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福建剧贼廖恩聚徒千余人 (1) ,剽掠市邑,杀害将吏,江浙为之骚然。后经赦宥,乃率其徒首降,朝廷补恩右班殿直,赴三班院候差遣 (2) 。时坐恩黜免者数十人,一时在铨班叙录 (3) ,其脚色皆理私罪或公罪 (4) ,独恩脚色称出身以来并无公私过犯。
【译文】
福建大寇廖恩聚集徒众千余人,剽掠城邑,杀害将吏,江浙一带为之骚动。后经朝廷赦免,遂率领其徒众服罪投降,朝廷授予廖恩右班殿直的官衔,让他到三班院等候任命实际职务。当时因受廖恩起事的牵连而被降职和罢免的官员有数十人,一时在吏部铨考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他们的履历表上都必须写明因此事被治私罪或公罪,唯独廖恩的履历表自称为官以来没有公私过犯。
【注释】
(1)廖恩:北宋南剑州(今福建南平)人。为当地大姓,以经商致富。以曾有军功,对朝廷赏赐不满,遂于西宁十年(1077)聚众起事,屡败官军。不久投降,补右班殿直(低级武臣阶官),任鄜延路指挥使。
(2)差遣:宋人称官员的实际职务为差遣。
(3)铨(quán)班叙录:指在吏部有关机构排队等待考查及调换差遣等。
(4)脚色:宋人对初入仕或其他官员所写个人简历的称呼。其内容须写明有无过犯。私罪、公罪:宋代官员因公务过失触罪而不涉徇私舞弊者称“公罪”,不关公务而因私情触罪或因公务而涉徇私者称“私罪”。私罪的处罚较公罪为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