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中国经济跟过去一样,农业压倒一切。1933年农业净增值估计有187.6亿元,或占国内净总产值的65%。这个产量是2.05亿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占劳动力的79%。从1912至1933年,这个百分数仅有很小的变化,尽管1933年以后满洲工业的迅速增长使农业所占的份额下降得比前几年稍微快一些
表11农业几个部门的产量,1933年资料来源:刘大中和叶孔嘉:《中国大陆的经济》,第140 页,表36。表12 农产品总值,1914—1957年(1933 年10亿元)资料来源: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30页,表Ⅱ.8。表13 作物产品的实际产量,1914—1957( 百万斤)资料来源: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266 —289 页。(表3 )。以作物产品为主,而在作物类中以粮食作物为主。表11是对1933年的估计。按重量计算,当然是粗略的,粮食作物(稻谷、小麦和其他谷物、土豆、蔬菜、水果)占作物产品的80%。
直到1937年,农业总产量差不多跟得上人口增长(从1912年的4.3 亿到30年代中期的5 亿)。以1931—1937年农产品的不变价格计算,人均值与1914—1918年大致相同(表12),反映出产量年增长略小于1 %。这个增长部分来自扩大耕地面积,珀金斯估计1918年的耕地面积为13.56 亿市亩,1933年为14.71 市亩。平衡来自现有土地上谷物和商品作物产量的增加。人均谷物产量在这整个时期保持不变,价值大约是21元,而其他产品包括商品作物的人均产值从15元增加到17元。表13显示1914—1957年作物产品的数量变化。从1914—1918年到1931—1937年,粮食(按斤=1.1磅)增长12.9% 。但稻谷产量下降了5.8 %,而土豆和玉米的生产分别增长了16.4%和39.2%。这些变化反映出作物模式向单位面积含热量较多的作物产品的转移,从而腾出地来增加商品作物的种植。增长16.8%的小麦,在华北的一些地方是一种商品作物,这些地方把小麦在市场上卖掉后买粗粮如高粱、小米供农家消费。在华北和华中,小麦和棉花侵占了稻谷的面积,油料作物的面积在华中也增加了。商品作物产量占农产品价值的百分数,在1914—1918年是14%,1931—1937年是17%,同时个别经济作物实际产量的增长比谷物更快:芝麻170.1 %;大豆53.7%;油菜籽33.7%;棉花17.6%;花生15.6%;烟草15.1%。
主要农作物区
战前的中国农业除养活缓慢增长的农村人口外,“平时”还向发展较快的城市地区供应一部分食物和原料。20年代由于内战引起的运输困难和其他破坏,需要用进口粮食补充城市消费。这以后在30年代,进口略有下降,以后由于战争爆发而再次上升。此外,农产品占中国出口的大宗(见表28)。在1912—1931年期间,整个出口在价值上每年增长3.5 %,数量上增长1.7 % 。
总之,对1949年以前一个没有经过重大技术改造的农业部门来说,这是值得赞扬的成绩。在民国时代的40年中,个别农户或特殊地点和地区年产量当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破坏性的战争或不利的价格趋势,产量和收入可能变动很大。仅够勉强维持生活的总产量没有富余应付过于频繁的意外事故,也无法不年复一年地担心一家人的温饱。甚至这个“值得赞扬的成绩”也需要某种解释。
天野元之助的中国农业史仔细考察了与每一种主要作物有关的技术以及农具的发展,给人以深刻印象地指出,民国时期的农业技术是清代农业实践的继续,仅略有改进。在整个民国时代,可以看到改良种子和开发较好的农业技术的零星尝试。例如,从1912至1927年,在各省建立了251 个农事试验场。南京政府的工商部和后来的农矿部和全国经济委员会,也都鼓励农业研究和农艺学知识的推广。不过,这些尝试的规模很小,而且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
表12和表13所示20世纪头几十年农业总产量的缓慢增长,主要不是改良种子、肥料或增加灌溉和治水的结果。从1913年至30年代期间,耕地面积的扩大有70%发生在满洲,特别是由于增加了大豆以及高粱和其他供人口消费的谷物的面积,人口从1910年的1800万上升到1940年的3800万。 这样,使用“传统”技术的满洲农业的大面积耕种的发展,在农业总产量的增长中占一个很大的份额。在江苏、湖北、云南和四川,耕地面积也有小的增长,但其中绝大部分产量的增长是由于在一些地区采用了以前未使用的最好的传统耕作方法。现有农田增产的部分(也许是大部分)来自投入更多的劳动。
