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驳复仇议

作者:柳宗元

【题解】 这是柳宗元针对武则天时期谏官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写的一-篇政论文,作者针对“复仇”这个传统道德经典命题中暗含的公法之治与私情之孝双重要求的冲突,进行了正本清源式的分析讨论,根据法本身之曲直裁断是非,说理清楚,逻辑清晰,是一篇说服力很强的文章。

柳宗元(公元773年—公元819年),字子厚,汉族,唐代河东郡(今山西运城永济)人,祖上世代为官,七世祖柳庆为北魏侍中,封济阴公。世人称之为“柳河东”、“河东先生”。是我国唐朝著名的文学家、哲学家、散文家和思想家,与韩愈共同倡导唐代古文运动,并称为“韩柳”。与刘禹锡并称“刘柳”。与王维、孟浩然、韦应物并称“王孟韦柳”。与唐代的韩愈、宋代的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王安石和曾巩,并称“唐宋八大家”,为唐宋八大家之二。一生留诗文作品达600余篇,其文的成就大于诗。骈文有近百篇,散文论说性强,笔锋犀利,讽刺辛辣。游记写景状物,多所寄托。其诗多抒写抑郁悲愤、思乡怀友之情,幽峭峻郁,自成一路。最为世人称道者,是那些清深意远、疏淡峻洁的山水闲适之作。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译文】

微臣曾经见到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有个人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害,他最后能亲手杀死父亲的仇人并且自捆双手投案自首。而当时谏官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孝义,还请朝廷“将此建议编入律令,永远作为国家定法”。臣私下以为这是错误的。

臣听说礼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动乱,意思是说,不要行凶伤人,儿子为父报仇,杀了别人,依礼就应处死,决不赦免;刑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防乱,意思是说,不要行凶伤人,官吏不依法律妄自杀人,依法也应处死,决不赦免。礼和刑的根本目的相合,而实际应用却不一样,那么对杀人者来说,或受表彰,或被诛戮,二者不能兼施。诛戮那该受表彰的人,这是滥杀,滥用刑法太甚了;反之,表彰那该受诛戮的人,叫做僭越,破坏礼义也太甚了。若真的把陈子昂的建议昭示天下传之后代,就会使追慕节义的人不明正途,躲避刑罚的人不辨立身之道,用它作为定法,行吗?

圣人创作礼法制度,穷究事理确定赏罚,根据人情明正褒贬,不过是使礼和法归于一致罢了。假如弄清真伪之情,明察是非曲直,探寻它的起始、缘由,则或依刑法,或守礼制,两者就判然分开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是因犯法而获罪,赵师韫全是出于私人的怨恨杀了他,发泄其当官的气焰,虐杀无罪的人,而上级州官却不予治罪,执法官吏不予追究审问,上下欺骗遮掩,面对百姓呼吁号啕却充耳不闻。而徐元庆能把与杀父仇人共存天下作为奇耻大辱,把枕戈而眠、不忘报仇看做合乎礼义,他处心积虑地想要戳穿仇人的胸膛,坚定不移地以礼制约束自己,蹈义就死而无恨,这是守礼行义的行为啊。对此主事官应该感到羞惭,连认错赔罪还来不及,又为什么处死他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实有罪不能赦免,赵师韫杀他并不违法,那么他的死,并非死于官吏个人的私怨,而是死于王法了。难道可以把王法看成仇敌么?与天子之法为仇,戕杀依法施刑的官吏,那就是狂悖傲慢犯上作乱了。捉住他杀掉,是为了维护王法的尊严,又怎能表彰他呢?

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然有儿子,儿子必然有双亲,各人因爱护双亲而互相结仇,这种混乱谁能解救?”这是对礼的认识太迷惑混乱了。礼法上所说的报仇,指的是冤枉压抑沉痛,呼号而无处申告,不是讲犯法当罪而陷于死刑的那种情况。既然如此,却还说什么“他杀了人,我便杀了他”,这就是不论是非曲直,侵害孤寡、威胁弱小罢了。它的诋毁经书、违背圣教不是太严重了么?《周礼》上说:“调人,职掌万民相仇之事。”“凡是杀人而合乎义的,要告诫被杀者子弟不要报仇,如果报仇,就是死罪。”“有反过来再去杀人的,全国共同把他视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亲亲相仇”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应被杀,儿子复仇是可以的。父亲有罪当诛,儿子为父报仇,这是你来我往的报私仇,这样的报仇并不能消祸除害。”现在如果采取这些原则来决断两下相杀的案件,就合乎礼法了。况且不忘为亲报仇,这是孝;报仇不惜一死,这是义。徐元庆能不超出礼法,执守孝道、殉于节义,他一定是个通达事理、懂得圣人之道的人。一个通达事理、懂得圣人之道的人,难道会是把王法视做仇敌的人么?那些议者反而认为他该受戮,这是滥用刑法、破坏礼义,它不可以作为定法,再明显不过了。

请朝廷将微臣此议颁下,附在法令之后,有断这类案件的,不应该再按过去的意见办事。谨此写下以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