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义俱生至前已说故。
【述曰】俱生之慢亦苦俱起。即五受俱。由五十九文。意地俱生一切烦恼。意识一切受相应故。如前已说。
【论】分别慢至邪教等故。
【述曰】其地狱中与苦相应。于总聚中。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非一切慢皆得相应。无分别慢等。即等一切分别贪.嗔.痴.疑.邪见.见.戒取等。以无邪教.邪师.及邪思惟故。
【论】然彼不造至能发彼故。
【述曰】所以者何。五十九说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此据总报多分为论。其别报者修道亦发。故五十九分别慢等不言与苦相应。下疑等准此应知。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即造恶趣业也。与对法第七。五十五违。此文皆如贪等会。
【论】疑后三见至亦喜受俱故。
【述曰】第三明疑.三见。三见谓见.戒取.邪见。四受除苦。随意有无。唯是正义。以地狱无分别惑故。逐难解云。欲界之疑先作恶行。疑无苦.集谛等。亦喜受俱故。以后苦无故。上界即无。无恶行果故。上界疑与乐受俱故。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故。致极成之言。
【论】二取若缘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若缘忧俱见.戒。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与忧相应故。忧其不速得涅槃等。此中皆同五十九说。彼文一一别广作法指事。此逐难举。
【论】有义俱生至唯无记故。
【述曰】第四明身.边二见有二说。此初也。身.边二见唯喜.乐.舍俱。意无苦受。非五识俱故无苦受。此俱生者唯无记性。不与忧相应。忧二性故。其忧二性如五十七二十二根性分别门。俱生二见唯无记。如五十八说。
【论】分别二见至与忧相应故。
【述曰】分别二见得四受俱。在极苦处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及常。见者与忧相应。境可忧故。唯不善故。断见执乐俱蕴断。亦与忧俱故。恐失乐故。故言翻此。喜.乐等可知。非在五识等故。无苦俱义。
【论】有义二见至苦相应故。
【述曰】此第二师。分别二见同前。如地狱等极苦之处。无此身.边分别见故。俱生二见亦苦受俱。在极苦处缘苦蕴故。
【论】说俱生至余如前说。
【述曰】引论为证。广说如前五受诸趣分别。故知二见与苦俱故。不与忧俱。唯二性故 余如前说。谓分别二见等同第一师 此中同五十九实义。二师俱不违。分别烦恼二师皆同五十九说故。俱生烦恼。前师违五十九。彼无意苦受。身.边二见非一切受俱故。
【论】此依实义至四俱除苦。
【述曰】下明粗相有二。初直明俱。后明俱地。此等初也。前据定得今随相粗。贪.慢.四见行相唯欣非忧.苦俱。嗔唯戚行唯苦.忧.舍俱。邪见.及疑行通欣.戚。不在恶趣及非在五故非苦俱。五十五说。此据多分相应道理。行相相顺故。如文可知。
【论】贪痴俱乐至欲唯忧舍。
【述曰】下明俱地。如对法第七。初二定意有乐故。贪等亦乐俱。或初定三识与乐俱也。彼广引证。舍受下三定。于一切相续末位起故。此据六识。若第七恒相续故。下逐难配诸地论。贪.痴与乐俱。通下四地。通六识故。除第四禅以上。除嗔余七俱乐除欲界。欲界意识无乐受故。通次上三地。唯意识俱故。下逐难释。疑虽许四受俱。无明虽许五受俱。疑在欲界唯忧.舍俱。不与喜俱者。对法第七云。于欲界不决定心未息。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静虑。由喜乐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随转故。彼喜乐俱。独行无明如疑理说。故唯忧.舍俱。粗相苦.乐及欲界之中。不在意故。
【论】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述曰】贪等与喜.舍相应在何地。五见.及疑。与余喜受等相应在何地等。皆令如理知。故言余受俱等。逐难解已义之余也。
【论】此与别境几互相应。
【述曰】此问起也。第五别境相应门。
【论】贪嗔痴慢至得有定故。
【述曰】贪等四法得五数俱。逐难解之。此四专住一境得有定故。
【论】疑及五见至不异慧故。
【述曰】此之六法各容四俱。疑除胜解境.行相违故。见非惠俱。自体不并故。然疑行深。故定俱转。此中不问俱生.分别说皆同也 又问上来虽有容得或五.或四俱。定得五.四一时俱不 如理应思。此中且问别境。问识。问受。不问遍行。问五受别。非遍行故。故为问也。不问与善等性相应。以后必问前故。前不问后。此应准知。
【论】此十烦恼何性所摄。
【述曰】此问起也。第六性门。
【论】嗔唯不善至余九通二。
