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传》7.4 二进宫


还是在新文化运动的高潮中,钱玄同就说过,胡适“对于千年积腐的旧社会,未免太同他周旋了”。胡适自己也不再辩护,却我行我素。办《努力》周报以后,他竟两次进宫看望已经“逊位”的宣统皇帝溥仪,即所谓“二进宫”,最遭舆论的反对。

事情是从故宫里装电话引起的。

原来,辛亥革命时,南方革命党与清廷代表袁世凯达成协议,清帝退位后,由袁氏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民国颁布“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共八款,如下:

第一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 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并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款俸饷,仍如其旧。①

根据这个荒唐的“清室优待条件”,②宣统皇帝溥仪退位之后,仍称“皇帝”,仍用宣统年号,仍“暂居宫禁”,并无期限,由民国供给巨款,仍然在紫禁城里过着原封不动的帝王生活。

溥仪当时年纪还小,小朝廷里的帝王生活十分呆板枯燥。小孩天性好奇,又智识渐长,梦想“恢复祖业”,故对外界的新事物非常感兴趣。经洋师傅庄士敦的介绍,他在紫禁城里接见过英国的海军司令,香港的英国总督;也知道了白话文运动,读过胡适的《尝试集》。但紫禁城里的王公大臣们却十分保守,每用“祖宗旧制”来限制小皇帝的越轨行为,企图维持小朝廷的安宁。皇宫原先没有电话。

有一次,溥仪听庄士敦讲起电话的作用,动了好奇心,闹着要装。大臣们都来劝阻,说“这些西洋奇技淫巧,祖宗是不用的”。但溥仪偏不听。终于在养心殿里安装了一部电话机。溥仪高兴极了,翻着电话本,乱拨电话寻开心。

1922年5月17日,溥仪给胡适挂了个电话,约他进宫去谈谈。为了进宫,胡适先去访问了庄士敦。他5月24日的日记里记载道:

我因为宣统要见我,故今天去看他的先生庄士敦(Johnston),问他宫中的情形。

他说宣统近来颇能独立,自行其意,不受一班老太婆(按,指皇太后)的牵制。前次他把辫子剪去,即是一例。上星期他的先生陈宝琛病重,他要去看他,宫中人劝阻他,他不听,竟雇汽车去看他一次,这也是一例。前次庄士敦说起宣统曾读我的《尝试集》,故我送庄士敦一部《文存》时,也送了宣统一部。这一次他要见我,完全不同人商量,庄士敦也不知道,也可见他自行其意了。③

5月30日,溥仪派了一个太监去接胡适。那时宫禁仍相当森严。他们在神武门前下车,在护兵督察处的客室坐了一会,等与宫里通了电话,才得进宫。那天见宣统的情形,胡适的日记里也有记载,颇详细:

我们进宫门,经春华门,进养心殿。清帝在殿的东厢,外面装大玻璃,门口挂厚帘子;太监们掀起帘子,我进去。清帝已起立,我对他行鞠躬礼,他先在面前放了一张蓝缎垫子的大方凳子,请我坐,我就坐了。我称他“皇上”,他称我“先生”。他的样子很清秀,但单薄得很;他虽17岁,但眼睛的近视比我还利害;穿蓝袍子,玄色背心。室中略有古玩陈设,靠窗摆着许多书,炕几上摆着今天的报十余种,大部分都是不好的报,中有《晨报》、《英文快报》。几上又摆着白情的《草儿》,亚东的《西游记》。他问起白情、平伯;还问及《诗》杂志,近来也试作新诗。他说他也赞成白话。他谈及他出洋留学的事,他说,“我们做错了许多事,到这个地位,还要糜费民国许多钱,我心里很不安。我本想谋独立生活,故曾要办皇室财产清理处。但许多老辈的人反对我,因为我一独立,他们就没有依靠了。”

他说有许多新书找不着。我请他以后如有找不着的书,可以告诉我。我(们)谈了20分钟,就出来了。④

这件事,后来在宫内宫外都引起不大不小的一点风波。据溥仪回忆,宫里的王公大臣们听说皇上私自见了胡适这个“新人物”,便“像炸了油锅似地背地吵闹起来了。”⑤而京中各报也都当作新闻刊载,还登出“胡适请求免拜跪”,“胡适为帝者师”等传闻,闹得满城风雨。

胡适不得不写一篇《宣统与胡适》来作答辩。文中交代了与日记所载相同的会见情形之后,便指责别人,说:

清宫里这一位17岁的少年,处的境地是很寂寞的;很可怜的;他在这寂寞之中,想寻一个比较也可算得是一个少年的人来谈谈;这也是人情上很平常的一件事。

不料中国人脑筋里的帝王思想,还不曾刷洗干净。所以这一件本来很有人味儿的事,到了新闻记者的笔下,便成了一条怪诧的新闻了。⑥

胡适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情溥仪,觉得这是“很有人味儿”,一般来说似乎很合情理。他还为此写了一首小诗,题为《有感》:

咬不开,槌不碎的核儿,关不住核儿里的一点生意;

百尺的宫墙,千年的礼教,锁不住一个少年的心!

