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令”,乃减免罪刑或赋役的命令,是宽恕赦免的恩典。但如果使用过滥,则会带来很多弊病。太宗认为“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所以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款,律法应该稳定划一,不能互相抵触,这样执法时才能做到公允平等。他还认为“一岁再赦,善人喑哑”,“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所以赦免令不能随意颁布,赦免愈多,就会使犯罪的人心存侥幸,达不到刑罚惩恶劝善的目的。因此,太宗从来慎用赦免令,意在维持社会法制的稳定。
【译文】
贞观七年(633),太宗对身边的大臣说:“天下愚昧的人多,聪明的人少。聪明的人是不会作恶的,愚昧的人却常常触犯法令。大凡宽恕赦免的恩典,涉及的只是那些图谋不轨的愚昧的人。古话说:‘小人的幸运,就是君子的不幸。’‘一年之内发布两次大赦令,善良的人就会沉默不语。’凡是长着稂莠杂草的地方就会伤害禾苗的生长,给违法作乱的人施恩就会伤害善良的人。从前,‘文王创制惩罚,对有罪的人不轻易赦免’。还有蜀汉先主刘备曾对诸葛亮说:‘我经常和陈元方、郑康成交往,常听到他们谈论全备的治国办法,却从来没有听到讲实行赦令的。’所以诸葛亮治理蜀国十年中从不实行大赦,而蜀国却得到大治。梁武帝每年都大赦好几次,最终却导致倾覆败亡。施小恩小惠往往会损害仁义之本,所以我自从统治天下以来,绝不发布赦免令。现在天下太平,礼义盛行,特别的恩典多得不可胜计。我担心愚昧的人常寄希望于侥幸,只想犯法遇赦,却不去改正过错。”
【注释】
(1〕格式:唐代法律的文本形式。格,是规定官吏的办事规则;式,是规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格、式创始于东魏、西魏。
(2〕出罪:开脱罪责。
(3〕入罪:加重罪责。
(4〕互文:指互有歧义的条文。
【译文】
贞观十年(636),太宗对身边的大臣说:“国家法令,必须制订得简明,不应该一种罪有几种条款。格式繁多了,官吏就不能全都记下来,更容易发生奸诈。如果想开脱罪责就援引轻判的条款,如果想加重罪责就援引重判的条款。一再变更法令,实在无益于刑理,应该仔细审定法令,不要让法律条款产生歧义。”
【注释】
(1〕诏令:唐代法律的表现形式。诏,是皇帝的命令或文告的总称。令,是皇帝的命令,规定各种行政的重要制度。
(2〕涣汗其大号:语出《周易·涣》。孔颖达疏:“涣汗其大号者,人遇险厄惊怖而劳,则汗从体出,故以汗喻险厄也。九五处尊,履正在号令之中,能行号令以散险厄者也。故曰涣汗其大号也。”大号,帝王的号令。
(3〕“慎乃”三句:语出《尚书·周官》。
(4〕日不暇给:形容事务繁忙,没有空闲。
(5〕萧何:西汉初年政治家。沛(今江苏沛县)人。早年任秦沛县监狱的小吏。秦末佐刘邦起义。攻克咸阳后,他收取了秦丞相、御史府所藏的律令、图书,掌握了全国的山川险要、郡县户口,并知民间疾苦,对日后制定政策和取得楚汉战争胜利起了重要作用。刘邦为汉王,以萧何为丞相,对建立汉朝起了重要作用。汉朝建立后,以他功最高封为酂侯。他采摭秦法,重新制定律令制度,作《九章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在法律思想上,主张“无为”,喜好“黄老之术”。被拜为相国。高祖死后,他辅佐惠帝。惠帝二年(前193)卒。
【译文】
贞观十一年(637),太宗对身边的大臣说:“朝廷发布的诏令格式,如果长期不能稳定,人们就会产生许多疑惑,奸诈之事就会发生得更多。《周易》上说‘涣汗其大号’,是说发号施令,就像人体出汗,一出来就收不回去了。《尚书》上也说:‘发布命令要慎重,命令发出就必须执行,不得更改。’汉高祖政事繁忙,没有空闲,丞相萧何又出身于小吏,但他们制定的法令还被称为整齐划一。现在应该仔细地想想这个道理,不能轻率颁发诏令,必须严加审定,作为永久的准则。”
【注释】
(1〕赦宥(yòu):宽恕,赦免。
(2〕喑(yīn)哑:谓沉默不语。
(3〕稂莠(lánɡyǒu):稂和莠,都是形状像禾苗而妨害禾苗生长的杂草。这里比喻坏人。
(4〕奸宄(ɡuǐ):亦作“奸轨”,指违法作乱的人。
(5〕“文王”二句:语出《尚书·康诰》。意谓文王创制惩罚,对有罪的人严加惩治,不轻易赦免。无赦,不宽免罪罚。
(6〕蜀先主:即刘备。东汉末,刘备即帝位于蜀,是为先主。
(7〕周旋:引申为交际应酬。陈元方:即陈纪,字元方。东汉末名士。郑康成:即郑玄,字康成,北海高密(今山东高密)人。东汉末年的经学大师,他对儒家经典的注释,长期被封建统治者作为官方教材,收入九经、十三经注疏中,对于儒家文化乃至整个中国文化的流传作出了相当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