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65卷 孙子吴起列传 第5


孙子武者,齐人也。①以兵法见于吴王阖庐。阖庐曰:“子之十三篇,②吾尽观之 矣,可以小试勒兵乎?”对曰:“可。”阖庐曰:“可试以妇人乎?”曰:

“可。”于是许之,出宫中美女,得百八十人。孙子分为二队,以王之宠姬二人各 为队长,③皆令持戟。令之曰:“汝知而心与左右手背乎?”妇人曰:“知之。”孙子 曰:“前,则视心;左,视左手;右,视右手;后,□视背。”妇人曰:“诺。”约束 既布,乃设鈇钺,□三令五申之。于是鼓之右,妇人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 不熟,将之罪也。”复三令五申而鼓之左,妇人复大笑。

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

乃欲斩左古队长。吴王从台上观,见且斩爱姬,大骇。趣使使④下令曰:“寡人已 知将军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姬,食不甘味,愿勿斩也。”孙子曰:“臣既已受命为将, 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遂斩队长二人以徇。用其次为队长,于是复鼓之。妇人左右 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于是孙子使使报王曰:“兵既整齐,王可试下观之, 唯王所欲用之,虽赴水火犹可也。”吴王曰:“将军罢休就舍,寡人不愿下观。”孙子 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于是阖庐知孙子能用兵,卒以为将。西破强楚,入 郢,北威齐晋,显名诸侯,孙子与有力焉。

注①正义魏武帝云:“孙子者,齐人。事于吴王阖闾,为吴将,作兵法十三篇。”

注②正义七录云孙子兵法三卷。案:十三篇为上卷,又有中下二卷。

注③索隐上音徒对反。下音竹两反。

注④索隐趣音促,谓急也。下“使”音色吏反。

孙武既死,①后百余岁有孙膑。膑生阿鄄之闲,膑亦孙武之后世子孙也。孙膑尝与 庞涓②俱学兵法。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乃阴使召孙膑。 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

注①集解越绝书曰:“吴县巫门外大頉,孙武頉也,去县十里。”索隐按:越绝书 云是子贡所着,恐非也。其书多记吴越亡后土地,或后人所录。正义七录云越绝十六卷, 或云伍子胥撰。

注②索隐膑,频忍反。庞,皮江反。涓,古玄反。

齐使者如梁,①孙膑以刑徒阴见,说齐使。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齐将田忌善 而客待之。忌数与齐诸公子驰逐重射。孙子见其马足不甚相远,马有上、中、下﹑辈。 于是孙子谓田忌曰:“君弟重射,②臣能令君胜。”田忌信然之,与王及诸公子逐射千 金。③及临质,④孙子曰:“今以君之下驷与彼上驷,取君上驷与彼中驷,取君中驷与 彼下驷。”既驰三辈毕,而田忌一不胜而再胜,卒得王千金。于是忌进孙子于威王。威 王问兵法,遂以为师。

注①正义今汴州。

注②索隐弟,但也。重射谓好射也。

注③正义射音石。随逐而射赌千金。

注④索隐按:质犹对也。将欲对射之时也。一云质谓堋,非也。

其后魏伐赵,赵急,请救于齐。齐威王欲将孙膑,膑辞谢曰:“刑余之人不可。”

于是乃以田忌为将,而孙子为师,居辎车中,坐为计谋。田忌欲引兵之赵,孙子曰: “夫解杂乱纷纠者①不控卷,②救□者不搏□,③批亢捣虚,④形格势禁,则自为解耳。 ⑤今梁赵相攻,轻兵锐卒必竭于外,老弱罢于内。

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据其街路,嚰其方虚,彼必释赵而自救。是我一举解赵之围 而收獘于魏也。”⑥田忌从之,魏果去邯郸,与齐战于桂陵,大破梁军。

