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包孝肃尹京 (1) ,号为明察。有编民犯法当杖脊 (2) ,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 (3) 。汝第呼号自辩 (4) ,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包引囚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辩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 (5) ,捽吏于庭 (6) ,杖之十七,特宽囚罪,止从杖坐(7) ,以抑吏势。不知乃为所卖,卒如素约。小人为奸,固难防也。孝肃天性峭严,未尝有笑容,人谓“包希仁笑比黄河清”。
【译文】
包孝肃为权知开封府,以明察著称。有个平民犯法当受杖脊之刑,府中有个吏人受了他的贿赂,与他约定说:“今天府尹要提讯你,一定会把写具结书的事交给我。你只管呼天喊地地为自己辩解,我给你分担罪责,你被判打板子,我也被判打板子。”没过多会儿,包孝肃叫人押囚犯上堂审讯完毕,果然叫吏人起草案子的具结书,囚犯按吏人事先的嘱咐,辩解个不停。吏人大声诃斥说:“你只管受脊杖滚出去,何必啰唆!”包孝肃以为这吏人越职卖权,把他揪到公堂上,打他屁股十七板,而特地宽减了囚犯的罪行,也只判他受臀杖,以抑制吏人的权势。其实包孝肃不知道已为吏人所卖,判决的结果最终和吏人事先与犯人的约定一样。小人做奸诈的勾当,本来就是很难防范的。包孝肃天性峭刻严厉,未尝有笑容,时人称“包希仁笑比黄河清”。
【注释】
(1)包孝肃:即包拯(999—1062)。字希仁,合肥(今属安徽)人。官至三司使,卒谥孝肃。尹京:为京城府尹。包拯曾任权知开封府之职。
(2)杖脊:用刑杖打脊背的刑罚。宋代为流放刑、徒刑的一种代用刑。如原判二年徒刑的,杖脊十七下可以释放。原不判徒刑的杖刑,后改为杖臀(打屁股),刑罚更轻,如原杖八十的改为臀杖十七。
(3)责状:由过错人或犯人签字画押的具结书、保证书。
(4)第:但,只管。
(5)市权:卖权,以权力谋私利。
(6)捽(zuó):揪住。
(7)杖坐:坐杖刑。古代定罪称“坐”,此实指由杖脊改为杖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