。夫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恶各以其正,治之至也。臣故曰:法任而国治矣。

3.“定分止争”遏制官僚权贵阶层侵掠他人财产

《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

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为治国而抛弃法令,好比希望不挨饿而抛弃粮食,希望不受冻而抛弃衣服,希望到东方而向西走一样,其相去甚远是很明显的。一只兔子跑了,一百个人乱哄哄蜂拥而上,要逮住他,并不是因为捉到兔子后每个人都能分到兔子的百分之一,而是因为兔子的所有权没有确定。而市场上有好多兔子在卖,盗贼都不敢去偷,这是因为市场上兔子的所有权是明确的。

所以,当事物的名分没有确定以前,尧、舜、禹、汤也像奔马似地追逐,而名分确定后,贪婪的盗贼也不敢夺取。如法令不明确,其条目不确定,天下百姓都会评议,其评议因人而异没有定说。人君在上制定法令,百姓在下议论纷纷,这是法令不定,以下代上,这就是所说的名分不定。名分不定尧、舜尚且都会违法,何况普通百姓。

原文: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

综上所述,由于法家思想遏制了官僚权贵阶层的利益,必然为官僚权贵阶层抨击、抵制,而官僚权贵阶层又是古代皇权的基础,所以,国史上的“儒表法里”必是故意制造的愚民谎言--好的归儒家,民怨归法家。

为何自唐以来,法家不是“高考必修”,而儒家却是“高考必修”?因为法家不利于官僚权贵阶层以及“庸懒型”君主,所以法家必然“失宠”。儒家与法家这两种对立思想更不可能形成所谓的“儒表法里”!

法家尽管有些弱点,比如过分强调集权,但法家至少还强调一个“程序正义”。从某种角度讲,法家的皇权代表民权,因为法家集权--“势”的目的在于“护法”--“程序正义”。

《商君书·更法第一》译文节选:法度,是用来爱护百姓的。礼制,是为了方便办事的。所以圣明的人治理国家,如果能够使国家富强,就不必去沿用旧有的法度。如果能够是百姓得到益处,就不必去遵循就的礼制。

原文: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详见前文)

所谓恪守程序正义,则并非希冀于执法、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而是落实于严肃、严格的问责和处罚。国际惯例,违反程序正义为重罪,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就决定于严谨、严密的规则体系,和被恪守的程序正义,使公民拥有对未来的明确预期,深信合法权益不会被任何力量非法侵法。

可以说由法家思想发展出当代法制理念没有任何理论上、逻辑上的障碍。

而与之相对比的是儒家的“窃父而逃”“亲亲相隐”中对法律的公然蔑视与践踏。因此历史上“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腐败现象究竟来自何方还不能一目了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