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繁露》04、玉英


【本篇题解】“玉英”是宝物名,用作篇名。全篇集中讨论“经礼”和“变礼”,“正辞”和“诡辞"的辩证关系,注重挖掘《春秋》的微言大义,既充分肯定《春秋》的直笔、实录和原则性,又以大量避讳性的事例,剖析了《春秋》的曲笔、隐晦和灵活性。

【01】 注释 译文
谓一元者,大始也。知元年志者,大(1)人之所重,小人之所轻。是故(2)治国之端在正名。名之正,兴五世,五传之外,美恶乃形,可谓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见。惟圣人能属万物于一,而系之元也。终不及本所从来而承之,不能遂(3)其功。《春秋》变一谓之元。元,犹原也。其义以随天地终始也。故人唯有终始也,而生(4)不必应四时之变。故元者为万物之本。而人之元在焉。安在乎?乃在乎天地之前。故人虽生天气及奉天气者,不得与天元本、天元命而共违其所为也。故春正月者,承天地之所为也。继天之所为而终之也。其道相与共功持业。安容言乃天地之元?天地之元奚为于此恶施于人?大其贯承意之理矣。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5)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6)竟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7)大行。非其位而即之,虽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缪公是也。非其位,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春秋》危之,吴王僚是也。虽然,苟能行善得众。《春秋》弗危,卫侯晋以立书葬是也。俱不宜立,而宋缪受之先君而危。卫宣弗受先君而不危,以此见得众心之为大安也。故齐桓非直弗受之先君也。乃率弗宜为君者而立,罪亦重矣。然而知恐惧,敬举贤人,而以自覆盖,知不背要盟以自湔(8)浣也,遂为贤君,而霸诸侯。使齐桓被恶而无此美,得免杀戮乃幸已,何霸之有!鲁桓(9)忘其忧而祸逮其身,齐桓忧其忧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优而不忧者凶,有忧而深忧之者吉。《易》曰“:复自道,何其咎。”此之谓也。匹夫之反道以除咎尚难,人主之反以道除咎甚易。

【注释】 (1)大人:指君王,统治者。(2)“是故”一句:看似与上下文不同,有人怀疑此句为错简之语。(3)遂:成就,完成。(4)不:疑为“死”字。(5)正:确定。(6)竟:同“境”。(7)化:教化。(8)湔(jiān):洗。(9)鲁桓:指鲁桓公。桓公篡夺权力而自立为君,最终在齐国被杀。

【译文】 称一为元,是因为一是一切事物的开始。了解元年的内涵,是统治者看重的,普通人轻视的。所以管理国家的开端在于使名称正确。名称端正,可振兴五代,在《春秋》五家传注之外,美好丑恶全可以表露出来,可以说能发现事物的真面目,不是子路一类人能发现的。只有圣人能够将万物归属为一,将它们“和元”联系起来。最终不能追溯到将万物归为一的本源便这样接续下来,就不能有什么结果。所以《春秋》将“一”改称为“元”。元,就是本源,它的意思是随顺天地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人生是有始有终的,而生、死一定要与四季的变化相适应。所以,元就是万物的本源。而人的本源也在其中。在什么地方?原来在天地产生之前。所以人虽生于天气和尊奉天气行事,却不能和上天同时以元为本,尊奉天命,而共同违背自己的本源。所以春天正月,是承顺上天的安排。也是按照这种上天的安排结束这一个月的。它的原则是和天地共同成就功业,怎么可以说人的本源就是天地的本源呢!天地的元又为什么影响到人类社会呢?大体上说是人顺承了上天的原理。因此《春秋》的原则,用元气确定上天的开始,用上天的开端确定君王的政事,用君王的政事确定诸侯接继王位,用诸侯接继王位确定国内的统治。这五样都确定,教化就可以广泛实行。不是自己的王位而要继承它,即使是从先父那里继承的,《春秋》也认为危险,宋缪公就是如此。不是自己应继承的王位,更没有从先父那里继承,自己却要继承,《春秋》也认为危险,吴王僚就是这样人。虽然这是两种情况,如果能行善并得到民众拥护,《春秋》不认为危险,卫侯晋被立,《春秋》上先记“为立晋”,以后又记为“葬卫宣公”就是这种情况。上面的情况都不应该被立,而宋缪公从先父那里继承君位却很不稳定。卫宣公不是从先父那里继承君位却不危险,由此可以发现得到民心拥护是最大的安定。所以齐桓公不是直接从先父那里接受王位。大体上讲不应该立为国君的却被立了,罪过是很重的。然而如果治国知道恐惧,能选拔贤人,可以掩盖自已被立位时的缺陷,知道不背叛盟约,可以洗雪自已的缺点,让齐桓公承受恶名而没有这种美名,能够免除被杀已经是万幸了,还有什么称霸一说呢!鲁桓公忘记自己治国的忧患而灾祸降到自已身上。齐桓公对自己治国的忧虑感到十分严重,而立下了功绩。推而广之,凡是有忧患却不知忧患的人,结果一定要凶,有了忧患而能深入知道这种忧患危险的人,结果可能是吉。《易经》说:“复返自身之道,哪有什么祸害?”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平凡百姓违背正常之道若免除祸害还困难,君主如违背正常之道要免除祸害就很容易。

