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乘所得至但名解脱身。
【述曰】次解解脱身。于中有二。初略。后广。二乘所得此二转依果。但名解脱身。解脱生死.及缚法故。以彼转依无十力等殊胜法所庄严故。不名法身。殊胜法者。断所知障得无量功德依故。解深密经.七十八等说真如为解脱身言。世尊二乘所得转依名法身不。善男子不名法身当名何身。名解脱身。由解脱身故。说二乘与佛平等平等。由法身故说有差别。无量最胜功德。算数譬喻所不能及。故彼名真如是二乘解脱身。非五分法身中解脱身。五分法身中解脱身。体唯胜解数故。此无为解脱故。彼菩提果是五分法身中解脱知见身。不名法身。菩提.及涅槃俱离缚故。但名解脱身。
【论】大觉世尊至所庄严故。
【述曰】次解在牟尼名法身 成就无上寂默法者。梵言牟尼此言寂默。寂默法者离言法也。或离过故。故名为寂默。通三乘解。成一切法性相离言不二法门名为寂默。唯我世尊大牟尼尊二转依果。亦名法身.亦解脱也。言法身者。非三身中之法身也。佛得二名。离烦恼故名解脱身。离所知障具无边德名为法身。此中意说。有为.无为各于自身功德法依名法身故。
【论】体依聚义至皆此摄故。
【述曰】何故名身。体性义.依止义.众德聚义。具三义故名为身故。故通三身。若别.若总离名相义。此亦佛地论有。余文可解。
【论】如是法身至所依止故。
【述曰】自下诸门分别有七。初三身别相门。初总出法身中。复有胜义别立身名自性 离相者。无十相也 寂然者。寻思路绝也 绝诸戏论者。离语言也。诸佛自性名自性身。有为.无为功德法依名曰法身。
【论】二受用身至广大法乐。
【述曰】及极圆净常遍色身者。众相咸备名极圆。体离众患名极净。无间无断名极常。无所不在名极遍。积集有碍之体名色身。此即功德之所依身。一是常不断常故。二是遍量同空故。
相续湛然者。言相续者简自性身。有生灭故。言湛然者简他受用。及简化身。彼时断故。
【论】二他受用至诸利乐事。
【述曰】他受用中现身.土由平等智。现通说法等由观察智。自他受用法乐等者名受用身。变化不尔。
【论】以五法性至皆有实智。
【述曰】第二五法摄三身门。第一师。经说真如是法身者。佛地经说。论说转第八得自性者。摄论第九说。转去藏识得圆镜智亦智殊胜 说平等智于纯净土为诸菩萨现佛身者。佛地论云如余论说。竟不出何论。庄严论说。然须勘抄 说观察智大集会中等者。佛地亦言如余论说。亦在庄严论。须勘抄诸文 亦有转诸转识得受用身者。是摄论智品说 说成事智于十方土现难思化故者。佛地论说庄严论说。又摄论智殊胜具摄三身。
【论】有义初一至非色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有二。初自性。后余身。自性文有四。一标。二引证。三解违。四释 自性身本常者。庄严论说三种常。如佛地论第七等引 说佛法身无生灭者。佛地云。赞佛论说。然七十八.解深密亦有此言。法身无生灭。化身有起尽故 说证因得非生因者。世亲菩萨金刚般若论说 又说法身诸佛共有等者。佛地论云诸经论说。即对法第一.摄大乘智品等中亦有此说。
【论】然说转去至彼实性故。
【述曰】然说转去藏识得者。会第一师引摄论文。今以断粗重显真如故。智殊胜文者亦可解。以法身是智依止。彼智之实性故。
【论】自性法身至得受用故。
【述曰】四智品中下解余身中有二。初标智摄。后解释相。相中有二。初自受用。后他受用。自受用中有三。一引证。二解违。三说相。平等智品现他受用。以得妙理自他平等。别为化上机现身.土等。成事智品随类化身.土。妙观察智于中说法。据实二身四智俱现。岂圆镜智缘于二身不能亲益。今但相似后智用。说圆镜智是受用佛。此庄严论文。然前师如何解此文意 转诸转识得受用者。摄论文。此文即证四智皆受用身。
【论】虽转藏识至属何身摄。
【述曰】亦得受用等者。解摄大乘不说转藏识得受用身。所以说为法身者。如前已解。圆镜智品是实色.心。与此非色.心违。
【论】又受用身至实智为体。
【述曰】此以理解难。
解他化身中有三。初立理。次解违。后说相。
【论】虽说化身至体实非智。
【述曰】释前所引摄论智殊胜摄三身文。然以自受用实智为体。准他受用身等。不说实无漏智。
【论】但说平等至自受用摄。
【述曰】释前所引平等智现受用。成事智现三业化文。但明二智现二身。体非二身也。
第三他化二身相。于中有四。一标举。二立理。三引证。四会违。
【论】然变化身至无形质法。
