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题解】“玉英”是宝物名,用作篇名。全篇集中讨论“经礼”和“变礼”,“正辞”和“诡辞"的辩证关系,注重挖掘《春秋》的微言大义,既充分肯定《春秋》的直笔、实录和原则性,又以大量避讳性的事例,剖析了《春秋》的曲笔、隐晦和灵活性。
【译文】 称一为元,是因为一是一切事物的开始。了解元年的内涵,是统治者看重的,普通人轻视的。所以管理国家的开端在于使名称正确。名称端正,可振兴五代,在《春秋》五家传注之外,美好丑恶全可以表露出来,可以说能发现事物的真面目,不是子路一类人能发现的。只有圣人能够将万物归属为一,将它们“和元”联系起来。最终不能追溯到将万物归为一的本源便这样接续下来,就不能有什么结果。所以《春秋》将“一”改称为“元”。元,就是本源,它的意思是随顺天地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人生是有始有终的,而生、死一定要与四季的变化相适应。所以,元就是万物的本源。而人的本源也在其中。在什么地方?原来在天地产生之前。所以人虽生于天气和尊奉天气行事,却不能和上天同时以元为本,尊奉天命,而共同违背自己的本源。所以春天正月,是承顺上天的安排。也是按照这种上天的安排结束这一个月的。它的原则是和天地共同成就功业,怎么可以说人的本源就是天地的本源呢!天地的元又为什么影响到人类社会呢?大体上说是人顺承了上天的原理。因此《春秋》的原则,用元气确定上天的开始,用上天的开端确定君王的政事,用君王的政事确定诸侯接继王位,用诸侯接继王位确定国内的统治。这五样都确定,教化就可以广泛实行。不是自己的王位而要继承它,即使是从先父那里继承的,《春秋》也认为危险,宋缪公就是如此。不是自己应继承的王位,更没有从先父那里继承,自己却要继承,《春秋》也认为危险,吴王僚就是这样人。虽然这是两种情况,如果能行善并得到民众拥护,《春秋》不认为危险,卫侯晋被立,《春秋》上先记“为立晋”,以后又记为“葬卫宣公”就是这种情况。上面的情况都不应该被立,而宋缪公从先父那里继承君位却很不稳定。卫宣公不是从先父那里继承君位却不危险,由此可以发现得到民心拥护是最大的安定。所以齐桓公不是直接从先父那里接受王位。大体上讲不应该立为国君的却被立了,罪过是很重的。然而如果治国知道恐惧,能选拔贤人,可以掩盖自已被立位时的缺陷,知道不背叛盟约,可以洗雪自已的缺点,让齐桓公承受恶名而没有这种美名,能够免除被杀已经是万幸了,还有什么称霸一说呢!鲁桓公忘记自己治国的忧患而灾祸降到自已身上。齐桓公对自己治国的忧虑感到十分严重,而立下了功绩。推而广之,凡是有忧患却不知忧患的人,结果一定要凶,有了忧患而能深入知道这种忧患危险的人,结果可能是吉。《易经》说:“复返自身之道,哪有什么祸害?”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平凡百姓违背正常之道若免除祸害还困难,君主如违背正常之道要免除祸害就很容易。
【注释】 (10)輏(yóu):轻。(11)賻(fǘ):以财物帮助人办丧事。(12)观社:观看社祭。古人社祭时男女混杂,所以说观社为非礼。(13)为:疑为“谓”字。(14)昏:同“婚”。(15)辞穷:指古婚礼时写明诸侯派谁迎娶或纳币。因为按礼规定,不应写明诸侯本人派谁去迎娶、纳币,只能写他的母亲派人,如果母亲不在世,似无人使,“称辞为穷”。(16)辨品类:辨别人的品质,区分物的种类。(17)螽(zhōng):蝗虫。
【译文】 《诗经》说:“德行小得如同鸿毛。”是说很容易。鲁隐公到棠地观赏鱼,怎么评论?厌恶这一行为。人的本性,没有不喜欢仁义的,然而不能行仁义的,是利使之败坏了。所以君子整日谈话也涉及不到利益,目的是用不谈利益的方式表达羞愧对待利益罢了,羞愧谈利为了堵塞逐利的源头。居处君位能够改变风化的人,只是空口谈利而已,对此尚且厌恶,何况对逐利之事了?所以君王派人去寻求丧事的资助、求得金钱援助,全是大恶,所以《春秋》记载此事。如今不仅仅派人去求利,竟亲自去寻求利,这就更加讨厌。指责鲁隐公为什么要说观鱼呢?这就如同说观看社祭一样,全是应该避讳的大恶用语。《春秋》有固定传统的礼,有可以权变的礼。如果使人情安定心绪平和的,是传统的礼。至于对人性,虽然不能使之安定,对人心虽然不能使之平和,但对大的处世原则,却没有什么改变,这是变化的礼。