【述曰】嗔唯不善一性所摄。不起即已。起必损自.他。现世.他世皆名损故。余九通二。此总言也。
【论】上二界者至定所伏故。
【述曰】在上二界定唯无记。不问俱生.分别皆尔。
【论】若欲界系至损自他故。
【述曰】欲界应分别。分别起者唯不善。一向发恶行故。对法第四初同此说故。俱生者有二。发恶业亦不善。嗔性定然。余三少分损自.他故。
【论】余无记摄至自他处故。
【述曰】即唯除嗔。二见定唯无记性摄。余三一分。一由微细。二不障善。善位亦起故。如第七识俱者。三非极损自.他。五十八说。数现行故。并此四因。
【论】当知俱生至不障善故。
【述曰】重显二见唯无记性不发恶业。所以同前 问此二见中。亦有九品等也 答或言无。唯第九品故。或言有。如别抄会。前解为胜。若如后解。如色界无记法体有九品故。
【论】此十烦恼至余通三界。
【述曰】此下第七界分别门。嗔唯不善。故但在欲。
【论】生在下地至容现在前故。
【述曰】子段第二。上下相起门。得上未至定。未得起上烦恼。即未至定不通有染。此中唯言得上根本定。方起彼地烦恼等故 若尔有不入根本而命终者若为 必无此者。必得根本定。或退。方命终故 又解当于此时。欲界烦恼未究竟伏。若皆断尽方得起上。非未至定无有染污。第九品时入根本定已断欲九品尽。得起未至惑方自在故。由是若有第九不入根本定者。亦不能起。凡.圣皆尔。未自在故。如求王位未自在时不作恶故。若得已去自在即起。亦同婆沙二说。一未至定无染。二有染。此无正文。显扬第二净染无漏定等中。细勘无之 此中说起。唯定烦恼非生烦恼。或亦通生。如遍常等。
【论】诸有漏道至上根本定。
【述曰】此显伏修。于中粗者除身.边见。及此相应。言渐次者。故显非顿伏。
【论】彼但迷事至正障定故。
【述曰】何以世间道伏修不伏见。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门转。简见道贪等唯缘内见等生故。三此所伏烦恼体散乱故。四粗动正障于定。定是事观。事障障故 有义此身见等既不能伏。后越入圣得第三果。如第七识欲界系者。亦不能断。要至金刚方能顿断。唯障无学故。不同见惑正障见道。及见理故。此违第七卷灭定中文。不许圣者伏下生上。有种子故 今解亦断。不可说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断。见惑不伏。入见断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观。不伏理惑。入现观时理实亦断。虽无正文任意取舍 于中复有二说。一云见道起二无间。一断见惑。起解脱道已复起无间。断前所伏修道之惑等已方起相见道。二云由加行时先已伏故。一无间道与分别俱断。此为正义。
【论】得彼定已至皆容现前。
【述曰】下分别惑虽不能伏。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别起者。其修道我见等。前虽不伏。今得彼定如命终心得起上者。缘未来生故。非计他地法为我。未离下染何以不起上惑者。以相违故。恐相杂故 若尔见惑得彼定已。下地系者为起不起。五十八言不伏见等。对法第五成就品言。若生欲界三界烦恼随烦恼种子成就故成就。离此地染成彼地等。五十八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烦恼。不言未离染起上烦恼。正与此同(如枢要说)。
【论】生在上地至皆容俱起。
【述曰】此总立宗。
【论】生第四定至俱生爱故。
【述曰】对法第六。得第四定增上慢比丘。谓是第四果既受中有已。即色界身起下邪见。便谤释种无有涅槃。以于今时后有起故。此有邪见。及俱无明。或许有嗔。嗔涅槃故。既生地狱由邪见力。非色界邪见。不招下苦故。非于欲界身起此邪见。彼言中有生时起故。色界中有。欲界本有如何见之。非定通力住散心故。非由起上邪见为缘。欲界后报业熟生那落迦。无别文证。古师多作此解非也。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见。势力远故。无文说故。即起下不善分别惑也 若尔应下界行上无明发。此中邪见俱行思即是。又可为难。以上行下无明发。以下例上亦然 如下缘生中自当分别。起润生爱生下亦是。即是俱生无记烦恼也。此中应言我见.我爱.及慢.无明。无明.爱定有。我见.慢不定。未必俱故所以不说。又例起故。此举方隅。无违理失。
下会五十八等文。
【论】而言生上至或随转门。
【述曰】谓余三见。疑等。不起下故。唯此二时起此等故。或随转门。顺萨婆多故。起余疑等无正文说。
