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第02节 贪污腐化和公所基金


主管对外关系的中国官员虽然从贸易获得了利益,但表面上却矢口否认他们有任何贪图私利的动机。历朝清帝也假装不关心贸易收入,实际上却强迫海关监督为他们弄到这笔收入。皇帝私人之所得就是帝国公益之所失。因为海关监督为了向皇帝上缴关“余”,常常不能完成向户部交纳规定的关税定额。到十八世纪末,这种营私舞弊行为恶性发展,每个海关监督在三年任期内所能作的一切就是尽量饱其私囊。一个“广州利益集团”形成了,它逐渐把从贸易吮吸来的款项变成了与外商或公行有关连的所有大、小官吏的资财。

行商为了保护他们自己,于1775年建立一种秘密基金(即后来东印度公司所称的“公所基金”,公所即行会,具体称公行),公所的每个成员要把他贸易利润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时用来应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始公开并正式规定向外国进口货征收百分之三的规礼,这是一笔附加税,名义上是要保证行商能偿还外商的欠款。

公所基金的设立,开始了广州贸易的最后一个重要阶段(1780—1833年)。公所基金本身是保护行商的一种方法,它之所以成为定规,是因为可以用它来对付散商早期在垄断范围外投资的增长。但是公所基金的运用,却是1796年以后席卷中国的社会混乱的标志。在乾隆时代的最后几年,出现了传统王朝衰败的最初迹象:几袋珍珠就可买一高级爵位;军队虚报名额;地方税款被侵吞。中原地区的大多数农民在连遭水涝灾荒之后,又经白莲教叛乱(1795—1803年发生在四川和湖北交界地区)的丧乱。这一叛乱在1802年以三合会起事的形式扩展到广东,并成为海盗袭击沿海一带。广东海盗因有在恢复东京阮朝斗争中失败的冒险家纷纷加入而人数激增,他们从1804至1809年实际上包围了珠江三角洲。清帝试图以传统方式缓和社会混乱和减轻饥荒,同时为镇压叛乱而开销一笔必需的非常军费,于是要求官吏和富商“捐”款。事实上,对于每一级官职都干脆定有捐款数额,各商会也有定额。公行的负担是从公所基金开支的。

例如,在1807年,公所向皇帝纳“贡”银55,000两;为帝国的军事行动捐银61,666两;为黄河水灾善后和镇压沿海海盗捐银127,500两;向户部官员馈银5,400两;为购置钟表和打簧货(即百音盒和机械玩具,当时这些东西是“官吏向其京城上司行贿的公认的手段”)付银200,00O两。行商确切付出了多少款项已无从知悉,但东印度公司经查明者,在1807和1813年之间从公所基金中至少公开支出了总额4,988,000两银子。这些款额并没有对公行中较富有的潘喜官等成员起到任何保护作用。有些个人捐款一次高达100,000两,也是向个别人士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