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谋略》9.4 自尽其性,自完其心


为人在世,免不了有许多义务责任。一般人常常为此所烦:他人之事,不管不理,于心不忍;管起来,又觉自己吃了亏,于己不利。

毛泽东痛快淋漓地解决了这一烦恼:自尽其性,自完其心;由我出发,去利他人——达到人己两利,即在利他人的同时利自己的精神。

依据这一生活原则,毛泽东认为“义务”不是对他人的,而是对自己的。“吾人惟有对于自己之义务,无对于他人之义务也。”“所谓对于自己之义务,不外一语,即充分发达自己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而已。”对他人之义务由客体发生,是他人认为“应该如此”,所以我才如此。对自己之义务则由主体发生,是我自己认为“应该如此”,所以我才如此,如果我认为“应该如此”而我又不如此,那就未能“自尽其性,自完其心”,充分发达自己身心之能力,就于我的“具足生活有缺”。

“自尽其性,自完其心”是一种自利原则,但此种自利主旨在于利自己的精神,而利精神在于利情与意。毛泽东举了许多例子,例如“救人危难之事,即所以慰安吾心,而充分发展吾人精神之能力也”。“济人之急,成人之美”等等,也都是因为“吾能如此方足以安吾之心”。舍身救人更是如此,“为吾所亲爱之人,吾情不能忘之,吾意欲救之,则奋力以救之,至激烈之时,宁可使自己死,不可使亲爱之人死。如此吾情始快,吾意始畅。”

再如“互助”。通常认为互助是一种人己两利之道。然而,毛泽东却认为互助说到底还是为了成全自己。因为这里的同情者皆“由我而起”。如果说“互助”中有“利他”的一面,那么此种利他也是由我而发的,是我以利他而达到“遂其生活之目的”,我觉得应该这样做(利他),于是我去做了。这种做在客观上是利了他,但却遂了我的心愿,实现了我的意志,因而在主观上利了我的精神。所以说“互助”也是为了“自尽其性,自完其心”。为了说明这一点,毛泽东还作了假设:“即使世界上止有我一人,亦不能因无损于人而不尽吾之性,完吾之心,仍必尽之完之。此等处非以为人也,乃以为己也。”

“自尽其性,自完其心”的理想生活,在历史上的具体表现就是圣贤豪杰精神。圣贤豪杰是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典型。毛泽东之所以成其为圣贤豪杰,就是因为他的精神和身体的能力发达到了最高的程度。而“此精神及身体之能力发达最高,乃人人应以为期向者也”。这就是说,任何人,不论他本之于天的身心能力是大是小,只要他按照”自尽其性,自完其心”的原则去生活,都可以成为圣贤豪杰。毛泽东反对只有圣贤豪杰可为舍身拯人之事、而普通人可以不为的说法,毛泽东认为,只有圣贤豪杰的身心能力能够发达到最高、而普通人不能够发达到最高的说法是于理不通的。

圣贤豪杰有责任有义务拯时济世,教化小人,使之共跻圣域。但是如果小人们不理会圣贤这一套怎么办?毛泽东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圣贤们应恪守”圣人之道”,“举世非之而不加沮”。不仅“不怕人毁”,而且”毁之也愈益甚,则其守之也愈益笃”,“与乎无愧于己”。这就是说,当圣贤豪杰受到孤立时,反而更有利于他“自尽其性,自完其心”。圣贤豪杰利他人、利社会、利天下的行为,本来就是“自尽其性,自完其心”,“非以为人,乃以为己”。如果客观上他不能这样做,只是有点遗憾,而对他的心性修炼完善不会有任何妨碍。

“自尽其性,自完其心”的生活态度,于自我的发展有一大优点,即能把利他人、利社会、利天下、利万世看作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不为其所烦所累,就和人之要吃饭和娱乐一样。这样,便能把内在的心性完善和外在的事业成功统一起来,把自我的价值与社会的价值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