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云何为謟至謟相用故。
【述曰】险者不实之名。曲者不直之义 为网[怡-台+胃]他者。显扬云为欺彼故謟。或欺于彼而陵网于彼。或掩舍之名。谓虽事不合。曲顺时之所宜。笼网矫诈设其方便入其所陵。故作网罗之字。此等为取他意。望他看好。或顺己所求。或为此方便。欲藏己失謟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师友教也。贪名利故謟是贪分。无智故謟即是痴分 五蕴云。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故。謟后生覆。以果显因。恐他说己之恶故行于谄望他说好。谄覆因也。不尔覆.谄俱覆罪故。二相难别。不尔应许覆.谄俱生。故今说謟是覆之因。五十八云。是邪见品类。五十五是痴分。如前诳中说。
【论】云何为害至害相用故。
【述曰】于有情所无悲愍者。五十八云。于灭道起损害。彼亦缘无漏法起。此据修道通小乘之害。唯说有情。至下当知。对法等论同此损有情。然有二解一云彼言害者嗔之异名。非此害也。此唯缘有情故。以此文为正。二此害亦缘无漏。如彼文为正。前恼中亦然。由彼论言起恚恼心也。
【论】嗔害别相准善应说。
【述曰】嗔障无嗔正障于慈。害障不害正障于悲。故准善说。嗔能断命。害但损他。故此别也。如善中说。
【论】云何为憍至憍相用故。
【述曰】憍中于自盛事者。显扬云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心恃高举。对法云。随一荣利之事。谓长寿相等。即是此兴盛事也 然已闻.思。或已证得诸无漏法。岂不恃耶 圣者不缘已证生恃。生恃唯缘有漏事故。异生于所闻.思无漏。可恃生憍。然此有义但恃知见。即是有漏。有义恃所知诸法。亦通无漏。后解为胜。此中通言诸所知法亦名盛事。显扬虽复引经。及对法唯据修道通小乘相多分之憍。亦不违也。于此等中。深生染著耽醉遨逸为性。而恃之也。醉者。惛迷异名也 生长一切染者。对法云一切烦恼等所依。故不憍者即无贪也。然对法中言一分者必彼体也槛彼成故。分者是气分。等流品类义。非即彼体。如懈怠依四法。非即唯贪以为依。亦嗔等为依故。
上来已辨小随惑讫。下辨中随惑有二。初别解。得总释。别释为二。皆有略广。如文可知。
【论】云何无惭至诸恶行故。
【述曰】此返惭相。应准前说。
【论】云何无愧至诸恶行故。
【述曰】准返善中愧为其相。然此中无惭言自法。与显扬同。对法.五蕴云自不耻为无惭。法益于己亦名自故。此中以情.非情别故。双举不相违也。
【论】不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总解有四。一通教。二难古说。三明行相。四释违文。此通教也。其诸经论解此二体谓以不耻。今此会云不耻是此二种通相。诸教约自.他之缘别故。假说通相为二别相。非彼别相。
【论】若执不耻至体无差别。
【述曰】下难古有四。一无别体难。二不俱生难。三非实有难。四非遍恶难。有人若执不耻是此二种别相。此二应无别。俱不耻故。如二受等俱领纳故 若尔苦乐体应无别。俱领纳故 此义不尔。分别.不分别。逼迫.适悦等。种种行相别故。不同不耻行相无别。俱是不耻缘约自他。
【论】由斯二法至有此义故。
【述曰】此不俱生难。既类同故应不俱生。非可受.相等许有此二并生故。
【论】若待自他至俱遍恶心。
【述曰】次非实有难。若待自.他立二故成体别。应非实有。如长.短等冷.暖亦然 若许此二至俱遍恶心下。非遍恶难。若此二体实许前后生者。复违瑜伽五十五等说俱遍恶心。有起.不起。非遍恶故。无此计者。然设说之。
外人问曰。别相如何。
【论】不善心时至无别起失。
【述曰】此解行相。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等义故。翻善应说。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释违文。于中二解会诸经违也。世间之中亦摄世典.王法令等。不益己故。
【论】而论说为至非即彼性。
【述曰】会相违也。此别有体。五十八说。为痴等流以遍依故。对法说为贪等三法分者。是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然五十五说为实有不言他分。此文为正。
【论】云何掉举至奢摩他为业。
【述曰】令心不静。体非唯不静不静乃是诸惑共相故 能障行舍。善法相违 障奢摩他。止品对治。若别善法相对行相。违于舍相。若总善法相对行相。违于止品。以过失重说有障二。对法显扬皆言违于止品唯此论中违于舍善。对法第七五盖障中掉举障止。亦此同故。舍于恶法掉障最增。说之为障也。
【论】有义掉举至乐事生故。
【述曰】初师谓唯贪分。无别体性。五十五.五十八.显扬.对法皆唯说贪分故。不言余分故。下以理成。此复由忆昔乐事生故。虽亦有贪现.未来故生。然修止相。策练其心。缘先境增故言忆昔。又五十五云此非遍染故。言遍染者有别义故。如第五卷会。
【论】有义掉举至遍染心故。
【述曰】第二师说。文有其三。一破前。二申正。三会违。今初文也。此非唯贪。对法第六.瑜伽五十八说遍染心故。若唯贪分即不遍故。说不遍者。有别义故。如前已会。此举教成。