在30年代初的不景气到来之前,中国农户对持续增长的出口需求、有利的价格趋势和可以得到的城市非农业就业机会的反应,既促进了满洲边疆的开发,也促进和加强了对传统技术的使用。结果增加的农业产量,从统计上讲足够供养中国的人口,因为人口增长率不大——年均不到1 %。缓慢的增长率是由于相对的高出生率和高而波动的死亡率的结合,这反映了普遍的低生活水平、不良的公共卫生条件和对天灾人祸缺乏抵抗力。农业产量被认为充足,只不过因为普通中国人依旧很穷,人口增长受到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制约。在这些悲惨的限制内,出口和城市部分的工业对商品作物的需求,允许某种程度的向获得较高单位面积收入的作物生产的转移,特别是在较小的农场。
直到1931年,价格对农民都有利(见表14)。20世纪头30年的总的趋势是上升的——农产品价格、农民购买的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在内的商品、地价、农场工资和税收通通增长了。尽管在20世纪10年代,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有波动,但在20年代,条件对农业愈来愈有利,表明农民得到的价格比他付出的价格上升得甚至更快。在1913—1931年间,农产品价格上升了116 %(如果我们用表14中卜凯的指数),而农民所付的价格上升了108 %。在同一时期,地价上升63%,农场工资上升75%,田赋上升67%。在华北,工资有落在物价后面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地价、农场工资、土地税指数,表14 1913 —1937年(1926年=100)续表*15 省36县37地区
资料来源:(1) 和(2) :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编:《1913年—1952年南开指数资料汇编》,第12—13页;《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第135 页;卜凯:《中国土地利用:中国22省,168 地区,16786 田场及38256 农家之研究(1929—1933)》,第149 —150 页。
(3)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68 —169 页;《农情报告》,7.4 (1939年4 月),第47页,见李文治和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第708—710 页。
(4)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51 页。(5)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67 页。
的倾向,但在南方的水稻产区则更紧地跟上物价,表明华南对劳动力有更大的需求和有相对多的非农业就业机会。什么地方物价走在工资的前面,农民雇用劳动力就明显地更为有利,因为他从他的作物得到了较高的价格。在这20年中,地价和田赋增加得最少。看来田赋的实际负担同它的货币负担相反,在这普遍涨价的几十年中下降了。
不过,从1931年直到1935年复苏开始,并继续进入1936年,中国农民经受了一次收入的急剧下降和贸易条件的明显逆转。产生这些后果,一方面是由于世界性萧条引起的出口市场收缩(由于银价在1931年以前继续下跌,萧条的影响在中国推迟了),一方面是由于从1931年起银的黄金价格上升,引起中国白银外流,而银价上升首先是由于英国、日本和美国放弃金本位,然后是由于1934年的美国白银法案。在这个物价急剧下降的时期,农民的固定成本和工业品价格的下跌倾向于比标准的农产品价格的下跌少一些,后者首先下跌,并跌得非常快。农民对萧条的反应是明显地趋向于缩减商品作物的生产,恢复传统粮食作物的种植。1931年后,由于城市的劳动力返回农村地区,对农民特别是小农的家庭收入至关重要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可能也有暂时的下降。关于农场工资的数据资料是零星的,但工资的下降可能比农产品价格的下降少。在1931—1934年期间,田赋平均增加 8—10%(然后在1935—1936年期间下降),而地价从1931年起下降,这表明在萧条中农民的实际税收负担有增加。从农村地区向上海和其他城市的白银流出,使农民更难于得到贷款。总之,农业部门在以前长期通货膨胀阶段的一些收益,在1931—1935年间丧失了。到1936年,农产品价格和商品作物产量都在恢复,但不久日本人在1937年的入侵和全面战争引出了新的问题。