【02】 注释 译文
《诗》云:“德輏(10)如毛。”言其易也。公观鱼于棠,何?恶也。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故君子终日言不及利,欲以勿言愧之而,已愧之以塞其源也。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故天王使人求賻(11)求金,皆为大恶而书。今非直使人也,亲自求之,是为甚恶。讥何故言观鱼?犹言观社(12)也,皆讳大恶之辞也。《春秋》有经礼,有变礼。为(13)如安性平心者,经礼也。至有于性,虽不安,于心,虽不平,于道,无以易之,此变礼也。是故昏(14)礼不称主人,经礼也。辞穷(15)无称,称主人,变礼也。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经礼也。有故则未三年而称王,变礼也。妇人无出境之事,经礼也。母为子娶妇,奔丧父母,变礼也。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难者曰:《春秋》事同者辞同。此四者俱为变而礼,或达于经,或不达于经,何也?曰:《春秋》理百物,类辨品(16),别嫌微。修本末者也。是故星坠谓之陨,螽(17)坠谓之雨,其所发之处不同,或降于天,或发于地,其辞不可同也。今四者俱为变礼也同,而其所发亦不同。或发于男,或发于女,其辞不可同也。是或达于常,或达于变也。桓之志无王,故不书王,其志欲立,故书即位。书即位,者言其弑君兄也。不书王者,以言其背天子。是故隐不言立,桓不言王者,从其志以见其事也。从贤之志以达其义,从不肖之志以著其恶。由此观之,《春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两省也。

【注释】 (10)輏(yóu):轻。(11)賻(fǘ):以财物帮助人办丧事。(12)观社:观看社祭。古人社祭时男女混杂,所以说观社为非礼。(13)为:疑为“谓”字。(14)昏:同“婚”。(15)辞穷:指古婚礼时写明诸侯派谁迎娶或纳币。因为按礼规定,不应写明诸侯本人派谁去迎娶、纳币,只能写他的母亲派人,如果母亲不在世,似无人使,“称辞为穷”。(16)辨品类:辨别人的品质,区分物的种类。(17)螽(zhōng):蝗虫。

