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契经至说五取蕴起。
【述曰】恐义无由故。引经证内心相有 言沙门者。息恶之义 婆罗门者。净行种也。四姓之中一姓 等余三姓。或等所余若天若魔若梵等也。此等总是能起计人 所有我见。是能执惠 五取蕴起。所计境也。余文易解。
【论】实我若无至恩怨等事。
【述曰】自下第五假设外征释诸妨难。若三段科第三文也。此中难云。若无实我谁能记忆曾所更事。亦能了知一切境界。诵持经书。温习文史。恩济于彼。怨害于此。贪爱是财嗔怒个物。种种事业。犊子部我亦能记忆。与外合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忆识等事。以无我故。如太虚空 下辨外救有三问答。初文有五。文相可知。答中论主初皆却质。
【论】所执实我至是事非有。
【述曰】且如冥性未变为大等时。我未受用境。后大等生我方受用。前无是事无受境用。后有是事有受境用。若是常者破之。量云。汝之实我。后起受用时亦应不起用。以前与后体无别故。犹如前时。即难我体有变易也。
【论】前应如后至体无别故。
【述曰】此中叙计准前可知 量云。汝之实我。前无受用事时应有受用事。即后体故。如后位时。以后与前体无别故者。通前及后二难之因 次外人救。
【论】若谓我用至理亦不然。
【述曰】此牒计非次显非理。
【论】用不离体至应非常故。
【述曰】此中二难。体用相例。量云。用应常有。许不离体故。如体。体应非常有。许不离用故。如用。外人计体不离于用故为此因。
【论】然诸有情至非于我宗。
【述曰】由第八识与一切法更互为缘宿熏习力。有忆识等事故无失也 更互为因等。能所摄藏也。义显前作已熏种本识中。后从本识生诸识等起忆念等。下广当辨。
【论】若无实我至谁受果耶。
【述曰】此第二段。文有其三。叙外人难。若无实我无实作.受。既无作.受法体应空。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作.受以无我故。如龟毛等。
次论主质。
【论】所执实我至应是无常。
【述曰】此有二量。我既常有谁能作.受。言变易者。是体改转无常之义。量云。汝我。应不能作业受果。许无变易故。许体常故。如虚空等。诸执我常皆无变易。今设遮计亦得。若用转变令体无常亦得。若用有变易。汝所执我应体无常。许用变易故。如色声等 若破僧佉。令体亦转变。或随卷舒名为变易故应无常。或是设遮。
【论】然诸有情至于理无违。
【述曰】此叙正义。文易可知 心心所法因缘力等者。谓由七识熏习种子因缘力故。阿赖耶识生于诸趣相续无断。六识造业。此并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 又心心所。即第八识。自许种子因缘力故。其现行识相续无断。即此六识有时造业。并与第八亦能受果。于理无违。又八识等心.心所法。各自种子因缘力故。诸趣五蕴相续无断。即此假者。六识作业。六.八受果。于理无违。除第七识。
外人又难。
【论】我若实无至求趣涅槃。
【述曰】第三段。文有其四。外人难。若有我者可有厌舍。我既实无。谁生生死及得涅槃。既无此事便为大失。无厌舍故。此中二问。应立量云。一切有情。应无生死亦不求涅槃。以无我故。如虚空等。
【论】所执实我至常为自害。
【述曰】论主质云。我性既常。何能生死。量云。汝我。不能轮回生死。计无生灭故。如虚空等 既非苦恼。应不能厌苦乐求涅槃。以是常故。如空无为。既执我常复沉生死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为自害。总结彼非。
【论】然有情类至求趣涅槃。
【述曰】叙正义也。然有似我唯蕴所摄和合假者。身心相续诸生不断。起烦恼已复生诸趣。深厌此苦便求涅槃。故无实我。
【论】由此故知至妄执为我。
【述曰】总结前非述正义也。其文易解。
就破外计文总有四。其第三段别问答中。上来第一已破我讫。自下第二次破执法。于中有二。初破计。后解执 或有三。初总问答。次广别破。后解法执 或分为四。第一总问答。第二别问答破。第三合破小乘.外道。第四解彼二执 或分为五。初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征法非有。第二略答法体是无。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第五解彼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
【论】如何识外至不可得耶。
【述曰】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为问。征法非有。前所计我识内识外皆体是无。但应总问云何实我不可得耶。今者彼法识内可有。有似法故。但识外无。为简他宗计识外有故今问曰。如何识外实有诸法不可得耶。
【论】外道余乘至理非有故。
【述曰】此即第二略答彼问。法体无也。亦答识外不答识中。
【论】外道所执云何非有。
【述曰】为五段中。自下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于中有二。初是外道别问别破。第二小乘别问别破。就初外道别问破中。初问次破。此即问也。