首先是直到1931年有利的价格上升,接着在1931—1936年价格急剧下降了几乎25%,这使许多农户受到影响,受影响的程度则视农业的商业化和卷入市场交易的程度而定。珀金斯曾估计,在20年代和30年代,农产品的20—30%在当地出售,另外10%运到城市地区,3 %出口。同1910年以前比较,后两类分别增长5 —7 %和1—2%。章有义编的定性数据资料也证实了20世纪商业化的增强,尽管他的初衷是为了说明本国和外国帝国主义商人的活动给中国农民带来有害后果。但是,在比较商业化的长江流域各省以外的地区,除了有商业头脑的富农,大多数农民跟市场仍然只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如果我们记得商品作物(绝大部分在市场上出售)在30年代占农产品的17%,那么珀金斯对商业化程度的估计就包含有这样的意思,即粮食作物产量的1/4 弱是农民卖的,并大多是在地方集市上卖的,不大受国际价格趋势的影响。甚至在湖南主要的稻米市场和中国最大的市场之一的长沙,30年代的价格波动主要只同本省的收成和地方政治形势有关。对农业社会的大多数人来说,全国物价平均下降25%意味着实际收入的下降比这少得多,可能只有5 %。就是说,萧条的影响——和其他价格变化,上升或下降——对中国的内地省份来说,也许还比不上不可避免的气候波动造成的灾难。
中国的农业养活中国的人民,甚至在最低限度的消费水平之上产生一个小小的“盈余”。总的说来,按照最终用途,食物消费相当于国内支出的60%,而个人总消费占90%以上,留下几乎无足轻重的数目用于公共服务、政府消费和投资。正如表12所列人均农业产值38—39元所表明的,这明显地依旧是一种“贫穷的”经济,人口的大多数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20年代和30年代中国粮食的亩产量用国际标准衡量决不算低。例如,稻米略高于明治时期的日本——虽然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是印度和泰国的两倍或三倍。小麦产量同美国差不多。不过,一个农民工作一年的平均产量在20年代的中国只有1400公斤;美国可以比较的数字是20000公斤——高出14倍。中国贫穷的根本原因是:4/5 的劳动力从事农业,而这一产业技术和组织上的特点是:每一个劳动者的增值明显地低于发达的经济和中国经济的现代部门。
克服中国经济“落后”的主要障碍,也许是私营部分或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未能集中和分配资金、资源和技术——这是重要的和继续不断的新投资所需要的。1949年以前,中国本土的年投资总额大概从未超过国民收入的5 %。由于政治领导软弱、中国的继续分裂和战争与内战的迫切需要,农业部门没有能力满足城市对食物和原材料需求的任何大的提高,或增加出口以换取工厂和机器等主要的新进口货物。这对结构改变的缓慢起了一份作用。剩下的一个办法是对缓慢增长的农业部门实行“强制储蓄”,但这对软弱的国民政府来说是行不通的。
对中国在1949年之前未能工业化,特别是农业没有达到重大的增长,无论是“分产主义的”或“技术的”分析都不能自圆其说。技术的或“折衷主义的”观点拒绝把农村的社会- 经济关系看成是农业部门的主要问题,而像我在前面认为的那样,断定在1937年以前,总的来看农业的成绩是值得赞扬的。甚至把增长的被抑制归因于得不到适当的投入——特别是改进技术——而不是制度的僵化。
分产主义观点强调,不平均的土地所有权、租佃、农村债务、不公平的税收,以及所谓垄断的和买方独家垄断的市场,对假定的农业萧条与日益贫困起了一份作用。它断定,土地的使用权缺乏保证、高地租和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单方面关系,造成一种情况,它对进行纯农业投资既缺乏刺激又缺乏财力。在更普遍的情况下,分产主义学派把中国“持续的农村萧条”归因于“土地耕种者的收入和土地的非生产性支出被各种寄生虫吸走,他们靠农村盈余生活但对它却毫无贡献。
纯粹的技术分析至少有两个潜在的困难。由于它所列举的农业的不大增长,它可能忽视人均产量和收入的极端低的绝对水平,从而低估了需要改进的迫切性。更重要的是,相信调整(比如通过引进改进了的技术调整农业的生产能力)可以在一定的平衡内进行,这种看法可能显得不顾传统。但是,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能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内进行重大的新投入,这在中华民国确实成问题。