但溥仪却不是一般可怜的寂寞少年,他是一个梦想“恢复祖业”的皇帝。在中华民国的紫禁城里还实实在在有帝王,而且在张勋的拥戴下,曾经复辟了12天,这是铁的事实。那么,中国人脑筋里的帝王思想怎么能刷洗干净呢?而一个提倡“德先生”的新人物,去拜望一个曾经闹过复辟的末代皇帝,还称其为“皇上”,难道倒是脑筋里的帝王思想刷洗干净了吗?

此后,胡适仍固执己见,不听人们的劝告和批评。1924年10月,冯玉祥率国民军发动北京政变,解散“猪仔国会”,软禁了贿选总统曹锟,由黄郛代行国务总理,组成摄政内阁。11月5日,民国政府派鹿钟麟等去清宫,修正清室优待条件,没收清宫,永远废除皇帝尊号,并把溥仪的小朝廷赶出紫禁城,限当天全部搬出。

这样采取断然措施,结束辛亥革命时早该彻底结束的帝制,无疑是符合时代潮流,符合民情的革命事业。胡适本也反对帝制,但又同情被废的小皇帝。当天下午,他便致书民国政府,提出抗议,信中说:

先生知道我是一个爱说公道话的人,今天我要向先生们组织的政府提出几句抗议的话。今日下午外间纷纷传说冯军包围清宫,逐去清帝;我初不信,后来打听,才知道是真事。我是不赞成清室保存帝号的,但清室的优待乃是一种国际的信义,条约的关系。⑦条约可以修正,可以废止,但堂堂的民国,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这真是民国史上的一件最不名誉的事。⑧

胡适的这封抗议信,当时曾摘登京中各报。溥仪及王公大臣们看了自然高兴。接着,胡适又亲自去溥仪暂居的北府慰问,又当着溥仪一班人,把国民军责备了一通;他又关心溥仪的前程,鼓励溥仪出洋留学。⑨真可算是末代皇帝的知遇和辩护士了。而稍具良知与民主精神的人,都对胡适的言行不满,纷纷函电批评反驳胡适;连周作人也不同意胡适的见解。李书华、李宗侗二人在报上看到胡适的言论后,甚至“觉得非常骇异”。他们认为,这种议论若出于“清室臣仆变为民国官吏”的一般人,或其他“与清室有关系”的一般人之口,当然不足为怪;胡适是一个标榜新文化,提倡新思想的新人物,竟然发表这种论调,就出乎他们的意料之外了。因此,他们也写信批评胡适,很率直的驳斥他对民国政府的指责,指出:

寻常所谓“欺人之弱,……以强暴行之”的意义,当然系指强者对于弱者应有之权利,而强行夺取之谓,……则对于溥仪先生的帝号,当然不能承认是他应有的权利。所以修改优待条件的举动,当然与强者对弱者强夺完全不同。至于“乘人之丧”的理由,尤其不能成立。清室取消帝号的问题,是民国国体的问题,焉能与一妃之丧拉在一齐?

总之,吾辈如果赞成中华民国这块招牌,即须承认“清室帝号取消”为正当的、必须的一件事,无所谓“丧”、“弱”的问题。⑩

二位李先生据理而论,胡适却听不进去。他们并不了解胡适的为人,他固守着“人道主义”一隅之见,便不顾舆论和实情,竟还责备别人对他的批评是谩骂、诬蔑,“字里行间充满着苛刻不容忍的空气”。胡适实在颇为固执的呀。后来,“九一八”事变发生,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东北,制造傀儡政权伪满洲国。胡适觉得形势严重,才认识到他反对把溥仪驱逐出宫的错误,沉痛地表示忏悔。

① 转引自爱新觉罗?溥仪《我的前半生》,北京群众出版社1964年3月1版,第45~46页。

② “清室优待条件”,除上述“关于清帝逊位后优待之条件”外,另有“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和“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③ 《胡适的日记》,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1月版,下册,第359页。

④ 《胡适的日记》,下册,第364~365页。

⑤ 同注①,第141页。

⑥ 《宣统与胡适》载《努力》周报第12期,1922年7月20日出版。

⑦ 胡适这话极为荒唐。民国对于清室的优待条件,系改朝换代后,新政权对于旧政权人员,国家对于一部分国民的关系;与国际条约的性质,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当时,周鲠生先生曾以法学专家的身份,撰文驳斥胡适一类人的这种荒唐言论,见《现代评论》第1卷第1期。

⑧ 胡适1924年11月5日致王正廷信,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第268页。

⑨ 参看溥仪《我的前半生》第173、179~180页。台湾学者吴相湘撰《胡适“但开风气不为师”》一文(载台北传记文学出版《民国百人传》第1册),有1924年5月胡适又进紫禁城见溥仪的事,似无实据;胡适同年11月12日致周作人信(《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有“我两年前见过溥仪君”的话,可证无二进紫禁城的事。而这次胡适进北府见溥仪,则系实事。溥仪视北府为“小紫禁城”,故仍存“二进宫”题目。

⑩ 周作人及李书华、李宗侗批评胡适,及胡适辩护的往来书信,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第270~272、275~277页。

胡适1924年11月28日致李书华、李宗侗信(稿),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册,第278页。

参看罗尔纲的《关于胡适的点滴》,见《胡适研究丛录》,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2月版,第12~13页。(三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