【译文】 《诗经》说:“德行小得如同鸿毛。”是说很容易。鲁隐公到棠地观赏鱼,怎么评论?厌恶这一行为。人的本性,没有不喜欢仁义的,然而不能行仁义的,是利使之败坏了。所以君子整日谈话也涉及不到利益,目的是用不谈利益的方式表达羞愧对待利益罢了,羞愧谈利为了堵塞逐利的源头。居处君位能够改变风化的人,只是空口谈利而已,对此尚且厌恶,何况对逐利之事了?所以君王派人去寻求丧事的资助、求得金钱援助,全是大恶,所以《春秋》记载此事。如今不仅仅派人去求利,竟亲自去寻求利,这就更加讨厌。指责鲁隐公为什么要说观鱼呢?这就如同说观看社祭一样,全是应该避讳的大恶用语。《春秋》有固定传统的礼,有可以权变的礼。如果使人情安定心绪平和的,是传统的礼。至于对人性,虽然不能使之安定,对人心虽然不能使之平和,但对大的处世原则,却没有什么改变,这是变化的礼。所以婚礼上不称父兄师友之名,这是传统礼节。婚礼上因无母亲在场而辞穷之时,称父兄师友之名,这是权变的礼节。天子居丧三年,然后才可以继位称王,这是传统的礼节。有变故未居丧三年而继位称王,这是权变的礼节。妇女没有需要出国境的事务,这是传统的礼节。母亲给自己的儿子娶媳妇而出国境,为了奔父母之丧而出国境,这是权变的礼节。明了传统礼节和权变礼节所允许的事之后,可以知晓轻重的分别,这样就可以参与适度的权变了。问难的人又问道:《春秋》记载同类事的用语相同。上面所述四类全为权变之礼,可是有的与儒家经典相通,有的和儒家经典不通,这是为什么?我认为:《春秋》分析百物,辨别人、物之品类,区分美恶贵贱,是遵循事物的自然之理。所以星从天空坠落称作陨,像蝗虫一样的水滴从天空坠落称作雨,它们产生的地点不同,有的从天而降,有的则是产生于大地,记载它们的用语不可相同。如今这四类全为权变之礼这一点相同,而它们出现的地点也不同。有的从男人身上发生,有的在女人身上发生,用辞不可以相同。这就是有的与传统不变的礼相通,有的和权变之礼相通。《春秋》关于鲁桓公的记载,没有用表示周历的“王”字,是故意不写“王”字。桓公的想法是要继承王位,所以《春秋》记载说“即位”。记载说“即位”表示他杀死了做国君的兄长。不写“王”宇,用来表示他违背了周天子。所以鲁隐公时《春秋》不记“即位”,桓公时不写“王”字,都是表示他们篡位的想法而使他们的恶行表现于历史上。遵从贤能人的想法是为了表现他们的义,遵从不贤人的想法是为了表现他们的恶。由此看来,《春秋》认为善良的,是善良,不认为善的,是不善,这两种情况不能不分辨清楚。

【03】 注释 译文
经曰:“宋督弑其君与夷。”《传》言:“庄公冯杀之。”不可及于经,何也?曰:非不可及于经,其及之端(1)眇,不足以类钩之,故难知也。《传》曰:“臧孙许(2)与晋郤克同时而聘乎齐。”按经无有,岂不微哉。不书其往而有避也。今此传》《言庄公冯,而于经不书,亦以有避也。是以不书聘乎齐,避所羞也。不书庄公冯杀,避所善也。是故让者《春秋》之所善。宣公不与其子而与其弟,其弟亦不与子而反之兄子,虽不中法,皆有让高,不可弃也。故君子为之讳不居正之谓,避其后也乱。移之宋督以存善志。此亦《春秋》之义,善无遗也。若直书其篡,则宣缪之高灭而善之无所见矣。难者曰:为贤者讳,皆言之;为宣缪讳,独弗言何也?曰:不成于贤也。其为善不法,不可取,亦不可弃。弃之则弃善志也,取之则害王法。故不弃亦不载,以意见之而已。苟志于仁无,恶此之谓也。