所以婚礼上不称父兄师友之名,这是传统礼节。婚礼上因无母亲在场而辞穷之时,称父兄师友之名,这是权变的礼节。天子居丧三年,然后才可以继位称王,这是传统的礼节。有变故未居丧三年而继位称王,这是权变的礼节。妇女没有需要出国境的事务,这是传统的礼节。母亲给自己的儿子娶媳妇而出国境,为了奔父母之丧而出国境,这是权变的礼节。明了传统礼节和权变礼节所允许的事之后,可以知晓轻重的分别,这样就可以参与适度的权变了。问难的人又问道:《春秋》记载同类事的用语相同。上面所述四类全为权变之礼,可是有的与儒家经典相通,有的和儒家经典不通,这是为什么?我认为:《春秋》分析百物,辨别人、物之品类,区分美恶贵贱,是遵循事物的自然之理。所以星从天空坠落称作陨,像蝗虫一样的水滴从天空坠落称作雨,它们产生的地点不同,有的从天而降,有的则是产生于大地,记载它们的用语不可相同。如今这四类全为权变之礼这一点相同,而它们出现的地点也不同。有的从男人身上发生,有的在女人身上发生,用辞不可以相同。这就是有的与传统不变的礼相通,有的和权变之礼相通。《春秋》关于鲁桓公的记载,没有用表示周历的“王”字,是故意不写“王”字。桓公的想法是要继承王位,所以《春秋》记载说“即位”。记载说“即位”表示他杀死了做国君的兄长。不写“王”宇,用来表示他违背了周天子。所以鲁隐公时《春秋》不记“即位”,桓公时不写“王”字,都是表示他们篡位的想法而使他们的恶行表现于历史上。遵从贤能人的想法是为了表现他们的义,遵从不贤人的想法是为了表现他们的恶。由此看来,《春秋》认为善良的,是善良,不认为善的,是不善,这两种情况不能不分辨清楚。
【注释】 (1)眇:微小。(2)藏孙许:春秋时鲁国大臣。
【译文】 《春秋》记载:“宋督杀死自己的国君与夷。”《春秋公羊传》记载:“庄公冯杀死宋殇公。”却不能记载在《春秋》经上,这是为什么?我认为:不是不可以记在《春秋》经上(记于经和不记于经)它们差别细微,不可据此分类,所以难于了解《春秋公羊传》说:“臧孙许和晋郤克同时到齐国骋问。”考察《春秋》上没有记载,岂不是隐微吗?不记载他们前往齐国的事是因为有所回避。现在本传中记庄公冯,可是在《春秋》上不记载,也是有所却避。所以不记载藏孙许和晋郤克聘问齐国的事,是为了回避他们所做的可羞的事。不记载庄公冯杀殇公,是回避《春秋》以为是善事。所以谦让是《春秋》所认为的善事。宣公不将君位传给自已的儿子而给自己的弟弟,他的弟弟也不将君位传给自己的儿子反而还给自己哥哥的儿子,这些做法虽然不符合继承的原则,全是谦让的美德,是不可抛弃的。所以君子为他们回避不行常法的说法,以避免他们的后代出现祸乱。将杀与夷的事移到宋督身上为了使宣公的记事更美善。这也是《春秋》的正当作法,使善事不要遗漏。如果直接记录他们篡位的事,那么宣公、缪公的美德便不存在了,《春秋》认为他们美善的意思就表现不出来。问难的人说:“替贤人回避恶事,全有记载,替宣公、缪公避迥恶事,单单不记录,是为什么?”我认为:因为他们还不是完全的贤,他们心要行善,行为却不合王法,这种做法不可肯定,也不可否定。否定这种做法就否定了要行善的想法,肯定这种做法就妨碍了王法。所以既不否定也不记载,用意会的办法表示这个意思罢了。如果致力于仁,不做恶就可以了,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注释】 (3)端:开始、发端。(4)公子目夷:春秋时宋国人。宋桓公庶子,曾要被立为太子,后逃往卫国,宋襄公即位后回到宋国。(5)同居:疑是“司君”,即嗣君。(6)目:指目夷,又名子鱼,宋公子。(7)谲(jué):诈。(8)奉矩:遵循规则。奉:遵循,奉行。矩:同“矩”,规矩,规则。(9)反一:简约。一:约。(10)恃:依靠。