同样,许多缺点削弱了纯粹分产主义的分析。首先,被认为日益加深的贫困化,在几十年中没有得到任何对农业部门的全面研究的支持。个别农民、地方,甚至较大的地区遭受时间长短不一的严重困难,是无可置疑的。但这并不证明现存农业制度不能在低与不变的人均产量和收入水平上支持它本身,只要人口的增长仍然低。支持多久可能是个有根据的疑问——犹如从理应如此的愿望出发的道德问题。但在1937—1949年之间的破坏年代之前,百年一遇的破坏证据不足。
还有一个关于农业创造的“盈余”部分的问题,它潜在地可以用作生产投资。维克托·利皮特把农村盈余等同于土地所有者得到的财产收入(主要是地租)加上自耕农所纳的税,在他之后,卡尔·里斯金发现,1933年的农村实际总盈余等于国内净产值的19%。(假定实际总盈余为国内净产值的27.2%,他估计非农业部门创造的盈余占国内净产值的8.2 %。)扣除投资、公共服务和可归入农村盈余的政府消费部分后(1933年这些用途占总数为国内净产值的5.8 %中的4 %),再假定15%的国内净产值被农村中有权势的人物用于奢侈消费。的确,有一部分被“投资”于不动产,或再借给农民借贷者,但其他部分则被储存起来了。假定除大众消费外相当于国内净产值15%的农村盈余可用于再分配——这一假定的主要困难在于无论是利皮特、里斯金,还是我都没有任何有用的定量资料用以估计盈余的这种种可供选择的用途的重要性。例如,如果地主购买农田和城市不动产,积蓄金银,借给农民的消费贷款数目巨大,这实际上是把地主收入的一部分引向农民消费的“再循环”。在一定时期,这些都不是消费的直接负担,虽然从长远来说它们也许可能增加个别地主对国民收入的一份权利。只有富人的惹人注目的消费,特别是他们在进口奢侈品上的花费,才是一种“消耗性”支出,是一种对国内产值的直接耗费,因为它就这样地损耗了本来可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外汇资源。当然,后来人民共和国头十年的农业经验应当足以证明,虽则实质性的社会变化可能是产量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但那远不是一个充分的条件。即使1958年后更加强调对农业投资,中国的农业产量仍然落在后面。供给更好的原种、充分的肥料和水、最适作物的模式和在劳动力短缺的关键地方实现机械化等问题,都不是容易解决的。总之,20世纪头75年的全部经验表明,只有制度上的改革和先进技术的大量投入,中国的农业问题才能解决。
如果民国时期的农业组织缓和了独裁政权的强制储蓄对中国农村的冲击,这是因为对一个农民的命运会比他的父辈和祖辈稍许好一点已不存任何希望。换句话说,如果1949年以前中国农村中的农民- 地主- 政府关系再分配的效应,对农民不是普遍认为的那么繁重的话,那么从长远看这种关系在产量上的效应对整个经济来说是趋向衰减的。土地占有权、农村高利贷和递减的税制是自然出现的问题,围绕它们,人的感情可以被动员起来,去推翻一个让人看不到改善的前景的社会制度。
我们对人口(1912年4.3 亿,30年代5 亿)和耕地面积(13.56 亿亩和14.71 亿亩)所使用的估计,表明在20世纪的头几十年中,人均耕地面积从3.15亩降到2.94亩。卜凯的调查收集到的资料也表明,从1870到1933年,普通农场的规模缩小了。虽然根据的是不同的资料,用的是不同的方法,但两种估计很接近——卜凯:1910年一户2.62英亩(作物面积,1 亩=0.167英亩);1933年,2.27英亩。珀金斯(假定一个普通的五口之家):1913年,2.6 英亩;30年代,2.4 英亩。1934—1935年经营的农场的规模分类,见表16(3 )。在南方省份(卜凯的“水稻地带”),平均耕作单位大体上趋向于比北方(“小麦地带”)的小。在所有的地区,家庭人口与农场规模之间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相互关系,表明高人口密度促使土地价格变得如此之高,农民只有以一种过多地使用劳动力的方式去经营它才值得。因此,当家庭成员少的时候,农场规模也小。
农场趋向于分裂成几处不相连接的小块土地,这个事实增加了小型耕作的不经济方面,这基本上是中国继承制中缺乏长子继承权的结果。相当多的土地被浪费在地界上,过多的劳动时间被用于从一小块土地走到另一小块土地,灌溉则更加困难。卜凯的平均数是每个农场6 小块;其他作者的数字从5 小块到40小块。