【述曰】是化现心心所。佛地论说。此实相分。似见分现。佛地第七有二说。如彼。不能繁引。
【论】若不尔者至尚不知故。
【述曰】下立理引证。
【论】由此经说至化作三业。
【述曰】下引证。
化无量类皆令有心者。化无量化人之类。皆令有心为引他故。此涅槃经。下佛地经。
【论】又说变化至相分现故。
【述曰】此解深密经文。七十八同。
【论】虽说变化至故不说有。
【述曰】会违。即九十八说。于四事不能化。一根。二心。三心所。四业.及业果报等。又无根等用。不如色.声等故说不化。不尔香等亦应然。如五十四.及五十三末.及前第二卷抄。因明化中化为何法等。
【论】如是三身至化相功德。
【述曰】第三三身功德各异门。法身应以木.石为难。彼亦不能起贪.恚等。应名具功德。此顺生善法故不得为例。常乐我净等应分别 离染简有漏 众善所依。简有为无漏 无为功德。显无生灭。余如枢要。并取佛地第七。
【论】又自性身至为他现故。
【述曰】第四三身二利门。可解。
【论】又自性身至遍一切处。
【述曰】第五三身所依土分别门。如枢要说。即法身亦名自性身。法性土者。以属佛.法相.性异故。以佛义是相。谓有为功德法所依故。众德聚义故。二身自体故。法是性义。功德自性故。能持自性故。诸法自性故。体为土义为身。
【论】自受用身至亦无定现。
【述曰】还随自受用土。下二身随自土亦尔。非离身别有土名故。如枢要说。然此功德随所依身.智慧。随所证如法。亦可说言遍一切处 随住十地菩萨宜者。十地经说。十地各有分量大小。广如彼说。唯见百佛见百叶化佛。见百三千大千世界变化身土 净秽佛土因缘成就者。以化土中有净有秽。非他受用土故言净秽。他受用法乐增同自受用俱名受用。化土虽复说法。神通增故立变化名。法乐义劣。此佛地论广说大精。
【论】自性身土至一切生故。
【述曰】第六三身诸佛身土所化同异门。须勘佛地。此文一往。佛地甚好。共中其实是多。见者谓于一土有一佛身故。不共中佛地论引弥勒菩萨根熟后等。又勘别抄。弥勒发心劫数长短乃至广说。
【论】此诸身土至俱善无漏。
【述曰】第七门。于中有二。初明身.土能.所变。二因解唯识见.相同异。此即初门 第八虽实皆通缘染.净土。然约增胜现所得者。自受用者唯净无漏识之变。既唯佛能知变。非余所知变故。他受用身.土体唯是净。然能变者通有.无漏。如来.及十地中菩萨无漏后得所变。即纯净无漏。若十地第八识并五识。及七地以前有漏散心。及有漏后得所变。即纯净有漏。无他受用土体是秽者。非有秽心之所变故 问既许有漏识亦能变土。他受用土云何必唯净 答本质佛所变者非秽故。能变之者无烦恼秽故。无秽识故。所以所变之土唯净通有.无漏。此据相似。若变化土本质通净.秽唯无漏。若随彼二乘等无漏心所变即无漏。然彼无此事。彼无漏狭不能缘身.土等。若随彼二乘有漏心.并异生所变即有漏。皆通净.秽。或二乘等后得不能缘。即唯有漏。通染.净。如螺髻梵王.舍利弗等所见异故。今此文中总约三法.一切有情为论。
【论】纯善无漏至非苦集故。
【述曰】此无漏相分同能变识一向是善无漏。相不离见同非系故。以能缘心变似自境故。缚与不缚理必须同。净与不净理必须同。无漏心等顺益义胜。悲力广大。相分与见必同善性。一切无漏法尔必善故性必同。其性相必皆顺理故。故性必同。非如有漏心相.见性有别。言因缘者。是种子也。
【论】蕴等识相至杂引生故。
【述曰】以蕴.处.界三法因缘杂引生故。谓见分是心。相分非心。如第八相中根.境等。及六识所缘色等。以与见分非一类种生故。色.心等别。以不相违故。无漏所变相分法中有五蕴。亦如根等。即是相分纯种。与见分无漏及性同也。与见杂种故。色.心蕴等亦各有异。乃至相应法相分相望亦然。由识起相等同不系法。纯种。唯无漏。作用法不同。杂种生色.心。不可有漏同无漏难。
【论】有漏识上至非灭道故。
【述曰】纯从有漏种子生故。同是系法。所以言纯。故唯有漏 问何故界系见.相许别系。有漏.无漏必同耶 答见.相虽界系别。仍相顺故。
【论】善等识相至五十二等。
【述曰】善等三性识之相分不必皆同。性相别故。有漏名等势分转故。不顺理故。不能引相与见分相必能令同。如鼻.舌.身识见与彼相分非必同性。故与见分非必性同。见.相分中三性因缘杂引生故。不可同性。作用别故。性不可同。如无漏缘使等相分唯有漏。虚空等能缘心通三性。相分唯无记。香等三境唯无记。能缘之识通三性等。若皆纯种唯一性者。三境唯无记。等言应不成失。不可说约第八所变唯说无记。三识所变通三性。二境亦尔。以三识所变三处摄故。应言通三性。诸论无文故。虚空.非择例亦应然。故相分.见分不必同性。性别既尔。蕴等识相或相.见分同。或相.见分异类此应知。亦不定故。若相分与见分蕴等亦同。便无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别。既有三科别。明知相.见分等不必皆同。佛地论说。三身生灭门。化自.他.身色俱非等。化心亦尔。三身相对四句门。生法二身摄三身门。十佛摄三身门。如彼第七。