【译文】 器物和名称相符合,土地和主人相符合就叫做规章制度。权变的发生,不可不明辨。权变虽然不合正常制度,也一定在合适的范围之内。不在合适的范围之内,即使死亡,最终也不去做,公子目夷就是这类人。所以诸侯父子、兄弟不应即位而继承王位的,《春秋》看待他的国家和应该立位君的国没有区别。这都在合适的范围之内。至于鄫国被莒国灭掉,替他安排了继承人,目夷认为“莒国灭亡鄫国,这在不合适的范围内。所以诸侯的行为在不合适的范围内,叫做大德,大德不超过界限的,叫做真正的标准。诸侯在合适的范围内的,叫做小德,小德有出入可以。即使权诈,还归属大的标准之内。所以《春秋》的记事原则,是广博而精要,全面而又简约。”公子目夷回复宋君,始终没将国家交给别人,仲祭已将国家送给桓公,后改送厉公,晋荀息至死不听里克的意见,卫国曼姑本可以拒绝灵公之命而不接纳并立辄为君,这四位臣下事迹虽不同但想法却相同,他的正义也是相同的。目夷不将国柄交给别人,使宗庙显耀。祭仲将君位送给人,也使宗庙显赫。荀息为继承之事而死,也是十分看重先君的命令。曼姑拒绝立辄之父继位,也是十分看重先君的使命。事件的情况虽然不同,他们做事的原则却相同,全都是使宗庙显赫,十分看重先帝的命令。问难的人说:公子目夷、祭仲的所做所为,全都考虑侍奉国君,认为这二人美善是可以的。荀息、曼姑并没有这些事,他们所想依靠的人全不应立为国君,为什么还要记载他们呢?我认为:《春秋》记载的原则,君主立了不该立的,不记载,大夫立了不该立的国君就记载。记载这些事,是不赞成大夫立了那些不该立的人为国君。不记载,是赞成国君能确立继承人。国君立了不该立的人,不对。但立了之后,大夫也要尊奉就是了,荀息,曼姑所得到的评论是正义。
【注释】 (1)纪季:春秋时纪国人,纪侯之弟。(2)用地:疑应为“专地”。(3)故:同“固”,本来。(4)代:疑应为“狩”。(5)庆父(前?一前660):春秋时鲁国人,鲁庄公庶兄,曾先后杀死子般、闵公两位继位者,后自缢而死。(6)章:同“彰”,表彰。
【译文】 有人向纪季问难说:《春秋》的记事原则,大夫不能有专用之地。又说:公子没有离开本土的礼义。又说:君子不躲避外来的灾祸。纪季违反了这三条礼义,为什么还是贤者?贤臣本可以盗用专地以居于敌手之下,抛弃国君以便躲避灾祸吗?我认为:贤德之人不做这样的事情。所以在纪季身上给以贤者之名,以此表明纪季不应做这些事。纪季不做而是纪侯让他去做,这是可以推想到的。《春秋》在记载事件时,如违背事实是有所回避的地方。在记载人物时,更换人的名字是有所忌讳。所以隐瞒晋文公满怀称霸之志的实际,用天子前往狩猎代替传唤天子。隐瞒莒子招呼诸侯会面盟誓就称莒子为莒人,是为了替隐公避讳。改变庆父的名字而叫他仲孙,改变各国军队围盛地为成地,都是避讳大恶。这样看来,研究《春秋》的人,在刚刚入门时就要注意避讳的写法,随着事件的发展变化就可以弄清它的涵义了。如今纪季是从国君那里接受使命,经书上就用专门词语记载,没有美善的名声,在行文中却用贤者之名来表现,对这些不可不仔细分析。《春秋》对它认为贤的,一定要按照它的看法,用相同的词语记事,为了表彰他们的礼义并奖励他们的美德。
【注释】 (7)糴(dí):买进粮食。(8)酅(xì):古地名,春秋纪国境内,在今山东益县都西北。(9)距:同“拒”。(10)五庙:是祭祀上五代的宗庙。包括二昭,二穆、太祖。
【译文】 现在纪侯是《春秋》看重的人,所以就听任他进入齐国的愿望,便违反他服罪的用语,将责任转到纪季身上。(臧孙辰)到齐国买粮,实际上是庄公要做的,可是《春秋》违反记载此事的用语,将责任转给臧孙辰。纪季凭着酅的专用地到齐国,实际上是纪侯要做的,可是《春秋》违反记载此事的用语,将责任转给纪季。这些违反用语的情况各有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问难的人说:有国的人,人们就要立他为国君,本来就不该听从人们的意见,国家被消灭、国君为国而死,这就是正。为什么对纪侯就认为贤呢?我认为:齐国要复仇,纪侯自知国力不敌齐国却想抵御齐国,所以对他的弟弟说:“我是国家的国君,不可以不用性命拒敌。你依酅地前往,向齐国服罪,请求能建立五庙,让我们先君在岁祭时能得到祭祀。”带领一国的兵众,来护卫九代神主。齐襄公驱赶他也不离去,要求他将纪国交给齐国又不同意,全国上下齐心一起效命纪国,所以称“他大为去”。《春秋》认为纪侯为正义死是贤,并深得百姓拥护,所以回避纪国被灭的记载。以用忌讳的写法,表现纪侯的贤。以他的贤德,表现他符合仁义。
【注释】 (1)大人:指君王,统治者。(2)“是故”一句:看似与上下文不同,有人怀疑此句为错简之语。(3)遂:成就,完成。(4)不:疑为“死”字。(5)正:确定。(6)竟:同“境”。(7)化:教化。(8)湔(jiān):洗。(9)鲁桓:指鲁桓公。桓公篡夺权力而自立为君,最终在齐国被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