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若说果生至便为无用。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难。此就见分能熏为论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此乃自违。不劳他语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 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论】亦不可说至势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论】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述曰】此即总非。
有何过失。
【论】勿一有情至俱时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 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 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论】谁言触等至持诸种子。
【述曰】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
故第十七论主复问。
【论】不尔如何至名一切种。
【述曰】问触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
【论】谓触等五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解似种。 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 二十彼答。
【论】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述曰】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论】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述曰】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论】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述曰】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论】此似种相至生现识等。
【述曰】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 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此如何等。
【论】如触等上至非识所依。
【述曰】心所所变似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论】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述曰】此显同喻。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
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论】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在第三门一切种后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论】由此前说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显正义。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持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世亲摄论第一引阿毗达磨经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 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位。故所说非也。
二十二第三师问。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论】又彼所说至定不成证。
【述曰】此总非也。
【论】勿触等五亦能了别。
【述曰】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
【论】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述曰】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由此故知至非谓一切。
【述曰】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几门。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说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识因果法.喻门。是本颂中第九句恒转如暴流也 于中有二。初问。后答。将欲解文寄问征起。
【论】阿赖耶识为断为常。
【述曰】此为问也。前解自相唯阿赖耶。今分别中依自相说。
【论】非断非常以恒转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所问 于中有三。初解本颂。次破外执。后劝归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喻。后总结 解法中有二。先举所明因果之法。后广解释。此即初也 举颂二字正答前问。经部师等持种色.心。无色无心有时断灭 僧佉自性。虽为法种仍体是常 为简彼宗言非常断。
恒义如何。
【论】恒谓此识至常无间断。
【述曰】下广解也。先解恒义 一类者。常无记义 相续者。未曾断义。
何义要须中无间断。
【论】是界趣生施设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此识故。施设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识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当知 言施设者。安立异名。识若断灭非界.趣.生。故此恒言正遮于断。即重显上一类义也。若善.染等。体非一类。趣生应杂许杂起故。由此识是一类无记。不可杂起。
【论】性坚持种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显上相续之义。此义可知 言性坚者。四义受熏即初坚义。乃至金刚此不断故。故能受熏。若不坚者。如六。七识应不受熏 复言持种令不失者。简经部等色.心受熏而能持种。于无色界入无心时此种便失 此识不尔。种不失故。故不可断。此解恒义。
【论】转谓此识至前后变异。
【述曰】此遮常.一此简自性.及我。为常。为一。以诸有情起分别心计为我故 言有生灭等。简彼一.常故。
【论】因灭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简一。非我也 有生灭故。简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无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过。
【论】可为转识熏成种故。
【述曰】显可熏义。不能受熏是为过也。不为转识熏成种过。常阿赖耶应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等。若不受熏。即无生死.涅槃差别。
此上解转。总释颂中恒转二字。四义受熏即皆具足。一无记。二坚。三可熏非常一是。四相应可为识熏是 下释如暴流三字。有三义喻。
【论】恒言遮断至因果法尔。
【述曰】下解譬喻 于中有二。先举法生灭喻。后广解之。此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断.常故言法尔。
【论】如暴流水至令不出离。
【述曰】暴谓卒暴。即泛暴水。前能引后名曰非常。后水续前称为非断。生人天喻飘。居恶趣如溺。本识能持业烦恼等漂溺有情。以水为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