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色等极微。设有实体能生五识容有缘义。然非所缘。如眼根等于眼等识无彼相故。如是极微于眼等识。无所缘义。
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于眼识等有彼相故。设作所缘然无缘义。如眼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故。如是和合于眼等识无有缘义故。外二事于所缘缘互阙一支。俱不应理。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失。
瓶瓯等觉相,彼执应无别。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物形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顶等别形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唯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彼所缘缘岂全不有。非全不有。若尔云何。
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外境虽无。而有内色似外境现。为所缘缘。许眼等识带彼相起及从彼生。具二义故。此内境相既不离识。如何俱起。能作识缘。
决定相随故,俱时亦作缘,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
境相与识定相随故。虽俱时起亦作识缘。因明者说。若此与彼有无相随。虽俱时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识相为后识缘。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若五识生唯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在识在余虽不可说。而外诸法理非有故。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与识一异或非一异。随乐应说。如是诸识。惟内境相为所缘缘。理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