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二战”战败国的日本,战后经过自身的努力和因缘际会,发展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于是开始萌生谋求晋升世界政治大国行列的企图。争取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无疑是其目前阶段最为现实的一个目标。“入常”是日本多年来梦寐以求的目标,即在实现“争做正常国家”之后再将日本的国际地位提升一个层次。
◆ 联合国改革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责任,是惟一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联合国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参加反法西斯同盟的各国鉴于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逐渐萌发并酝酿在战后建立一个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机构的设想。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会上通过了由美国政府起草,经美、苏、英、中四国签字的《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明确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快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赞同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稍后举行的美、英、苏三巨头德黑兰会议也重申了这一设想。1944年8月至10月,在美国敦巴顿橡树园召开了分两阶段举行的美、英、苏、中四大国会议,会议决定把德黑兰会议上拟议的国际组织命名为“联合国”,并着手具体的筹建工作。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会议上,美、英、苏三大国首脑同意安理会在做出决定时必须遵循“五大国一致”的原则,即美、英、苏、中、法5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从而为联合国的建立铺平了道路。同年4月至6月,50个国家的代表在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制宪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10月24日宪章正式生效。1946年1月10日,联合国正式开始工作。当时仅有51个成员国,现在已经发展到191个。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有权调查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及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并做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美国、苏联(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接替)、英国、法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届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1个东欧国家和1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每个理事国都有1份投票权,表决问题要至少9票以上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联大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建议或请求时,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种机制在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会总共批准执行了约55项维持和平行动,有力阻止和减缓了地区冲突的发展和扩大。这一机制在经历了冷战后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
随着联合国会员国的增加和世界各地区安全形势的日益复杂,联合国改革势在必行。联合国的改革其实早就被提出过,但由于难度很大,过去只是议论,没有提出具体方案。后来,联合国进行了一次扩大安理会的改革。1963年12月17日,第18届联大通过决议,增设了四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目前的改革是第二次。现在时代变了,国际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应该根据现在的情况对联合国做一些必要的改革。这一点大家没有争议,中国也一直支持联合国改革。
但联合国的改革,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方面都有分歧。发展中国家强调把和平与发展作为主要部分;而实力比较强的国家,即近五六十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些国家则强调改革安理会构成,扩大常任理事国数目,而且频繁活动,以推动这项改革的实现。于是,联合国在现任秘书长安南的提议下成立了小组,酝酿改革方案。现在的方案就是在小组制订方案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共有A、B两套方案:A方案是增加6个常任理事国和3个非常任理事国,B方案是新增8个可连选连任的常任理事国和1个非常任理事国。两方案均规定新增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