然应如理思所余分别.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见断嗔.痴可有。修断慢等亦有。余不得起。唯润生时起修断惑。余时不起。故不可起修断之嗔.及边见二。无起相故。中有谤涅槃便堕地狱。但可起嗔与邪见并。时节极短。不可起余疑.见取等。无起相故。若总说起。虽无正文遮。无行相故不可说起。唯得起下六。谓邪见.嗔.痴.爱.慢.我见。余四不可起。分别.俱生随其所应。下之起上得起几法。若唯定烦恼非生烦恼。即唯有五。见.慢.爱.疑.无明。见即见取。若并生烦恼。我见润生起亦无失。其戒取.邪见.边见。未见正文。以理准者。亦得二取可起。执上地法为见.戒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计梵王为常是邪见。亦有此理。边见可得。得宿住计全常等是。上九烦恼下皆可起。未见起断见文。然约九地三界得起上几许。八地二界何者。今说色界。若无色界互起上下。如枢要说。此中几是分别.俱生。亦应如理思。
【论】下地烦恼至味上定故。
【述曰】第三子门上下缘别。贪缘上者。一由味胜定。二由求生。此通见.修。六十二卷说五种爱缘上。此但举一。但得缘故。显扬等同。
【论】既说嗔恚至离欲地故。
【述曰】此唯见断。嗔恚缘灭.道五十八文。此中为例。嗔亲迷灭.道。亦应缘上地。以嗔缘事例于理故。深理尚然。何况浅事。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上故。
【述曰】总缘诸行起我.我所。断.常.慢得上缘者。八十八说。世间道不伏身见。由此见故于下上地所有俱行和杂自体。不观差别总计为我.及我所等。五十八云其世间道得离修道贪欲.嗔恚。及彼随法邻近憍.慢等。故知与我见俱慢.贪.及边见亦不伏。此与我见相邻近故。八十八以我见为本略不说余。此论中说总缘行中。不言贪者略也。以别有论文贪上缘故。和杂计为我。即上界种子等法也。不计现行故。此第六识。唯修所断 或有异释。见断我见。如四全常亦得缘上。乃以三界合缘为我。除此不得缘别生故。
【论】余五缘上其理极成。
【述曰】谓痴.疑.邪见.二取。对法第六与此同故。此中我见.边见.及慢唯举总缘。嗔唯别缘。贪.痴通总.别 有义我见.边见。准六十二见一分常等亦通别缘。而缘上者。慢虽无文。陵他所得胜法。何妨见道所断之慢亦得缘上。又缘梵王一分常者。是上地我见后生常见。得宿住智缘。起上界身.边见故。正义唯是上地所系。得宿住智后方起故。
【论】而有处言至或依别缘。
【述曰】对法第六。五十八.九等。贪.嗔.慢.及我见不缘上。此言等者等取我见。彼依粗相说。粗相说即小乘也 或粗显行相非巨细。巨细即得。除此所说 或依别缘自身为我我见等不缘上故。或彼对法第六。见缘上中。唯除我见不除边见略也。边见随我见后生。身见不缘。边见应尔。故五十八迷苦谛等中。云缘大梵等为有情常是迷苦邪见。即下界邪见缘上界起。彼卷初云六十二见全常等是常见。即依萨迦耶见后生故。如前已说。是他地边见。随计他地我见后生故。分别我见得定已去起上法故。此中例边同于我见必依起故。此解为胜。
【论】不见世间至身见起故。
【述曰】一解云。无有见道别缘我见有计他地现行为我。以别缘者见所断故。边见亦尔。依彼起故。今此所解一分常等。随于色界系我后而生。此极有理。然此正是得彼定者。依宿住通执为彼常。故如所说。依寻.伺者未得上定。不起上我见。如何起常。故如先说。今此又解。应言但是欲界所系自身之我。不许别缘计他地法为自内我。计他之我理亦不遮。故于此后起常见等。是边见摄。不尔此义道理难思。文中但举修道总缘我见为他界缘。理准亦有见道所断别缘我见。计他地法为他之我。文中但遮计为自我故 又解别缘者是多分义。谓非总缘。及六十二见所依我见以外。无任运.分别二种我见。别缘他地为我者故。其此总缘。六十二见时。理不应遮。缘者所以。依别所以说彼不缘 又解依小乘别缘者。不执他地法为我等。大乘无遮。
【论】上地烦恼至而陵彼故。
【述曰】上地之惑得缘下地。分别.俱生理俱无失。五十九说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下地亦起慢故。
【论】总缘诸行至得缘下地。
【述曰】如前已说此但修道。有文证故总缘起我.边见.爱故。此亦有慢。别有相故略而不说。许起见道理亦无失。此决定然。
【论】疑后三见如理应思。
【述曰】痴已极成所以不说。疑及邪见.见取.戒取是后三见。如理应思。此中有义亦得缘下。疑于欲界佛世尊故。或复邪执得有邪见。拨疑下地苦.集理故。得上定已起彼二取执欲界闻.思。昔所起者为胜因故。有义不得。无文证故。又二见得行相如前。除邪见.疑。
【论】而说上惑至或依别缘。
【述曰】五十八等云上不缘下。彼依多分余一切时一切异生故。依别行相缘计为我。边见。及爱。不缘下故。总缘者得。
【论】此十烦恼至彼唯善故。
【述曰】第八大门中。学者有学.无学.非.学无学。然唯第三。非前二种。瑜伽五十七。二十二根中有学.无学。通漏.无漏。然彼唯善。此染故非。
【论】此十烦恼何所断耶。
【述曰】此问第九三断门。
【论】非非所断彼非染故。
【述曰】此即总答。诸染皆断。然通见.修故非非断。非所断法非是染故。
【论】分别起者至细难断故。
【述曰】分别皆见断。以粗易断故。如对法第三.第四卷初说。俱生唯修断。如前已说。分别.俱生之数各有品类。然见所断。为同小乘见四谛断。为九品断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