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论》上卷 破一品第三


 外曰。应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修妒路)。若有神则有神所有。若无神则无神所有。有一瓶等是神所有故有神。

内曰。不然。何以故。神已不可得故。今思惟有一瓶等。若以一有。若以异有。二俱有过。

外曰。有一瓶等。若以一有。有何过。

内曰。若有一瓶一。如一一切成。若不成。若颠倒(修妒路)。若有一瓶一者。如因陀罗释迦憍尸迦。其有因陀罗处。则有释迦憍尸迦。如是随有处则有一瓶。随一处则有有瓶。随瓶处则有有一。若尔衣等诸物亦应是瓶。有一瓶一故。如是其有一物皆应是瓶。今瓶衣等物悉应是一。复次有常故一瓶亦应常。复次若说有则说一瓶。复次一是数。有瓶。亦应是数。复次若瓶五身。有一亦应五身。若瓶有形有对。有一亦应有形有对。若瓶无常。有一亦应无常。是名如一一切成。若处处有。是中无瓶。今处处瓶是亦无瓶。有不异故。复次事事有。不是瓶。今瓶则非瓶。有不异故。复次若说有。不摄一瓶。今说一瓶。亦不应摄一瓶。有不异故。复次若有非瓶。瓶亦非瓶。有不异故。是名如一一切不成。若欲说瓶应说有。欲说有应说瓶。复次汝瓶成故。有一亦成。若有一成故瓶亦应成。以一故是名如一一切颠倒(此中四纸辩名字无可传译)。

外曰。物有一故无过(修妒路)。物是有。亦是一。是故若有瓶处必有有一。非有一处皆是瓶。复次若说瓶。当知已摄有一。非说有一必摄瓶。

内曰。瓶有二。何故二无瓶(修妒路)。若有一瓶一。何故有一处无瓶。复次云何说有一不摄瓶。

外曰。瓶中瓶有定故(修妒路)。瓶中瓶有与瓶不异。而异于衣物等。是故在在处瓶。是中有瓶有。亦在在处瓶有。是中有瓶非在在有处有瓶。

内曰。不然。瓶有不异故(修妒路)。有是总相。何以故。若说有则信瓶等诸物。若说瓶不信衣等诸物。是故瓶是别相。有是总相。云何为一。

外曰。如父子(修妒路)。譬如一人亦子亦父。如是总相亦是别相。别相亦是总相。

内曰。不然。子故父(修妒路)。若未生子不名为父。子生然后为父。复次是喻同我。汝则非也。

外曰。应有瓶。皆信故(修妒路)。世人眼见信有瓶用。是故应有瓶。

内曰。有不异故一切无(修妒路)。若瓶与有不异者。瓶应是总相非别相。别相无故。总相亦无。因有别相故有总相。若无别相则无总相。是二无故。一切皆无。

外曰。如足分等名身(修妒路)。如头足分等。虽不异身。非但足为身。如是瓶与有虽不异。而瓶非总相。

内曰。若足与身不异。何故足不为头(修妒路)。若头足分等。与身不异者。足应是头。是二与身不异故。如因陀罗释迦不异故。因陀罗即释迦。

外曰。诸分异故无过(修妒路)。分有分不异。非分分不异。是故头足不一。

内曰。若尔无身(修妒路)。若足与头异。头与足分等异。如是。但有诸分。更无有分。名之为身。

外曰。不然。多因一果现故。如色等是瓶(修妒路)。如色分等多因现一瓶果。此中非但色为瓶。亦不离色为瓶。是故色分等不为一。足分等与身亦如是。

内曰。如色等瓶亦不一(修妒路)。若瓶与色声香味触五分不异者。不应言一瓶。若言一瓶。色分等亦应一。色等与瓶不异故。

外曰。如军林(修妒路)。若象马车步。多众合故名为军。又松柏等。多树合故名为林。非独松为林。亦不离松为林。军亦尔。如是非一色名为瓶。亦不离色为瓶。

内曰。众亦如瓶(修妒路)。若松柏等。与林不异者。不应言一林。若言一林者。松柏等亦应一。与林不异故。如松树根茎。枝节华叶。亦应如是破。如军等一切物。尽应如是破。

外曰。受多瓶故(修妒路)。汝说色分等多(修妒路)。瓶亦应多。是故欲破一瓶而受多瓶。

内曰。非色等多故瓶多(修妒路)。我说汝过非受多瓶。汝自言色分等多。无别瓶法为色等果。

外曰。有果。以不破因。有因故果成(修妒路)。汝破瓶果。不破色等瓶因。若有因必有果。无无果因。复次色等瓶因。是微尘果。汝受色等故。因果俱成。

内曰。如果无因亦无(修妒路)。如瓶与色等多分不异故。瓶不应一。今色等多分与瓶不异故。色等不应多。又如汝言。无无果因。今果破故。因亦自破。汝法因果一故。复次三世为一(修妒路)。泥团时现在。瓶时未来。土时过去。若因果一。泥团中应有瓶土。是故三世时为一。已作今作当作者。如是语坏。

外曰。不然。因果相待成故。如长短(修妒路)。如因长见短。因短见长。如是泥团观瓶则是因。观土则是果。

内曰。因他相违共过故。非长中长相。亦非短中及共中(修妒路)。若实有长相。若长中有。若短中有。若共中有。是不可得。何以故。长中无长相。以因他故。因短故为长短中亦无长性。相违故。若短中有长。不名为短。长短共中亦无长。二俱过故。若长中有。若短中有。先说有过。短相亦如是。若无长短。云何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