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二、初能变(20)


【论】不相应行至真爱著处。

【述曰】无实体故。不应于无体法生爱著故。不言无为者。内道小乘不计为著处。彼非著处故。外道云我是著处我爱我。已不应即为能所著处。此共小乘诤赖耶无遮爱著处。此中除彼犊子部师。彼亦如前非著处破。非有为.无为故 上来总别破讫。前第一是总遮。次三随增计度遮。下三别蕴遮。故有尔所。

【论】异生有学至真爱著处。

【述曰】此下第三显理起爱所著之处必第八识总结。异生.有学起我爱时。虽于余蕴若总若别有计.不计起分别爱。于此识中任运我爱决定生起。如童子等虽无分别此蕴彼蕴。然必爱我。故唯此识是真著处。

【论】由是彼说至此阿赖耶识。

【述曰】此总结也。摄论文少别。并如彼抄。

证第八识总有二分。第一引经。虽有自许他许经别。总是第一引明了经 自下第二引共许经文含隐者依经申理。即是理证。然瑜伽.显扬.对法八证。未是拟宜。摄论无性.世亲三卷何以方类。至下文中一一对出尽.不尽理 引理证中有三。初结前生后以发论端。二正引经申其理证。三广证已后总结之。

【论】已引圣教当显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经附理一一别释。总为十证。总一颂云。持种.异熟心。趣生.有受.识。生死.缘.依食。灭定.心染净 证各有三。第一引经无此识而经义不成。如此第一中谓契经说下是。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如此中云谓诸转识在灭定等下是。三总结归本识彰他义不成。如此中末后心即是此第八识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随文准解。然八证中此但有五。可具对明。不解三者。下自当悉。

【论】谓契经说至故名为心。

【述曰】第一引经。不出经之题目。但随解释 杂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 清净法者。即无漏法。五蕴并是。或顺解脱分等名清净。顺清净故。分位之中有清净无漏种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诸法种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处故。即通有漏.无漏所集起处。或诸法种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诸种所集起故。如善.不善业为异熟因。无记种子为因缘。集起现识。果唯有漏不通无漏。无漏不生此识故。无漏识者无漏集起。此即引经。

【论】若无此识至不应有故。

【述曰】无第八识如经持种心不应有故。即无此识理爽前经。随诸部释。虽下自有简。然于此中。总叙诸部释此经。下方次第别难。谓诸部中经部强胜。故须先破。

次第二段文。

【论】谓诸转识至有间断故。

【述曰】自下第二别显征其义明违理不成 于中有五。初破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五蕴受熏持种。二破识类。三合破识及类前后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识。二破色.不相应。三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违教。后破违理 违教有二。初破他。后显自。譬喻部师即经部也 如五十一.对法等。解种子义中云。又心.相续长时间断。不应经文流转不息者。是以转识间断故。不能持种受熏。夫坚性者可持种故。识若不断其种恒在。识既断故种亦随灭。后法等起从何种生。有间断故不能持种。然彼但言灭定等长时者不取余法 凡间断者。共经部师有五位故。谓即无心睡眠.闷绝.无想.灭定.无想异熟。其大乘中命终.受生闷绝中摄故。此等诸位转识不行。唯第八识相续不断。

此中以下诸识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别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电光等喻。一喻通三因。谓六转识不能受熏。有间断故。如电光等。即下说云。一非可熏习。二不能持种。三非染.净种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宗量。此皆遮量。设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摄。

【论】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经部六识不俱时有。破大众部。然彼无熏习义。设破熏习。又以经部有熏习故。设许俱时。亦不成熏。此破经部设许六俱。有熏习故。是义之本 摄论第二无性解云。若六转识定俱有者。不应所依.所缘.作意三种各别。以各别故无相应义。此难俱时起识熏义 世亲摄论云。复有余义。谓行相亦别。此不成因。第八.六识根等许别行相亦异。又无同喻非极成因 无性意谓根.境等定别。非定俱时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三差别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为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别故。此无同喻。然以理责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如自他身六种转识。故论文云根.境.作意类别起故。不尔此言说之何用。摄论唯有此中一因 前解设破经部六识俱时受熏。今解但遮六识体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种各别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识恒起故无熏习。不同无性 前解虽本。不作此解自为不定。八识三别互相熏故。又六与八非一向异。依之而起故许相应。彼六不然故无自失 善等类别易脱起故者。瑜伽等种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谓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漏.无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以善为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类别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喻如电光等。等取声等。

【论】如电光等不坚住故。

【述曰】此则同喻.及第三因 不坚住故者。因也 如电光等。喻也。

【论】非可熏习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法。因如前说三种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种因各各别成。如次.逆次.超间.合二。准作可知。若与根等类别为因既有同喻。即言类别为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识非可熏义。