【论】且数论者至二十三法。
【述曰】自下破也。于中有二。初别破一十三种大外道计。第二总束九十五种为四句破。于初别破十三计中合为六破。至下当知。此即第一破数论也。文势有三。初叙计。次破执。后结非。其间子细至文方科 谓有外道名劫比罗。古云迦毗罗讹也。此云黄赤。鬓发面色并黄赤故。今西方贵波罗门种。皆黄赤色也。时世号为黄赤色仙人。其后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部主者名伐里沙。此翻为雨。雨时生故即以为名。其雨徒党名雨众外道 梵云僧佉。此翻为数。即智惠数。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论能生数亦名数论。其造数论及学数论名数论者。此师所造金七十论。谓有外道入金耳国。以铁鍱腹。顶戴火盆。击王论鼓求僧论议。因诤世界初有后无。谤僧不如外道。遂造七十行颂申数论宗。王意朋彼以金赐之。外道欲彰己令誉。遂以所造名金七十论。彼论长行天亲菩萨之所造也。下第四卷更当广述。依金七十论立二十五谛。总略为三。次中为四。广为二十五。彼论云略为三者。谓变易。自性.我知。变易者。谓中间二十三谛。自性所作名为变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 我知者神我也 中为四者。一本而非变易。谓即自性能生大等故名为本。不从他生故非变易。二变易而非本。一说谓十六谛。即十一根。及五大。总十六谛。又说但十一根。唯从他生名为变易。不能生他是故非本。三亦本亦变易。一说谓七谛。即大.我慢.及五唯量。又说并五大合十二法。谓从他生复生他故。四非本非变易。谓神我 谛广为二十五谛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业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于此九位开为二十五谛 问自性云何能与诸法为生因也。
答三德合故能生诸谛。三德者。梵云萨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义。梵云剌阇此名为微。牛毛尘等皆名剌阇。亦名尘坌。今取尘义。梵云答摩此名为闇。钝闇之闇。三德应名勇.尘.闇也。若傍义翻。旧名染.粗.黑。今云黄.赤.黑。旧名喜.忧.闇。今名贪嗔痴。旧名乐.苦.痴。今言乐.苦.舍 外人问曰。此我知者作受者耶。答是受者。三德作故。问既非作者用我何为。答曰为领义故。义之言境。证于境也。我是知者。余不能知。又从冥性既转变已我受用故。次第生者。自性本有无为常住。唯能生他非从他生。由我起思受用境界。从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长之义。自性相增故名为大。或名觉。亦名想。名遍满。名智。名惠。从大生我执我执者自性起用观察于我。知我须境故名我执。初亦名转异。亦名脂腻。有说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者谓地.水.火.风.空。别有一物名之为空。非空无为。空界色等。五唯者谓声.触.色.味.香。有说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为我受用先作五唯。量者定义。唯定用此成大.根等。若约此说。色成于火大。火大成眼根。眼不见火而见于色。声成于空。空成于耳。耳不闻空而闻于声。香成于地。地成于鼻。鼻不闻地而闻于香。味成于水。水成于舌。舌不得水而尝于味。触成于风。风成于身。身不得风而得于触。此中所说约别成义。有说五唯总成五大。五大总成五根者也。五作业根.心平等根亦皆总成。为用五唯须十一根。十一根不能自有。藉五大成。佛法所造是彼能造。故十一法变易非本。顺此后解。即今西方犹有二诤 次生十一根。初生五知根。五知根者。谓眼.耳.鼻.舌.皮。次生五作业根。五作业根者。一语具.二手.三足.四小便处.五大便处。此中语具。谓语所须口舌等是。此中手足。即分皮根少分为之。前取总皮。今取支故。又此男女大遗根等。有别作用故别立也。次生心根。金七十论分别为体。有说。此是肉心为体。神我以思为体。故因明说执我是思。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转变扰乱我故不得解脱。知二十三谛转变无常生厌修道。自性隐迹不生诸谛。我便解脱。今破彼法显三德体非是能成。二十三谛非是所成。不破彼我前已破故。故言三德所成二十三法。
【论】然大等法至现量所得。
【述曰】二十三谛由萨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体。皆是实有。无灭坏法。但是转变。称为无常。初从自性转变而生。后变坏时还归自性。但是隐显。非后无体灭名无常。体皆自性。更无别体。是实非假。此等皆是现量所得。我所受用。此显二义。一实。二现量得。
【论】彼执非理。
