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条英机》大幕拉开(3)


大川周明不动弹了,法庭内又恢复了安静,但就在季南刚开始宣读起诉书不久,就发生了大川打东条的事情。庭长卫勃看到这种情况,立刻宣布休庭。

一个敏感的日本记者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第一天曾经做过这样的比喻:“看吧,有好戏,每一幕都恰似观看莎士比亚的名剧!”

负责维持法庭秩序的宪兵将又高又瘦、疵牙嬉笑的大川周明带到了被告休息室。一大群记者立即围上来:“你为什么要这样做?”

“东条是个傻瓜,必须杀死他。”大川周明用英语慢悠悠地答道,“给我一支烟,我的身体非常健康,因为我只从空气中汲取营养。”看守他的卫兵证实,这个靠“从空气中汲取营养”的法西斯理论家已经连续72天没有吃东西了。

“你们想看看我是怎么拍东条的秃脑袋的吗?”他开始拍一位日本记者的脑袋。伴随着闪光灯“咔嚓”、“咔嚓”地响成一片,他拍得也越来越响。

在梅汝璈的日记中,记录了法官们回到法庭旁边的会议室里的情景:我们退出后便到了会议室,一面喝咖啡,一面讨论大川的问题。结果是以多数通过了(大川周明律师的)申请。允许把他押回巢鸭监狱,由法院指定两个医生检验他的神经和身体状态,看他是否适于到庭受审。

第二天,卫勃庭长一开庭就宣布了法官们的意见,准许被告大川周明退庭去作精神鉴定。几天后,法医的精神病学病理鉴定被呈送到法庭。医学专家所做检查认定他患有精神病。报告显示:大川周明,1886年生,因患梅毒性脑炎而精神失常。梅毒已潜伏30年。患者表现为高度兴奋、夸大妄想、视幻觉、不能进行逻辑思维、遗尿、记忆力和自我直观能力差。最后,法医断定:该患者无区分是非的能力。难以想像,这样一个人竟是日本法西斯主义的“教父”。

法庭决定暂时终止对大川周明的审讯,保留对他康复后的审讯权力。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宣判后不到两个月,大川周明被释放。奇怪的是,他的疯病居然好了,从此逍遥法外。

据说,他在临死前向记者透露:“当时我是装的。”他说:“我怎么能让美国人看出破绽呢?我是以嘲弄正常人的心理,按照疯人的逻辑伪装自己,才骗过了美国军医。”

但是,梅汝璈却以深邃的目光始终保持了一份清醒,他在那天的日记里写到大川周明时是这样说的:“在东条后面坐的是大川周明,他装有神经病,时时作想骚扰的样子。他是26名被告中表演得最滑稽和最引人注意的一个。”

在梅汝璈1962年开始写作的回忆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他对大川周明法庭前后的表演曾经这样评述道:“这是对法律正义的嘲弄。”

◆ 初次较量

大川周明的闹剧过去了,检察方面继续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很长,共42页,用了两个庭审日才读完。

1946年5月6日,星期一,法庭上午9点半开庭,由日本战犯辩护团副团长、东条英机的辩护律师清濑一郎向法庭一一介绍了被告辩护团的律师们。为战犯们辩护的日本律师达百人,堪称日本历史上规模空前的辩护团,另外,法庭还选派了25名“具有充分经验和资格”的美籍辩护律师加入被告辩护团。被告辩护组织庞大和辩护律师众多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一大特点,这也直接导致了审判时间被拖得很长,而且从事后对这段历史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是日本辩护团在开始进行辩护时的既定方针:拖延战略。

按照既定程序,法庭准备进行“认罪传讯”。“认罪传讯”是指被告必须回答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是否承认有罪。如果承认有罪则直接量刑;否则法庭就开始审判。

但就在这时,穿着日本军靴的辩护律师团副团长清濑一郎突然站起来给了庭长卫勃当头一棒。

他要求庭长卫勃回避。法庭气氛一下子变得骤然紧张起来。清濑一郎大声说:“我首先谈庭长卫勃阁下的回避理由。”卫勃问:“什么理由?”

清濑一郎说:“我们知道,卫勃先生曾经调查过日军在新几内亚的战争行为,因此,你已经丧失了公正客观的立场。”

卫勃马上说:“我认为我在新几内亚和其他地方作的调查和我作为审判长坐在这里,没有关系。本法庭宣布休庭。”

话音未落,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季南夺过清濑一郎的话筒说:“要是对法庭有反对意见,应该用书面形式提出。”但清濑一郎坚持讲话,要求卫勃回避。

卫勃打断了清濑一郎的发言,不让他再讲下去:“我不和你讲条件,现在休庭,要是其他法官想听这种议论,休息之后再来,我不来。”说完,卫勃火冒三丈地离开法庭。

清濑一郎说得没错,卫勃在来东京之前,的确曾经主持调查了新几内亚日军犯罪事实,而且对日本人在那个地区所犯下的暴行了解很多。

梅汝璈在日记里记述了法官们在退庭之后发生的事情———老卫声明这件事关系到他个人,他愿意听候法官同事们的开会裁决。开会的时候他将回避。我们退到会议室,大家的神经都很紧张,尤其是清濑一郎似乎说过他对每个法官都有异议。

讨论时,大家都发表了意见,很是热烈,但我不能宣布或泄露会议上任何法官(我自己除外)的意见,因为我们开庭前都郑重保证:我们远东军事法庭的法官,必定依法秉公行使司法权力,绝无恐惧、偏袒、私爱,并且依照我们的良心,及最善之悟解行之。我们绝不泄露或透露我们法庭任何人对于判决或定罪之意见及投票,而要保持每个人之见解不可侵犯之秘密。这个誓约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