注①索隐按:谓事之杂乱纷纠击挐也。

注②索隐按:谓解杂乱纷纠者,当善以手解之,不可控卷而击之。卷□拳也。

刘氏云“控,综;卷,缩”,非也。

注③索隐博戟二音。按:谓救□者当善撝解之,无以手助相搏□,则其怒益炽矣。 按:□,以手□刺人。

注④索隐批音白结反。亢音苦浪反。按:批者,相排批也。音白灭反。亢者,敌人 相亢拒也。捣者,击也,嚰也。虚者,空也。按:谓前人相亢,必须批之。

彼兵若虚,则嚰捣之。欲令击梁之虚也。此当是古语,故孙子以言之也。

注⑤索隐谓若批其相亢,击捣彼虚,则是事形相格而其势自禁止,则彼自为解兵也。

注⑥索隐谓齐今引兵据大梁之嚰,是嚰其方虚之时,梁必释赵而自救,是一举释赵 而毙魏。

后十三岁,①魏与赵攻韩,韩告急于齐。齐使田忌将而往,直走大梁。魏将庞涓闻 之,去韩而归,齐军既已过而西矣。孙子谓田忌曰:“彼三晋之兵素悍勇而轻齐,齐号 为怯,善战者因其势而利导之。兵法,百里而趣利者蹶上将,②五十里而趣利者军半至。 使齐军入魏地为十万醦,明日为五万醦,又明日为三万醦。”庞涓行三日,大喜,曰: “我固知齐军怯,入吾地三日,士卒亡者过半矣。”乃□其步军,与其轻锐倍日并行逐 之。孙子度其行,暮当至马陵。马陵道陕,而旁多阻隘,可伏兵,乃斫大树白而书之曰 “庞涓死于此树之下”。于是令齐军善射者万弩,夹道而伏,期曰“暮见火举而俱发”。 庞涓果夜至斫木下,见白书,乃钻火烛之。读其书未毕,齐军万弩俱发,魏军大乱相失。 庞涓自知智穷兵败,乃自刭,曰:“遂成竖子之名!”③齐因乘胜尽破其军,虏魏太子 申以归。孙膑以此名显天下,世传其兵法。

注①索隐王劭*[按]*:纪年云“梁惠王十七年,齐田忌败梁于桂陵,至二十七年十 二月,齐田□败梁于马陵”,计相去无十三岁。

注②集解魏武帝曰:“蹶犹挫也。”索隐蹶音巨月反。刘氏云:“蹶犹毙也。”

注③索隐竖子谓孙膑。

吴起者,韂人也,好用兵。尝学于曾子,事鲁君。齐人攻鲁,鲁欲将吴起,吴起取 齐女为妻,而鲁疑之。吴起于是欲就名,遂杀其妻,以明不与齐也。鲁卒以为将。将而 攻齐,大破之。

鲁人或恶吴起曰:“起之为人,猜忍人也。其少时,家累千金,游仕不遂,遂破其 家,乡党笑之,吴起杀其谤己者三十余人,而东出韂郭门。与其母诀,啮臂而盟曰: ‘起不为卿相,不复入韂。’遂事曾子。居顷之,其母死,起终不归。

曾子薄之,而与起绝。起乃之鲁,学兵法以事鲁君。鲁君疑之,起杀妻以求将。

夫鲁小国,而有战胜之名,则诸侯图鲁矣。且鲁韂兄弟之国也,而君用起,则是□ 韂。”鲁君疑之,谢吴起。

吴起于是闻魏文侯贤,欲事之。文侯问李克曰:“吴起何如人哉?”李克曰:“起 贪而好色,①然用兵司马穰苴不能过也。”于是魏文候以为将,击秦,拔五城。

注①索隐按:王劭云:“此李克言吴起贪。下文云‘魏文侯知起廉,尽能得士心’, 又公叔之仆称起‘为人节廉’,岂前贪而后廉,何言之相反也?”今按:

李克言起贪者,起本家累千金,破产求仕,非实贪也;盖言贪者,是贪荣名耳,故 母死不赴,杀妻将鲁是也。或者起未委质于魏,犹有贪夡,及其见用,则尽廉能,亦何 异乎陈平之为人也。

