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三、二能变(13)


【论】俱异生位至不应理故。

【述曰】此违比量 量云。汝言异生起善.无记位无无明时。无明应亦起。异生位故。如余起时。

【论】此依六识至便无此失。

【述曰】若谓不共在六识身。亦不应理。所以者何。应许此无明间断。从所依识故。彼六识恒染。从无明续故。经.颂俱言无明恒起。其六识身许通三性。若六识身有此无明。此便间断。彼六识身便唯染俱。许与无明恒相应故。

摄论无性第一卷云。此于五识无容得有。非不染意识中有。亦非染意识中有。若谓意识由彼烦恼成染等 若复有说。善心俱转等。若有说。染意俱有别善心等。料简大精。然彼不共与此下相违。至彼对会。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上破小乘。下因解不共之义。

【论】染意恒与至何名不共。

【述曰】初小乘问。彼宗不共。无惑相应故。

【论】有义此俱至名不共何失。

【述曰】下有三说。此即初师。此中无明不与根本共。非不与随共。然此四惑非是根本。是随惑摄故无此失 何随惑摄耶 此有二义。一云非二十随。二十外摄。杂事说。随有多种故。即诸烦恼分位差别。随其所应根本分位。

二云即随惑。义说不正知为我见。憍为我慢。掉为我爱。无明一种是根本故。

【论】有义彼说至不说此三故。

【述曰】此师有三。初破前。次申义。后释难。此初也。二十随非名烦恼。如前已说。不见不正知名我不正知。亦不见憍名为我憍掉名我掉。又离二十外无别此三随。更别推求无此三故。是为一失。

【论】此三六十烦恼摄故。

【述曰】依瑜伽等说六根本烦恼对法等论说十根本烦恼。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烦恼所摄。何名随感。

【论】处处皆说至恒相应故。

【述曰】论说与四烦恼俱故。不言与随烦恼俱故。对法第七说诸烦恼皆名为随前师可尔。若随非根本。此是根本亦是随摄。以随不言是烦恼故。即此三种唯说是根本。纯随中无。故证此三非随惑也。

若尔此痴何名不共。

【论】应说四中至痴增上故。

【述曰】此申义也 主是自在义。为因依义。与彼为依故名不共。何故无明名为不共 谓从无始际。显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明一切时生。

曾不省察。彰恒执我无修返时。此意总显痴主自在义。

【论】此俱见等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释难也。此外人问。此俱见等非为主故应名相应。若许为主。彼亦应名不共。以痴例余为主应尔。

【论】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述曰】余三为主时。亦得名不共。亦如无明为主义故。此义未详。不见诸论名不共贪故。对余痴故论多说痴。理实贪等亦有不共名故。然此师意。非第七识中有不共贪等。无明为主故。今此据彼六识作论。若此师意。即六识中独行贪等名不共贪。通见.修断等。唯此俱贪不与六识慢等俱者方名相应。不为主故。是主无明余识亦有 又如无明故。总是难文。许亦无失。是答前难文 又此俱见等应名相应者。是破前师。前师见等亦名不共。今言非主应名相应。总是第二说之文也。若为主时应名不共者。初师难文。若以为主名为不共。此俱见等不为主非不共者。余六识中见等为主时。亦应名不共如无明故。论答许亦无失 又如无明以下。总是答此前师难文 并得合为四解。

【论】有义此痴至唯此识有故。

【述曰】下文有三。一释不共。二问答辨。三显差别。此初也。即摄论无性。其论本意亦同于此。颂言俱行一切分故。故此无明唯此识有。余识所无。如不共法非二乘共。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不与余法共也。

【论】若尔余识至应名不共。

【述曰】下问答辨有四。一问。二答。三难。四通。此问也 前师难言。余识相应一切烦恼如见取等。此识中无应名不共。

【论】依胜义立至皆名不共。

【述曰】此答也。谓此无明胜遍三性位。余识无此遍三性心之无明故名为不共。非在自有余识所无名不共等。

【论】谓第七识至故名不共。

【述曰】重显前义。其文可解。

【论】既尔此俱三亦应名不共。

【述曰】此外人难。此识相应三见.慢.爱应名不共。亦非余识有。遍三性心故。

【论】无明是主独得此名。

【述曰】此论主通。无明主义。如前已解。此一答文也。不许见等名为不共。彼非主故。

【论】或许余三至且说无明。

【述曰】此第二释。许此俱三亦名不共 若尔何故唯说无明 对余识中无明惑故。且说此识不共无明。非此余三不名不共。谓余部计余识无明是不共摄。不遍三性心。今此胜用能遍诸心。故偏对彼说。余三名不共。论师理准未见正文。