【注释】 (1)眇:微小。(2)藏孙许:春秋时鲁国大臣。

【译文】 《春秋》记载:“宋督杀死自己的国君与夷。”《春秋公羊传》记载:“庄公冯杀死宋殇公。”却不能记载在《春秋》经上,这是为什么?我认为:不是不可以记在《春秋》经上(记于经和不记于经)它们差别细微,不可据此分类,所以难于了解《春秋公羊传》说:“臧孙许和晋郤克同时到齐国骋问。”考察《春秋》上没有记载,岂不是隐微吗?不记载他们前往齐国的事是因为有所回避。现在本传中记庄公冯,可是在《春秋》上不记载,也是有所却避。所以不记载藏孙许和晋郤克聘问齐国的事,是为了回避他们所做的可羞的事。不记载庄公冯杀殇公,是回避《春秋》以为是善事。所以谦让是《春秋》所认为的善事。宣公不将君位传给自已的儿子而给自己的弟弟,他的弟弟也不将君位传给自己的儿子反而还给自己哥哥的儿子,这些做法虽然不符合继承的原则,全是谦让的美德,是不可抛弃的。所以君子为他们回避不行常法的说法,以避免他们的后代出现祸乱。将杀与夷的事移到宋督身上为了使宣公的记事更美善。这也是《春秋》的正当作法,使善事不要遗漏。如果直接记录他们篡位的事,那么宣公、缪公的美德便不存在了,《春秋》认为他们美善的意思就表现不出来。问难的人说:“替贤人回避恶事,全有记载,替宣公、缪公避迥恶事,单单不记录,是为什么?”我认为:因为他们还不是完全的贤,他们心要行善,行为却不合王法,这种做法不可肯定,也不可否定。否定这种做法就否定了要行善的想法,肯定这种做法就妨碍了王法。所以既不否定也不记载,用意会的办法表示这个意思罢了。如果致力于仁,不做恶就可以了,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04】 注释 译文
器从名,地从主人之谓制。权之端(3)焉,不可不察也。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公子目夷(4)是也。故诸侯父子兄弟不宜立而者立,《春秋》视其国与宜立之君无以异也。此皆在可以然之域。也至于鄫取乎莒,以之为同居(5),目(6)曰“莒人灭鄫,此在不可以然之域也。故诸侯在不可以然之域者,谓之大德,大德无踰闲者,谓正经。诸侯在可以然之域者,谓之小德,小德出入可也。权谲(7)也,尚归之以奉钜(8)经耳。故《春秋》之道,博而要,详而反一(9)也。”公子目夷复其君,终不与国,祭仲已与,后改之,晋荀息死而不听,卫曼姑拒而弗,内此四臣事异而同心,其义一也。目夷之弗与,重宗庙。祭仲与之,亦重宗庙。荀息死之,贵先君之命。曼姑拒之,亦贵先君之命也。事虽相反,所为同,俱为重宗庙、贵先君之命耳。难者曰:公子目夷、祭仲之所为者,皆存之事君,善之可矣。荀息、曼姑非有此事也,而所欲(10)恃者皆不宜立者,何以得载乎义?曰:《春秋》之法,君立不宜立,不书夫,大立则书。书之者,弗予大夫之得立不宜立者也。不书,予君之得立之也。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荀息曼姑之所得为义也。

【注释】 (3)端:开始、发端。(4)公子目夷:春秋时宋国人。宋桓公庶子,曾要被立为太子,后逃往卫国,宋襄公即位后回到宋国。(5)同居:疑是“司君”,即嗣君。(6)目:指目夷,又名子鱼,宋公子。(7)谲(jué):诈。(8)奉矩:遵循规则。奉:遵循,奉行。矩:同“矩”,规矩,规则。(9)反一:简约。一:约。(10)恃:依靠。

【译文】 器物和名称相符合,土地和主人相符合就叫做规章制度。权变的发生,不可不明辨。权变虽然不合正常制度,也一定在合适的范围之内。不在合适的范围之内,即使死亡,最终也不去做,公子目夷就是这类人。所以诸侯父子、兄弟不应即位而继承王位的,《春秋》看待他的国家和应该立位君的国没有区别。这都在合适的范围之内。至于鄫国被莒国灭掉,替他安排了继承人,目夷认为“莒国灭亡鄫国,这在不合适的范围内。所以诸侯的行为在不合适的范围内,叫做大德,大德不超过界限的,叫做真正的标准。诸侯在合适的范围内的,叫做小德,小德有出入可以。即使权诈,还归属大的标准之内。所以《春秋》的记事原则,是广博而精要,全面而又简约。”公子目夷回复宋君,始终没将国家交给别人,仲祭已将国家送给桓公,后改送厉公,晋荀息至死不听里克的意见,卫国曼姑本可以拒绝灵公之命而不接纳并立辄为君,这四位臣下事迹虽不同但想法却相同,他的正义也是相同的。目夷不将国柄交给别人,使宗庙显耀。祭仲将君位送给人,也使宗庙显赫。荀息为继承之事而死,也是十分看重先君的命令。曼姑拒绝立辄之父继位,也是十分看重先君的使命。事件的情况虽然不同,他们做事的原则却相同,全都是使宗庙显赫,十分看重先帝的命令。问难的人说:公子目夷、祭仲的所做所为,全都考虑侍奉国君,认为这二人美善是可以的。荀息、曼姑并没有这些事,他们所想依靠的人全不应立为国君,为什么还要记载他们呢?我认为:《春秋》记载的原则,君主立了不该立的,不记载,大夫立了不该立的国君就记载。记载这些事,是不赞成大夫立了那些不该立的人为国君。不记载,是赞成国君能确立继承人。国君立了不该立的人,不对。但立了之后,大夫也要尊奉就是了,荀息,曼姑所得到的评论是正义。

