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民国史》共产党力量的壮大


城市中国人向中共的政治授权因而意义是含糊的,不是直截了当地授予的,而是作为对国民党的不信任投票反映出来的。无论如何,见多识广的城市公众都明白,中共日益增长的权力的真正源泉,在于其农村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尤其是土地改革,经常被引用来作为中共在农村的力量的基础,它使中共能在那里“扎根”,而政府对于这种挑战完全束手无策。

但是,与共产党人自己的宣传在很大程度上引起的流行说法相反,他们对农民的吸引力并不只是以租佃收益为基础。抗日战争期间,他们放弃了土地改革,明显地赞成更有节制的减租减息政策,这种政策的目的是促进所有反对日本侵略者的阶级的统一战线。在直接受到敌人威胁的地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甚至连减租都暂缓进行。但是在较为安全的地区,这一政策仍在进展,尽管并没有正式公开承认,在1945年以前,它包括对一份长长的清单上的不平事项的抨击。这些不平事项包括恶霸、低工钱、贪污腐败、不缴纳税款、特务、土匪、盗贼甚至荡妇。党重新明确双减政策就是要消灭农村中“一切最臭名昭著的剥削”,不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在1937年以后共产党扩展的主要地区华北,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因为那里的农民常常拥有他们耕种的土地,租佃并不总是一个关键问题。

同样重要的是用来贯彻这一政策的方法。清算斗争,或者说结清过去剥削帐的斗争,1943年以后成了执行党的土地政策的重要手段,此后仍然如此,在农民要求的基础上,无论何种缘故的过去的剥削总数都按现金、谷物或其他财物确定、结算。从剥削者那里收缴收入,再以各种变得更为直接的和平均主义的方式重新分配。这种做法不仅鼓励农民回忆过去所受的各种伤害,让他们从多种剥削形式中受到教育;而且还靠推动农民对村里有权势者公开地、直接地陈述他们赔偿损失的要求,把他们直接拉进这一斗争中去。这种对穷人的实际的经济吸引力,因而便带有与之互补的破坏性力量。它们共同体现了中共土地政策的全部政治意义。它不仅要摧毁主要“斗争对象”,即地主和富农在经济上所占的优势,而且要摧毁支持他们和他们所支持的政权组织。这就使得共产党人有可能以一个忠实于他们并得到斗争中调动起来的农民强大势力支持的组织去取代以前的组织。

与这种斗争方法紧密相关,并就破坏性潜力和为今后树立先例来说都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是贯彻党的土地政策的群众运动方法。其指导原则,就是经常被引用的毛泽东1927年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尤其是“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的思想,运用这一原则,毛泽东在1945年11月写道,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而不是政府的恩赐;斗争中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但是“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的确,这种过火现象不仅无害,而且对于削弱“封建主义势力”有积极的意义。中共主持的山东省政府的主席黎玉,在其工作环境中,以“群众运动规律”的说法,完全肯定这一过火思想或左派观点。在运动的最初阶段,过火现象可能是危险的,因为群众还没有被充分发动起来去对付敌人。只有在组织已基本建立,干部得到培训,积极分子已被发现和农民受到鼓动之后,才能开始进入运动的第二阶段,也就是斗争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左派观点和过火现象是难免的。干部应“帮助群众斗争地主,砸烂地主阶级在农村的反动统治,建立群众的优势力量”。必须反复地击退地主的反攻,直到他们明白除了顺从外别无选择。这导致第三阶段,此时团结就成为指导原则。黎玉解释说,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最大的错误既不在于过左,也不在于过右;而在于在发展群众运动的条件下错误判断一个阶段已经完成而下一个阶段将要开始的时刻。党不仅已经发现了唤醒农民的问题,而且也发现了如何利用农民自发暴力的破坏力问题,这种暴力的强弱是当地苦难的反映,很少有持久的效果。