【论】不共无明至此识非有。

【述曰】下显差别有三。一彰二别明识有.无。二引证。三大小异。此初也。此总凡解。不共无明显此识者。一恒行不共。此七俱是。今此所诤。余识无也 其第二独行不共。则与忿等相应起故名为独行。或不与余俱起无明独迷谛理。此识非有。

为成此后所说无明。

【论】故瑜伽说至名独行无明。

【述曰】下引证有二。初引教。后释别。此引教 五十八言无明有二等。但言非贪等俱。即令知与第六识俱无明。非谓第七。不障与忿等二十俱起。故知唯在第六识也。

【论】是主独行至不造新业。

【述曰】下释别。此第二无明中有二。一主独行。迷谛理起。唯分别起。唯见道断。不与忿等十种相应。若在欲界。与后五随.无惭。无愧七随俱转。或八.或十二.或十。如前四说诸随烦恼遍染相应。此何以知。如契经说等。唯是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第二卷说。即知彼文唯据此一无明为论。非谓一切。

【论】非主独行至见所断故。

【述曰】第二不共是见道断。亦通修道断。所以者何。忿等十皆通见所断故。彼言通见。明知亦修。以极成故。所以不说。以忿等十各别头生故。与相应名非主独行。此十亦增上是主。故无此十时唯无明增。此随小乘名为不共。然此忿等无别有体。即根本故。从轻相说名不共也。此虽二别。仍是不遍三性心起无明所摄。

【论】恒行不共至此彼俱有。

【述曰】大小异也。然第七识恒行不共。余部所无。唯大乘有。今以圣教逼之令信。独行.不共。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论】又契经说至彼意非有。

【述曰】自下第二证六二缘经。文中有二。初引经证。后破诸部。初文可解 世亲摄论证六二缘与此有异。谓眼等五.本识二故。无性.及此据共许缘。世亲唯说不共许缘。谓如眼识。以本识.及眼为二。乃至意识应有二缘。若无第七。六识唯一。彼文似难大乘异师有八无七。然对所依以辨从二。非谓二缘。二缘即是根.境法故。故阿赖耶是不共许。

【论】谓如五识至俱有所依。

【述曰】破中有四。初总破萨婆多等。初句是喻。下简次第灭意.反现本识.因缘所依。逆次第配。此为宗法。

【论】意识既是至如是所依。

【述曰】此举有法及举因成。意识者。是有法。因云六识中摄。言在中摄。不言六识摄。是一识摄故。喻如五识。此皆举之。

【论】此识若无彼依宁有。

【述曰】结上明非。此第七识无。第六依宁有。

【论】不可说色至二分别故。

【述曰】第二上座部救。胸中色物为其意根非第七者。不然 意非色故。说七心界皆是心故 意识应无二分别故。如五识等依色根故。不言自性分别者合有二解。一云五识实有自性。二云三种皆无。此随彼语。如瑜伽第一抄。对法第二抄会。及下第七方可了知。

【论】亦不可说至如芽影故。

【述曰】第三经部师救云五识无俱依。前念五根生后五识。意识亦尔。所难同喻不成者 谓不许有同时因果故 此计不然 以世现见极成法难 彼五识与五根。如芽与影必同时故。影由芽发既必同时。五识.五根当知亦尔。

【论】又识与根至决定俱时。

【述曰】若说芽.影必异时有非同喻者。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应计异时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如思受等与所依心说是因果。既许同时故。五识.根同取一境。亦许同时。因果义立。然彼爱等心所之法。虽前后起。今以为宗。以思等为难令同时已。方为同喻例于根.识。不尔便有他不定过。量思可解。由此同时五根生识。

自下第四为总破前.后说量云。

【论】由此理趣至随一摄故。

【述曰】极成意识。是有法。言极成者。简诸部计最后身菩萨有漏不善意识。及他简自他方佛意。若俱立此一切意。宗便有他.自所别不成过。故今简之 次论复言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不摄增上生所依是法。不共者简现第八识。以是共依故。非亲生故。非相近故。今对五转识生所依说故。但言不共。若不简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过。又无同喻。他不许五依第八故。设许五喻。所立不成 显自名处者。此即显是十二处中意处所摄。简上座部胸中色物以为意根。彼是法处。非意处故。唯第六识得微细之色。法处所收。此理不尔应外处摄。为简外处故置。显自名处所摄。意言显是意处所摄。恐无同喻但可总说显自名处。彼非所立。违自宗故。对上座师立已成故 等无间不摄。简次第灭意等无间缘。今成俱有依。若不简者便非所立。立已成过。过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许有故。增上者简因缘即种子依。若对余宗便非所立。若对经部便立已成。若举五识以为同喻。所立不成 生所依者。简第七识与八.五识为依。是八染净依。非亲生故。非相近故。是五染净依。非生依摄。今显第七为六生依。以近胜故。又简俱时心所亦第六识依故。前无同喻过。后立已成过。