【论】此识一类至所说心义。

【述曰】此显正义。成第八识是可熏识。以一类故。从初至终无间断故。如苣胜等。等取衣等。此非极成喻。亦非无间故。然从生至灭一期无间少同第八。得以为喻。可言极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类之因。简前善等类别之因。恒无间断。简灭定等五位间断 坚住之言。简不坚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无所遮 或一类言。义亦兼彼。此中法阙。但有可熏略无持种。以苣胜非集起之心。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论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此违经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义。然以苣胜可为熏习。文但明举。遂义合云契当彼经所说心义。下违理中方言不许有持种心便违正理举第三宗。然违经中亦得具三。违理亦尔。各举胜义。互举不足是文本意。

【论】若不许有至亦违正理。

【述曰】第二违理。若不许有此更违于理。

上来依经申理难。以下经外别生难。

【论】谓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别理。起染净法不熏成种。所起唐捐。空无果故。唐之言虚。捐之言弃也。生死.涅槃无由断.得。故无生死亦无涅槃。

【论】染净起时至执自然生。

【述曰】若现行起无种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为因无余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无所熏故。若无自种则界地往还等。诸染污法无因而生过 然彼经部执色受熏持种。如五十一末叙。或虽不相应彼计是假无体法。大众有不相应。然无量习。今并设遮。亦有执故。

【论】色不相应至岂能持种。

【述曰】量云。色.不相应。理非染净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种。此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喻云。如声.光等 内法所熏。简苣胜等色。为外法熏故。此中不取坚性为法。故知性不坚住。非宗之法。即是因也。总配别配色.不相应。因.宗可解。

【论】又彼离识至内种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应。不可说为内种依止。离识无实性故。如龟毛等。色体即心故。唯应心为诸种依止。不相应假依心而立。亦应实法为种子依。前已数遮故不为量。但可言异。

【论】转识相应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随其所应 量云。此不能持种。亦不受熏。有间断故。易脱起故。如前诸识。法在于后令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故。如电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喻。前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为喻。后二因.喻略而不论。如前说故。非六识是不自在等。故应别喻。

【论】故持种心理应别有。

【述曰】此总结也。然无性次下有前念熏后念计。上已破云不俱有故无相应义。如他.我身前后之心不能受熏。总是经部义。

此下第二破经部中遮识类受熏。彼论据计唯识前熏后。此说许识类亦然故前后异也。上总经部计熏。设纵六识俱有。除第八识余五取蕴并如前遮非持种等。故持种心理应别有。即第八识。此等经部本计 然后有经部异师第二。于中有二。初叙宗。后正破。

【论】有说六识至第八识性。

【述曰】此叙彼宗。是识转变刹那即灭。识上假.立一类不变。无别前后。识类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种。识既被遮。故须计类。因类既成。何劳第八。

【论】彼言无义。

【述曰】下破有四。初论主非。

【论】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诘也。

【论】执类是实则同外道。

【述曰】第三别破中有四。一征假实。二征何性。三征间断。四征类同 初征有二。一实二假。此征实也 吠世史迦同异实故。

【论】许类是假至内法实种。

【述曰】此征假也。类不能持内法实种。许无实故。无胜用故。如龟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无胜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种子。外种可然。麻衣是假许可持故。本宗说类是假。今言实者是设遮也。如摄论总有二种。一识类。识家之流。二刹那类。即无常之流。二皆假法。此假实征。

【论】又执识类何性所摄。

【述曰】次三性征。总问何性。

【论】若是善恶至犹如择灭。

【述曰】此类。应不受熏。汝许有记故。如择灭。此中宗略。若难不持种。便违宗失。非自不许彼故。

【论】若是无记至此类应断。

【述曰】若唯无覆。善恶心时此即应断 此义意言。许间断故如识自体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恶心时此类不断性是无记。具坚.无记义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论】非事善恶至别事性故。

【述曰】非识自体事善恶性类成无记。所以者何。别类必同别事性故。非如众同分是总类。同异句等是总类故。彼与法自体事性异。此是别法。法之别类唯在识上有不通余故。虽无同喻以理征之。

彼言识法同分是无记识通三性。此类可然故可熏者。

【论】又无心位至持种受熏。

【述曰】设纵类无记。异其善等心。此不断故故可熏者。如五位无心时此类定无。是识类故。如识间断。性非坚住。故不可执持种受熏。此二比量义准前成。摄论同也。

【论】又阿罗汉至许便有失。

【述曰】第四征类同。中有二。初凡圣类同。后根.法类同。此初也 圣.异生心。识类同故。前成凡夫。后成阿罗汉。或是异身但类同者。应互相熏。诸阿罗汉为诸染熏。异生应为无漏法熏。是识类故。如自异生自圣者等。许便有失。无凡圣故。

【论】又眼等根至识类受熏。

【述曰】下征根.法 谓眼等根.及所余法与眼等识。一则根同。眼识等亦为次第灭根故名意根故。亦与余法类同。法义通故 或信等余法。与眼等根义同。眼等根法。与非根法法类同。应互相熏。然汝不许违自宗故 义虽通尔。以彼本计识类受熏。即眼等根是识根类。或所余法是识法类。应互相熏。识之类故。然汝不许是此本意。若以根等与余信等为根类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类同摄论亦无。彼言或应意根成造色性。与眼等根类同故。第四结云故不应执识类受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