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教发展史略》台湾省道教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台湾省道教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以研究道学,阐扬教义,提倡人伦,砥砺道德,保全民族文化,增进社会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本会以台湾省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

第四条:本会必要时,得呈经主管官署核准后,于各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处,其组织简则另订之。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台湾省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及应办事项如左:

一、遵奉国家法令,提倡道德,改良社会风俗事项。

二、举办道学讲习,培植人才,推行宗教教育事项。

三、兴办救济慈善公益教育文化诸种事业,服务人群,增进社会福利事项。

四、保存道教庙宇名胜古迹,美化道庙环境事项。

五、整理道教经典科仪规例,划一教规仪法事项。

六、设立布教场所,编印书刊,宣扬道教教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道教事项。 第七条:本会举办各项事业之计划章则,须专案呈报主管官署核备。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凡中国年满廿岁以上之道教居士,道院法坛道士,及社会善信,均得由会员二人以上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为本会会员,必要时并得分别称为居士道士及信士会员以利会务之推进。

第九条:凡庙府宫观,及以道教神为主神之庙宇团体,均得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填具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合格后,取得团体会员之资格,团体会员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本会会员大会,惟无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证书、证章,其工本费由会员缴纳之。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退会或开除后,对本会之财产无请求权利,在退会开除前如有欠缴会费仍须一律缴清。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权利:

一、发言权与表决权。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本会举办事业收益之享受。

四、会员或分会问发生纠纷,得请本会解决之。

五、会员举办有关教务之事业,得请本会协助之。

六、道士会员得代人修建科醮。

七、会员得被选为庙宇主持。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遵守章程决议案,并励行本会宗旨。

二、襄助本会办理一切事务。

三、缴纳常年会费,并酌助本会基金。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或其他不法行为者,由理事会决议开除之,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报请主管官署核办,其情节较轻者,予以警告。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十九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选五人为常务理事,并就常务理事中推选一人为理事长,遵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办理会务。

第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为监察机关,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五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监事三人,由监事中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对理事会执行会务负监察之责。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监事,均为名誉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九条:本会理监事,如违犯章程及其他不法行为者,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之。

第二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及顾问若干人,均为名誉职,赞助会务,道教天师府天师,为名誉理事长,道教居士会各道院主持人,为名誉理事,均由理事会聘请之。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会以下,设总务组、教导组、管理组、服务组,四组分掌各项事务如下:

一、总务组:掌理会计、庶务、保管等事项。

二、教导组:掌理教育、编辑、宣传等事项。

三、管理组:掌理登记、调查、统计等事项。

四、服务组:掌理救济、福利、调解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各组设组长一人、干事若干人,组长由理事兼任,总干事、干事,由理事会聘任之,酌给薪金,其标准由理事会就年度预算内议定之。

第二十三条:本会于必要时,得设置各种委员会。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五分之一,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请求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简则,另订之。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或举行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由理事会提出会务报告,并须请主管官署派员指导。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

二、常年会费。

三、乐捐。

前项第一第二两款入会费常年会费,均由理事会议决,呈报主管官署核准行之。

第二十八条:本会办事细则,及各种章则另订之。

第二十九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呈报主管官署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