【述曰】自下破也。破中有三。初总非。次返问。后别破。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返问也。
【论】大等诸法至应假非实。
【述曰】自下别破破中有三。初总破所成二十三谛。第二萨埵等三下。别破本事三法能成。第三又三是别下。合破能所成二十四谛。初破有三。此即初也 大等者等中间二十二法。第一量云。大等诸法。应假非实。因云。许多事成故。喻云。如军林等 然彼宗中许军林等是假非实以多法成不同瓶等。瓶等虽亦多法所成。能成多法皆不相离。如大等谛。故皆实有。军林相离多法而成。故假非实。然体非是灭坏无常。分析之时还归自性。即是彼许世间有假。故得为喻。然彼所计大等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三事和合能成大等。此言所成不言所生。不违彼宗。然余处中假说言生者。成生之生。非生起生。此生起生后有灭故。故大等因言多事成。若言三德所成为因。无同喻过。今但总言多事成故。因无过也 若尔五唯自宗亦说为多事成。岂不违宗 若据三假等说。相续假中所收。故无违教。亦非多事所共成故。以皆生故。
又彼宗计大等诸法多事所成。是现量得。以得色等时亦得于大等。军等多事成。然非现量得。
【论】如何可说现量得耶。
【述曰】难非现量得大等法。第二量云。汝之大等。亦非现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军林等。前已破假。故得为因 若尔即有一分违自宗失。此许五大中四大并五唯量。皆多事成。现量所得 此亦不然。彼执是常。宗言汝执故无过失。又文中少。应改前宗。云大等非实有境之现量所得。即简自宗四大五唯非实有境现量所得。彼宗军林等。亦非实有境现量所得故。故得为喻。彼宗现量。即五知根。心平等根。然非彼宗军林等物是实有境现量所得故。今但遮实有现量之所得故。真如离言故无有失。
【论】又大等法至非三合成。
【述曰】第三总破二十三谛。量云。大等二十三谛。应非三事合成。许实有故。如本自性。此中论文。宗有前后。因不简略。准前应知。文言略故。
上来三量总破所成二十三谛。此下第二总破本事能成自性。
【论】萨埵等三至亦三合成。
【述曰】于中文有其八。量有其十。此中量云。萨埵等三。应三合成。许即大等故。犹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萨埵等三。萨埵等三即是大等。萨埵等三是本法故。不从他成。大等不尔。故以三德例从大等多法而成。
自下第二。
【论】转变非常为例亦尔。
【述曰】又破自性。由此三事即大等故。应如大等转变非常。故立量云。萨埵等三法。应转变无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恐有能别不极成过。及无同喻过。故以转变之言简也。
【论】又三本事至能体一故。
【述曰】自下第三以体例功能。量云。萨埵等三事体。应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功能多者。一一上有多功能故。即生大等诸功能也。体唯各一。例能亦多。以能为量亦尔。就彼所执故以为喻。
【论】三体既遍至体无别故。
【述曰】自下第四第五以体一分例余一分。量云。萨埵等三。一分转变成法之时余之一分亦应转变。此体即是彼萨埵等体无别故。或云。许体遍一切故。如一分转变者 此二比量。一体无别因。二遍一切因。若许一分变余一分亦变。即此三事无不变时。便违宗失。彼计此处变为山水。彼处即不变。自性之体仍遍一切故。
自下第六彼计三种体相各别。仍说和合共成一相。以彼三体例成一相。
【论】许此三事至共成一相。
【述曰】此中遮总合成一相。彼宗自许三体相别故。立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应有三。许即三体故。如体。
【论】不应合时至体无别故。
【述曰】第七比量也。汝言此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时。应不能成一。三体各别故。或前与后体无别故。如不合时 相实有三变合成一。彼计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时。故得为喻 返为量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时。应亦能成大等。前与后体无差别故。如后成时。
第八彼言三体有异其相是一。即救前难故为此计。
【论】若谓三事至体相是一。
【述曰】此违自宗。体即相故。以体与相同异。量云。汝本三事。体应无别。说体与相无差别故。如所成相 或相。应三别。与体无别故。如三本体。以许相一而事有三。故违自宗。自宗三体即是相故。不应三一。由违自宗故为一难。
自下第九.第十量云。
【论】体应如相至三合成一。
【述曰】此乃体用更互相即难量有二。文有两宗。因云体即相故。相即体故。更互为喻其理可知。
第三合难二十四谛。唯除我体。前已破故。于中文有其五。第一难其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