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文集》在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的发言


(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政权问题,不过是形式的问题。我们切实实现本党的决议已经够了,即是能够扩大农民协会的组织,则农民的政权是不成问题的。我关于土地问题有点意见,我以为这个问题应有一个纲领。即:

(一)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我们确定这个意义之后,须加以大力的宣传。

(二)如何解决土地问题,即没收土地有何标准,如何分配土地,此点实为问题的中心问题。

(三)农民的政权与土地问题,即用什么机关来没收和分配。

(四)土地没收了,耕者有其田了,是否禁止买卖?所以发生了禁止买卖土地和土地国有问题。

(五)地税问题,即如何征收田税,此问题亦甚复杂。

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有:(一)使农民得解放。废除地主及一切压迫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实为本题的主要意义。(二)土地问题不解决,经济落后的国家不能增加生产力,不能解决农民的生活痛苦,不能改良土地。据俄同志[2]调查,我国土地生产力日见衰落,全国生产力已到了一个大危机,此危机不解决,必起绝大的饥荒。土地问题不解决,农民无力改良土地,生产必至日减。故第二个意义为增加生产。(三)保护革命。革命势力目前虽见发展,但亦即到了一个危机,此后非有一支生力军必归失败。要增加生力军保护革命,非解决土地问题不可。其作用,在解决土地问题后即能够解决财政问题及兵士问题。兵士能否永久参加革命,亦即在土地问题解决,因农民要保护他们的土地,必勇敢作战。这三点是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意义。

现在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可再加三项:(一)废除封建制;(二)发展中国工业;(三)提高文化。

我很赞成主席的意思[3]。我以为国民政府农政部应即设乡村自治委员会,专门管理乡村自治机关的事项。至于农民政权有两个阶段:(一)农民协会时代。在农村革命的时候,政权集中在农民协会。(二)革命过后,乡村政府应在国民政府一个系统之下。农民协会与政府本来不同一个系统的,并且此种农民政权的行使,各省需要几个中心的县份做榜样。湖南已经颁布过区乡村自治条例[4],湖北亦可开始,广东则在例外。这些条例,最重要的须规定某种人不能加入自治机关之内。现在我们须要承认农民的政权,并且促进农民的政权。

(一)农民政权问题可以另成一问题。

(二)增加土地分配之机关一项,加入上面解决土地问题纲要之内。

根据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记录刊印。

【注释】

[1]这是毛泽东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讨论“农民政权”、“解决土地问题之意义”等问题时的五次发言。这个会议于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在汉口举行。

[2]指苏联土地问题专家岳尔克和达哈诺夫。

[3]指会议主席邓演达在会上讲的以下意见:“农民政权问题,宜经下层着眼:(一)消极方面,应消灭封建势力。(二)积极方面,应建设农民自治机关。但乡村自治、区自治、县自治,均须顾到农民武力的保障,故解决农民武装问题极关重要。故第一步宜讨论乡、区、县自治机关的组织法;第二步要使农民得到武装,革命的党和政府应设法给武装与农民,我们应作一决议,请中央由兵工厂出品中交百分之五或十与农民;第三步由农政部根据决议案,制定乡、区、县自治机关的组织法令公布出来。”

[4]指中共湖南区委一九二七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关于如何实现乡村民主政权的通告》及附件《湖南区乡自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