因解身.土能变.所变。即释唯识相.见异同。上来已依略.广.及位等。明能变识等讫。自下解相.见分或异同中。即明能变之识相.见同异。第七门中。自下第二因解唯识义。
【论】然相分等至俱实有故。
【述曰】一解云。等取心所所变现。所变名为行相。依识变现等者。唯难陀二分义。小分有异亲疏所缘二皆不实故。以疏所缘等取亲相。不为行相。此所疏知。如识变故 又立三分并下有二复次解 依识变现等者。相分等言等取见分。识自体之所变故。此相.见分虽体是依他。识自体之用故。非如识性依他中实。识是根本自体故。彼是末是用故。如日.及轮。如灯.及光。实.虚异故。若不尔应不言唯识。应言唯境唯见分等。以许相.见与识自体 俱实有故。此义应思。设缘色等见.相亦俱不实。不及于识。如缘过未虚空等识相分。虽有非稍实法。见分非无。仍缘虚境。虚境行相是不实心。故见不及识自体分。识自体分唯缘于识。是根本故。证自体故。体性是实有。其变似色等亦并不实。此师意也 若尔无分别智境相如何 彼内证故此所不论。如缘自体。余是外境故不同如。设缘真如自体实有。非识所变故。真如体实。今论所变故相.见假。又纵真如是实。以于境中少实有故。但言唯识不言唯境。今以内证是故不可例同于外。佛地第三有此师义。许有三分依他性义。
【论】或识相见至虚实如识。
【述曰】第二师说。识与相.见分等。皆从缘生因缘法故。此二与识虚实皆同。虽有缘去.来等。相是依他故。与识不多别。又此师意。但有相分与识一种是实。不遮缘过.未但得假法。此是正义。前师相.见即识种生。此师相分与识别种。见分与识同种生故。
若尔应言诸法唯境。何言唯识。
【论】唯言遣外至亦应非实。
【述曰】论答。唯言遣心外遍计所执。不遮内识所变之相分等。若不作此解真如应非实有。真如既实境即实成。能缘如心宁容是假。若是假者应不缘真如。若非假者见便是实。故非心.境一向非实。以境是虚言唯识故。若境是实。遣心外境名唯识。即真如不离识故。非心外法故。亦唯识摄。
【论】内境与识至唯识非境。
【述曰】外人难。内境与识既并非虚。如何可言唯识非境。
【论】识唯内有至但言唯识。
【述曰】答有二。初云识唯内有。境亦通外。即境相分内是依他。外是遍计所执。以非心所变法说之为外。非体实有名外。恐心内之境滥心外之境故但言唯识。又疏所缘缘亦是外。若言唯境恐取心外之法故此不论。所执之心亦是心外法故。是故设不虑滥。言唯境亦得。为简外故但言唯识。
【论】或诸愚夫至如外都无。
【述曰】一谓所执为实。二谓亲取心外境。依此故言迷执于境。此意可解。此第二师解唯识佛地所无。为破执故虽为愚夫。非心之理岂佛非有。即前二师许有相见分义。
第三师解。
【论】或相分等至定相应故。
【述曰】此师不许有相.见义。唯一识性。由前妄熏习力似多分生似有相见。即佛后得智无别相.见分。有漏善心因后得智有相.见者。有法执故。佛似见.相净秽土等。不作二解故非所执。余作二解故是所执。又佛自在了妄执故。设变见.相皆非所执。由往因中熏习力故。今果亦尔。佛证诸法不可言故。余即不尔。见.相皆执。不证不可言境故。今此依余说故言无别。或佛不现余人自见。若尔真如非妄习生。应非唯识。识之实性故言唯识。故除识性无别有法。
【论】此论三分至成唯识论。
【述曰】此下大段第三释结施愿分。即第二师解论文谓。初一颂半略明能变识相。中有二十三颂半广明唯识。后有五颂明唯识位。以佛说法初中后。善.纯一.圆满.清白.梵行。今同彼教。故言三分。如第一卷抄释。余文可解。此中言成。即以教成教。即以教成理。理实俱通。然依境.行一解成如前解。理体分别唯识性.相义。
【论】亦说此论至极明净故。
【述曰】言净者。谓从喻显。如真如性虽本性净。若不修习净无以彰显教.理俱得。如珠宝等性虽光洁。若不磨莹无以出光故也。如苏迷卢虽宝所集。无日轮回照何以显光。此论亦尔。如前第九卷初抄故。
【论】此本论名至登无上觉。
【述曰】初二句结牒上。后二句正回施发愿。由三十颂显唯识理非增减者。依三义配释。皆有非增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