起之为将,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 卒有病疽者,起为吮之。①卒母闻而哭之。人曰:“子卒也,而将,军自吮其疽,何哭 为?”母曰:“非然也。往年吴公吮其父,其父战不旋踵,遂死于敌。吴公今又吮其子, 妾不知其死所矣。是以哭之。”

注①索隐吮,邹氏音弋软反,又才软反。

文侯以吴起善用兵,廉平,尽能得士心,乃以为西河守,以拒秦、韩。

魏文侯既卒,起事其子武侯。武侯浮西河而下,中流,顾而谓吴起曰:“美哉乎山 河之固,此魏国之宝也!”起对曰:“在德不在险。昔三苗氏左洞庭,右彭蠡,德义不 修,禹灭之。夏桀之居,左河济,右泰华,伊阙在其南,羊肠在其北,①修政不仁,汤 放之。殷纣之国,左孟门,②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经其南,修政不德,武王杀之。

由此观之,在德不在险。若君不修德,舟中之人尽为敌国也。”③武侯曰:“善。”

注①集解瓒曰:“今河南城为直之。”皇甫谧曰:“壶关有羊肠阪,在太原晋阳西 北九十里。”

注②索隐刘氏按:纣都朝歌,今孟山在其西。今言左,则东边别有孟门也。

注③集解杨子法言曰:“美哉言乎!使起之用兵每若斯,则太公何以加诸!”

*(即封)*吴起为西河守,甚有声名。魏置相,相田文。①吴起不悦,谓田文曰: “请与子论功,可乎?”田文曰:“可。”起曰:“将三军,使士卒乐死,敌国不敢谋, 子孰与起?”文曰:“不如子。”起曰:“治百官,亲万民,实府库,子孰与起?”文 曰:“不如子。”起曰:“守西河而秦兵不敢东乡,韩赵宾从,子孰与起?”文曰: “不如子。”起曰:“此三者,子皆出吾下,而位加吾上,何也?”文曰:“主少国疑, 大臣未附,百姓不信,方是之时,属之于子乎?属之于我乎?”起默然良久,曰:“属 之子矣。”文曰:“此乃吾所以居子之上也。”

吴起乃自知弗如田文。

注①索隐按:吕氏春秋作“商文”。

田文既死,公叔为相,①尚魏公主,而害吴起。公叔之仆曰:“起易去也。”

公叔曰:“柰何?”其仆曰:“吴起为人节廉而自喜名也。君因先与武侯言曰: ‘夫吴起贤人也,而侯之国小,又与强秦壤界,臣窃恐起之无留心也。’武侯□曰: ‘柰何?’君因谓武侯曰:‘试延以公主,起有留心则必受之。无留心则必辞矣。以此 卜之。’君因召吴起而与归,□令公主怒而轻君。吴起见公主之贱君也,则必辞。”于 是吴起见公主之贱魏相,果辞魏武侯。武侯疑之而弗信也。吴起惧得罪,遂去,□之楚。

注①索隐韩之公族。

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 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从横者。于是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

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故楚之贵戚尽欲害吴起。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 起,吴起走之王尸而伏之。击起之徒因射刺吴起,并中悼王。①悼王既葬,太子立,② 乃使令尹尽诛射吴起而并中王尸者。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

注①索隐楚系家悼王名疑也。

注②索隐肃王臧也。

太史公曰:世俗所称师旅,皆道孙子十三篇,吴起兵法,世多有,故弗论,论其行 事所施设者。语曰:“能行之者未必能言,能言之者未必能行。”孙子筹策庞涓明矣, 然不能蚤救患于被刑。吴起说武侯以形势不如德,然行之于楚,以刻暴少恩亡其躯。悲 夫!

【索隐述赞】孙子兵法,一十三篇。美人既斩,良将得焉。其孙膑龏,筹策庞涓。 吴起相魏,西河称贤;惨礉事楚,死后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