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臆解《管子》

作者:容安馆主

缺少智慧的人,常拿自己的性情垫底了事。但聪明人向来是不缺少性情的。好比孩童的哭闹是没智慧,而女人的哭闹却是有心计的表现。庙里的和尚总是了空的,观里的道人却一贯的冲淡,俗世红尘中的智者心有牵绊而又四体不勤便常以中庸为则,管仲便是此类人。他一生常有些肖小的性情,旧时戏文常有此类的描写,可戏文像似西洋的油画常拿悦目的涂料骗人去看那虚无失真的景状,是不足为虑的,倒是司马迁在《史记·管晏列传》中的描写让人明白管仲的性情。可本文意不在此,作者也不悉人性,不通权谋,更担不起“教化世人”的大任,所以便在《管子》里摘几则,断章取义,抄以原文,稍作引发,臆解之无,姑且算作常日读经的小结。

法禁篇

君壹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于闻,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

虽然法制统一是个时空程度的问题。但单一之区划内的统一为人接受是不争之实。法制不一的后果,管子的分析贴切而中肯。其实法制不一即使在现在也多出现,所以头脑好用的现代人明显耐心不足的发明了“位阶”这个词来应付。就象伊甸园里的阿大不能解决上帝出的难题一样,成文法的理论家也不能解决历史,现实所出的难题。至少,现在看来有两种情况是这么个单薄的词汇解决不了的,一种类型是,诸法的位阶本来就不清不楚,是团糊涂帐;另一类是位阶清楚,可相同,碍于情势,不好取舍。怎么办呢,就象美食家未必能做出佳肴,评论家未必能写出大作一样,我也给不出答案。可不清楚的可以理定清楚,相同的可以使之判然而不同。

重令篇

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真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惟令视是,故曰:“令重而下恐。”

按管仲的说法,君主的尊严来于“重令”,那接下来的问题,法令或者说法律的尊严来源于哪里呢?问题的提出,其实早有了心理的预设:即首先我们认为法令是有尊严的,这好比自信又心虚的女孩子问男友:“我美吗?”男友宽容地回答说:“美”,这时女子便发迹起来,仿佛一下子由学生变了考官,提高了声音问:“我美在哪里?”其实法令有尊严这个道理是不用讲的,倒是“源何”的问题应该说说。

以前,法令或是因其颁布者的位高尊崇或是因其自身规定的严厉刑罚而有了尊严。当时的统治者愚昧人民说法是天法,罚乃天罚。其实这就是史家所谓的“神判天罚”,这之中也包含了慎道所谓的“势”。后来的韩非子在分析这句话时说天前半部“神”“天”的地位崇高,称其为“自然之势”;后半部“刑罚之严”乃人力所为,称为“人为之势”。可这些东西怎能蒙骗“聪明多思”的现代人呢?于是搞法理的专家把目光投向了法律本身,所谓“反求诸己”。这个道理倒也简单,如同现在心理学家常“教育“大众说:“要活的有尊严,首先要尊重别人让别人有尊严,既然法令让人有了尊严,那法令也该是有尊严的,如此而已。

侃侃说说这样或许能行,但真正的理论分析就该用人家西方的一套。奥地利的凯尔森在他的大著里把这归于“利益的诱导”,并不辞辛苦地为它分类。在邓译的博登海默的《法理学》社会法学派这一条里也有引证。沈宗灵在他编的《法理学》里也有论述。

法法篇

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这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下面管子接着说:民毋重罪,过不大也,民毋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积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赦加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也。”故曰:邪莫如早禁之,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有过不赦,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也,于此用之矣,故曰:“明君者,事断者也。”

韩非的司法理论受了申不害的影响,较早的接受了申氏“明君治吏不治民”的主张,其实这个主张看来应源于管子,重令篇即有“罚严令行,百吏皆恐”的话,此则中又有”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的说法。

在我看来究其全篇不过八个字:“以身作则,令行禁止”。孔夫子所谓“己所不欲,毋施于人”,从心理上早把这个道理讲通了,西人拉·封丹也在他的寓言里提及:“螯虾妈妈让她的女儿直着走,可小虾便造反说:您也是横着爬啊。”这种反面的论述咱们中国也有,老百姓说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此意,清代人沈家本说:“法立而不行,与法无等。”他后面又说甚至“有不如无”,因为有而不行,便有失法之尊严,影响了法之形象,此语大概不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