然而,只有当某些军事和政治的先决条件在整个地区落实之后,土地政策以及它所导致的阶级冲突,才有可能成为一个村庄的“一切工作之本”。对日战争期间所认定的成功地贯彻减租政策的基本先决条件,是有能力对付军事和政治的敌人,保护这一政策。抗日战争动员了人力,而当1943年日本的力量开始削弱时,中共在整个华北地区提供了创造这些先决条件的必不可少的领导。这种如此大规模的政治和军事保障,是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在40年代以前从未取得过的条件,它是直接由共产党人开创抗日运动的成功努力形成的。

1945年以后,党的土地政策因而能够成为中共与华北“基本群众”的关系的关键,这一政策就建立在直接符合穷人和无地者心愿的基础之上。除了通过分配“斗争果实”而提供的物质刺激外,共产党人还能就所有农民显然理解为他们最直接的苦难的问题——专断地利用政治权力和在村社的社会地位——提出解决办法。中共在利用这些问题——连同所有其他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无酬劳动、负债等相关的问题——的过程中,找到了一种方案,可以利用它把发动来抵抗日本的军事- 政治运动转变为一个能建立新的土生土长的政权组织的运动,一旦日本战败,这个政权组织通过公众参与和支持将得到承认。

1946年的“五四指示”,是正式从减租减息转回到土地改革的标志。但它并没有突出强调这两种政策间的区别。这一指示事实上只是承认了几年来共产党解放区所着手进行的一项发展。与这项发展相一致,该指示认可了把财产从持有人手中转移到无财产者手中的几种不同方法,其中包括土地的出售和一种土地分配方案。但是这些方法不久就被放弃,因为它们是在对剥削者和掌权者毫无惩罚的情况下实行的。1946—1947年,紧随而来的更典型的后果是清算斗争,接着是对斗争果实再分配的日益增多的平均主义行为。这一过程最后达到没收地主的全部财产,包括他们的土地、房屋和一切动产;所有农田和其他生产工具差不多都是重新平分的——如同1947年的土地法所阐述的那样。

到1946年年底,即政府向共产党解放区的军事进攻开始后不久,毛泽东概括了土地改革在共产党的防御战略中的作用。他断言,执行了五四指示,“深入和彻底地”解决了土地问题的地方,农民才坚定地和共产党一道反对国民党军队的进攻。他声称,凡没有执行这一指示,或借口战争忙而忽视土地改革的地方,农民即采取“观望态度”。因此,他指示所有地区,不论那里的军事形势怎样,都应该领导农民执行五四指示。

党的其他文件也清楚地表明,党把土地改革看作赢得群众真心实意地响应参军运动的基本条件。据报道,1947年初,在山东、河南交界的12个县中,5 万名青年在土地改革后立即聚集在共产党的军旗之下。据称,在土地改革前的1946年,同一地区的一次类似的征兵运动就没有能发展成“一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

当然,征兵只是共产党式战争必不可少的支军工作中最直接、最即时而必需的因素。在“人民战争”式的作战中,正规军对广泛的平民支援网的依靠,在抗日战争期间就已在发展, 1945 年以后还在继续,尽管这时游击战的作用已经不那么重要了。这种平民支援网包括民兵、地方自卫队、妇联和农会。

民兵被组织起来,比较理想的是每县数千人,通过担负站岗放哨、守卫新占领地区、进行牵制性活动等任务支援正规军。民兵也负责保卫地方党和政府的组织,看守犯人,镇压地方上的反共活动,揭露敌特以及保持交通线的畅通。

地方自卫队是在村级和区级组织起来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向前线运送补给品,向后方运送战利品和伤员。他们在村里组织军运队和担架队来完成这一任务。所有年龄在16岁至55岁之间的强壮男性平民,当军队需要时都有义务参加。