【论】又掉举相至无别相故。
【述曰】申正也。诸论皆言此掉举相谓不寂静。五蕴.对法此说皆同。然对法第六作此说言。不寂静是共相故。此掉举离一切染无别体性。
此师意说。即依一切烦恼上立。若尔何意论唯说是贪分。
【论】虽依一切至说为贪分。
【述曰】会违也。贪爱境界唯掉举增。掉举增时依贪分故。说为贪分。非唯依贪说是假相。此之二师以五十五云是世俗有故皆说假。
【论】有义掉举至亦假有故。
【述曰】第三师说。文亦有四。一破初师。二会文。三显正。四破第二师。此初也 贪等之外别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诸染心。若唯贪分者。不遍一切染故。如不信.懈怠对法说为痴分。大论言是实有。非说是他痴分。不信.懈怠便非实有。非说是贪他分。掉举之体便非实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遍染心言是一分证。如不信等是实有故。此因不定。亦不遍故。以放逸遍染许是假故。
【论】而论说为至随他相说。
【述曰】此会文也。五十五说世俗有者。如睡眠.恶作二法名世俗有体仍是实。彼亦随他相说故。谓掉举位而贪分增。从贪相说名世俗有。世俗有者仍非是假。睡眠有义不以为实。此中喻虽不成。以理逐之亦令实有。至下当说。故今为喻。
若尔别相云何。不静是共相故。前来难通第一师义。下出其别相答第二师。
【论】掉举别相至不家静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嚣掉举动是此自性。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静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破第二师也。若离一切烦恼无别此体相者。何故别说障于止也。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不应别障。故知不寂静非此别体相。别体相者即嚣动故。
【论】云何惛沉至毗钵舍那为业。
【述曰】此乃别障善中轻安。通障观品。显过失增说有二障。
【论】有义惛沉至是痴相故。
【述曰】此第一师。据教立理以论为证。诸论同故。以理与痴无别相故。
【论】有义惛沉至惛沈相故。
【述曰】此第二师。文有二。一立义。二会文。此初也。诸烦恼共相即是别相。即依一切烦恼上立。对法第六说无堪任是惑共相故。
【论】虽依一切至但说痴分。
【述曰】会论如前。此依一切烦恼假立。痴位增也。
【论】有义惛沉至非即痴摄。
【述曰】此第三师。文有四。一破初说。二申正。三破第二师。四辨差别。此初也。别说有体。会名痴分者。是痴等流故。同五十八说。不信.懈怠二法为喻。
【论】随他相说至是实有性。
【述曰】此释说名世俗所以。以痴增故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此通第一师文。通第二师难等。准前应说。
【论】惛沈别相至无堪任故。
【述曰】此申正也。谓即瞢重是此别相。瞢谓[夢-夕+登]瞢。即是惛义。重谓沉重。那是沈义。此体别相非无堪任。令俱生法无堪任故。
【论】若离烦恼至非此别相。
【述曰】难第二师。若以烦恼共相为体。不应别说障其观品。应一切名惛沈。一切皆障观故。又能障一切善法。何但障观品。如前已说。
与痴何别。
【论】此与痴相至而非迷闇。
【述曰】下辨差别。谓痴于境轻而迷闇。闇者不了义。正障善中无痴。别相于境不必[夢-夕+登]瞢沉重。惛沈于境[夢-夕+登]瞢沉重。障善轻安。别相于境不必迷闇。
【论】云何不信至多懈怠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以此等略也 惰依者。惰即懈怠也 实德能者。不信所依 不忍乐等。是不信相。
【论】不信三相至心秽为性。
【述曰】下广有三。一辨境。二辨心秽。三释不忍等差别。此初二也。所不信之三相等。返前信说。
【论】由不信故至非别有故。
【述曰】下解不忍等差别也。由不信故。于实等中。不忍.不乐.不欲者。非别实有不忍等性。前于善中忍.乐.欲。体即是欲.解。此于实等不忍.乐.欲。但是不信。由此信中于染法等不忍.不乐。亦即是信。无别有体。
【论】若于余事至非此自性。
【述曰】若于染法起忍.乐等。体是欲等。非是不信。不信因果故。若于无记起忍.乐等。但是欲.解。非与余法为因果故。若于染法不忍.乐等。体即是信。亦非欲.解。
【论】云何懈怠至滋长染故。
【述曰】业中增者。是滋长义。
【论】于诸染事至非别有故。
【述曰】非但于善不勤名怠。于恶策励亦是怠也。于无记事策勤是欲.胜解。非别有体。
【论】如于无记至无信不信。
【述曰】此以喻成。于无记事忍可乐欲。非信非不信。但是欲.胜解故。此等二法行相增猛。但有善.染。无记行劣。无别二相。但欲.胜解。此上二法五十五说是实物有。对法等言应作分别。前因已会论言痴分等。五蕴同此。
【论】云何放逸至非别有体。
【述曰】纵谓纵恣 荡谓荡逸。余解性.业。翻善之中不放逸性。应知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