又所依言。简余依法。彼但是依非所依故。立已成过。此中一一互相简略然思可知。故不可说 因云极成六识随一摄故。此简如前。如极成眼等识喻。此上宗中极成之言通下喻故 此中问曰。五根别有体。意别立第七。五尘体实有。法亦实有耶 答经云从六二缘。不言有体无体故 问法虽无体亦意得生。为例不成者。亦应从二缘生。根现无体亦得成。以过去意而为意故 答不然。根能顺生。同世一处有力故现。无体故即不成。法但为境即生心故。法无时不例五。此如五十二中说。问难大好。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非有。

【述曰】自下第三意名不成经。文中有三。初文可解。

【论】谓若意识至已灭非有。

【述曰】第二破萨婆多等。彼小乘言。思量名意。过去心是。今破不然。识现生时意已谢灭。现无思量之用。过去之心如何名意。

【论】过去未来至说名为意。

【述曰】彼言去.来有者。不然。去.来理无故。如萨婆多等前已破讫 经部等义。去.来无体。若过.未无体。如何言思量 双问二家。如何思量 设前有体亦已无用。后无体故其用理无。用体既无。如何名意。

【论】若谓假说至假依何立。

【述曰】经部宗言过去无体假说用者。难云。汝之现在无正思量。假法何立。假法必有法可似故。无有现在实正思量。假依何立。大乘前破卫世外道假依真事。如此理难乖前义者不然。据理而说。不依于真方有似转。经部所计。现在正思。过去似此。假名为意。就彼宗难。无违教失。故前所说存自就他难。今者废已从他难 又前约胜义难。真实义中不依于真而辨假故。今依世俗难。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论】若谓现在至宁说为意。

【述曰】彼经部救。或萨婆多云。彼过去意于现在时曾有思量。故过去名意者。难云。尔时名识宁说为意。了别名识。现在名识。汝义定然。如何过去法。曾思量名意。设彼似现意故名意。应似现了别故名识。识不得名。意如何似可名思量。

【论】故知别有至假立意名。

【述曰】第三总结。第七末那一切时思量。现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为意。过去之心不问何识。依此现起意。假立意名。其实过去亦非是意。以无体故。若尔彼应似现识名识。如何似现意名意也。意有二义。一思量义。二依止义。第七通有二名。过去但唯依止。体虽现无。与现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为识。

【论】又契经说至彼应无别。

【述曰】自下第四二定无差经。文亦有三。其文易解。初二句是经文。下二句论意。

【论】谓彼二定至彼二何别。

【述曰】第二正破。彼二定中俱灭六识。六识灭同。说无第七彼宗义故 体数无别者。谓二定所灭者。各二十二心。心所法。即此能灭二十二数以为定体故。无别也。若小乘唯二十一。善大地唯十故。无染第七意。于无想定中有。于灭定中无。彼二何别。若有第七。即灭定中无。无想定有。所灭体数多少不同。无想灭一识。灭定灭二识。遂各有异。既无第七故无别也。今灭第七但灭染也。摄论难云俱灭何异。未辨大乘定体多少。今因辨之。准所灭数并第七识二定多少。种上总假立一。并所灭数多少别也。

【论】若谓加行至由此有故。

【述曰】而彼救言加行等别二定别者。谓摄论云出离想.静住想。即是此中所说加行 界谓三界 地谓九地。依谓依身。圣者.异生依各别故 等者二得.二名.内道.外道.五蕴.四蕴果等种种别故。二定别者。不然彼加行差别因。由此第七识方有故。此第七识无者。彼加行差别亦无。谓第七识在凡不灭。故一切圣厌无想定而不欣入。在圣灭故一切圣欣。由此可言加行等别。若无第七。无凡可厌。无圣可欣。故加行等无因可别。

【论】此若无者彼因亦无。

【述曰】设言但因六识无漏凡圣别者。此六识无漏复如何成。成凡.圣者亦由第七。

【论】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述曰】第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