妇联维持村庄的警卫组织,密切注意村里的外来者;她们还协助医护工作和从事手工业生产,以支援军事工作。

农会负责军队的征兵运动,同样,青年组织动员其成员参军和从事后方勤务工作。

最后,所有战区的平民都要服从部队和地方政治当局的命令,修补防御工事,挖战壕,救助伤员和主动报告敌特活动,以支援战争。

不过这是理想的模式,其实现首先取决于贯彻土地改革的进程。它也并不像当时新华社发表的报道所惯于暗示的那样容易。这些报道描绘了土地改革同农民由于物质刺激和害怕地主报复而加入中共一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但同一时期的党内文件却表明因果关系并非如此直截了当,成果也并非如此容易取得。相反,农民往往害怕参加这一斗争,他们唯恐国民党可能回来,让斗争对象对他们报复,而这种情况确实多次发生。这种担心由于1946—1947年政府进入根据地时遭到惨重损失这一现实而增强了。此外,农民也往往不情愿离家到新攻下的地区参加战争。而且农民的这种不情愿,还从地方干部态度不坚决上反映出来。例如,某些军队干部并不怀有真正的阶级仇恨。他们参军主要是为了反抗日本人,保卫他们的家。他们中的很多人自己是地主或富农出身,从未想过要消灭封建主义,更没有想过要把他们的家产转交给农民。由于一些地主也参加了抗日斗争,有些干部甚至还同情他们并设法保护他们。很多地方非军职干部也不喜欢军队的征兵工作。他们不得不努力克服农民开始时由于担心国民党回来而不情愿对地主进行斗争的想法,然后紧接着要求农民保卫他们的新土地,免受进攻的国民党军队的威胁。

作为克服这些不足的手段,党规定了群众路线的征兵方法,并概括地提出了工作步骤。在村民大会上,积极分子要解释征兵运动的重要性,鼓励农民提出他们的条件。村里的所有群众组织都要参与消除农民的疑虑以及好男不当兵的传统观念。农会要讨论并决定谁该不该志愿参军;妇女团体接到要求,要动员其成员鼓励家里的男人去参军。在村民们的认识因此而提高后,各种竞赛运动便可以发动起来,用先进村的事例去影响较落后的村子。各个村庄要命名志愿参军的模范家庭和模范农民,以激励其他家庭和个人。在这一阶段,必要时一些中共党员本人应站出来,带头参军。

在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行的村庄里,征兵运动可在分田分财的同时开展。不仅要把地主的财产分给农民,除此之外,那些被认为是恶霸的地主还可能被关押甚至被处死。一份报告宣称:“必须摧毁他们的封建统治。……经验证明,只要完全分掉地主的土地和粮食并把他降到中农的水平,……他在村里就不可能继续持原来的态度。”很明显,给农民以物质利益并不是土地改革的唯一目标。同样重要的,是这场运动所产生的不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的破坏力。因此,对1946年某些边区一度发起的献田运动提出的一种批评是,它没有经过斗争就完成了经济上的再分配任务,其结果是,这一运动既不能达到推翻地主,也不能达到农民政治上和心理上解放的目的。1948年10月,毛泽东宣布,在前两年,党“已经动员了大约160 万左右分得了土地的农民参加人民解放军”。无论如何,提供的利益与获得的支持之间的环节就是斗争运动。因为它能使共产党人把通过财产的再分配而激发起来的最初的阶级觉悟,转变成从事战争所必不可少的特种支持。至关重要的是,这场有众多目标的斗争运动摧毁了农村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支配地位。

随后的新的乡村政权机构的建设,是进行土地改革“这一切工作之本”的最后一步。那些最积极参加这场具有多种特点的控诉运动的农民,为中共提供了新党员,也提供了新的地方领导干部。那些得到了土地财产的农民,成了农会和其他村组织的骨干。这是一种由农民自己进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共产党因此对它担负征收粮食税、发展地方民兵、组织军事运输队以及对不想志愿参军者施加压力的责任可以信赖。这些都是党在农村立脚的基础,的确可以保证坚持同国民党政府进行军事斗争所必需的粮食和人力供应。这样,中共就能利用日本入侵和中国农村财富、权力分配不均所激起的破坏能量来为自己服务。这一成就使国民党政府没能对日本人和国家主要农业基础的惰性提出的挑战作出同样反应这一事实愈加显得突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