【05】 注释 译文
难纪季(1)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2)。又曰:公子无去国之义。又曰君子不避外难。纪季犯此三者,何以为贤?贤臣故(3)盗地以下敌,弃君以避难乎?曰:贤者不为是。是故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也。纪季弗为而纪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其,易名以有讳也。故诡晋文得志之实,以(4)代讳避致王也。诡莒子号谓之人,避隐公也。易庆父(5)之名谓之仲孙,变盛谓之成,讳大恶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隋其委曲而后得之。今纪季受命乎君而经书专,无善一名而文见贤,此皆诡辞,不可不察。《春秋》之于所贤也,固顺其志而一辞其,章(6)其义而褒其美。

【注释】 (1)纪季:春秋时纪国人,纪侯之弟。(2)用地:疑应为“专地”。(3)故:同“固”,本来。(4)代:疑应为“狩”。(5)庆父(前?一前660):春秋时鲁国人,鲁庄公庶兄,曾先后杀死子般、闵公两位继位者,后自缢而死。(6)章:同“彰”,表彰。

【译文】 有人向纪季问难说:《春秋》的记事原则,大夫不能有专用之地。又说:公子没有离开本土的礼义。又说:君子不躲避外来的灾祸。纪季违反了这三条礼义,为什么还是贤者?贤臣本可以盗用专地以居于敌手之下,抛弃国君以便躲避灾祸吗?我认为:贤德之人不做这样的事情。所以在纪季身上给以贤者之名,以此表明纪季不应做这些事。纪季不做而是纪侯让他去做,这是可以推想到的。《春秋》在记载事件时,如违背事实是有所回避的地方。在记载人物时,更换人的名字是有所忌讳。所以隐瞒晋文公满怀称霸之志的实际,用天子前往狩猎代替传唤天子。隐瞒莒子招呼诸侯会面盟誓就称莒子为莒人,是为了替隐公避讳。改变庆父的名字而叫他仲孙,改变各国军队围盛地为成地,都是避讳大恶。这样看来,研究《春秋》的人,在刚刚入门时就要注意避讳的写法,随着事件的发展变化就可以弄清它的涵义了。如今纪季是从国君那里接受使命,经书上就用专门词语记载,没有美善的名声,在行文中却用贤者之名来表现,对这些不可不仔细分析。《春秋》对它认为贤的,一定要按照它的看法,用相同的词语记事,为了表彰他们的礼义并奖励他们的美德。

【06】 注释 译文
今纪侯春秋之所贵也,是以听其入之齐志,而诡其服罪之辞也,移之纪季。故糴告(7)于齐者,实庄公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臧孙辰。以酅(8)人于齐者,实纪侯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纪季。所以诡之不,同其实一也。难者曰:有国家者,人欲立之,固尽不听,国灭君死之,正也,何贤乎纪侯?曰:齐将复仇,纪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9)之,故谓其弟曰:“我宗庙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于齐,请以立五庙(10),使我先君岁时有所依归。”率一国之众,以卫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谓之大去。《春秋》贤死义得,且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其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

【注释】 (7)糴(dí):买进粮食。(8)酅(xì):古地名,春秋纪国境内,在今山东益县都西北。(9)距:同“拒”。(10)五庙:是祭祀上五代的宗庙。包括二昭,二穆、太祖。

【译文】 现在纪侯是《春秋》看重的人,所以就听任他进入齐国的愿望,便违反他服罪的用语,将责任转到纪季身上。(臧孙辰)到齐国买粮,实际上是庄公要做的,可是《春秋》违反记载此事的用语,将责任转给臧孙辰。纪季凭着酅的专用地到齐国,实际上是纪侯要做的,可是《春秋》违反记载此事的用语,将责任转给纪季。这些违反用语的情况各有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问难的人说:有国的人,人们就要立他为国君,本来就不该听从人们的意见,国家被消灭、国君为国而死,这就是正。为什么对纪侯就认为贤呢?我认为:齐国要复仇,纪侯自知国力不敌齐国却想抵御齐国,所以对他的弟弟说:“我是国家的国君,不可以不用性命拒敌。你依酅地前往,向齐国服罪,请求能建立五庙,让我们先君在岁祭时能得到祭祀。”带领一国的兵众,来护卫九代神主。齐襄公驱赶他也不离去,要求他将纪国交给齐国又不同意,全国上下齐心一起效命纪国,所以称“他大为去”。《春秋》认为纪侯为正义死是贤,并深得百姓拥护,所以回避纪国被灭的记载。以用忌讳的写法,表现纪侯的贤。以他的贤德,表现他符合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