尽管中国农民曾经灵巧地开发传统农业技术到了可能性的极限,但是19和20世纪在种子、工具、肥料、农药等方面的进展很少传入中国农村。投资农业是以压倒优势投资土地。人力比畜力更为重要,农具——许多世纪以来很少改变——则要适合人力。每英亩土地上人力的利用可能比世界上任何别的国家更密集,虽然自相矛盾的是,除去高峰时期如播种或收获季节以外,个体劳动力没有被集中使用。年龄从16至60的农村男人当中,参加全日工作的只有35%,58%参加非全日工作。部分多余劳动力从事副业,通常是家庭手工业,它为这样做的农户提供收入的14%。
本节开头扼要讲述的农业产品的种类与数量,是千百万农户精心分配他们的人力物力资源和运用他们的农业技术的结果。这些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将近一半不到10亩(1.6 英亩),80%小于30亩(5 英亩)。不过,有必要区别耕作单位和所有权单位,探索实际租佃对农业产量和个别农户的影响。
表15 农村地权的分配,1934—1935年* (16省)* 包括的省份:察哈尔、绥远、山西、陕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2页。
在30年代有多少土地出租?举例说,卜凯估计私人农场的土地有28.7%租给了佃农〔表16(2 )〕。如果农田的6.7 %为公有(公田、官田、学田、庙田、祭田、屯田和义田)并几乎全部出租,加上这个数字后,看来有总数为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人民共和国初年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1952年耕地面积的42—44%。比例超过35.5%,这也许表明在土地改革的热潮中“富农”的土地也和地主的土地一样被没收了。
中国的地权很不平均,但比起其他许多“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要好一些。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16个省,不包括满洲,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关于30年代最好的数据(见表15)。这些数字中有某种向下的倾向,这是因为包括的资料仅仅是关于实际住在所调查的土地上的地主的。1934—1935年这次调查所涉及的1 ,295 ,001 户自耕农,平均保有土地15.17 亩(2.5 英亩)。但在被调查的农户中,有73%拥有土地15亩或15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积的28%,而5 %的农户拥有土地50亩或50亩以上,占土地总面积的34%。大地产很少是由所有者自己耕种的;雇用劳动力的商业性农业更属罕见。土地一般是出租给佃户,或者由地主耕种一部分(使用他的家庭劳动力还是雇用劳动力则视地产的大小和地主的社会地位而定),余下的出租。在20世纪,由于内地许多地方的法律和秩序遭到破坏,有愈来愈多的地主离开农村乡镇而寻求城市的保护。他们通常只保留对地产的财务上的兴趣,而把监督佃户和收租的事委托给地方上的代理人(如长江流域的租栈),后者常常从“压榨”当事人中捞到更多的好处。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种做法把新的严酷引进了农村阶级关系——它从来不是田园诗的主题,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也罢,但比起处在市场无情的压力下,也许多一点个性与人情。
珀金斯提出,在30年代有3/4 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务农以外的途径致富的。换句话说,在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是有钱的商人和其他人的一种投资,这些地方的资本收益报酬率不错,因为已经稳固的谷物市场依靠的是廉价的水路运输,这些地方就是比较城市化和商业化的长江流域和南方。表16(5 )的数据表明各省地租占地价的百分数与租佃发生率之间的大致关系。贵州在西南有些特别,有如北方的山东。以前者的情况来说,也许跟其他一些比较贫穷和落后的地区一样,高租佃率的基础可能在于“封建的”地主- 佃户关系(劳役、苛捐杂税、更牢固的控制)的持久性,而不在于土地严格的商业收益。在总的租佃率低的山东,地权收益高,这也许是由于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员为山东每亩土地的“平均”价格所挑选的数字所致。
关于中华民国租佃情况的估计,很不一致,当然,地方差别很大,但总的看来,约有50%的农民牵涉进地主- 佃户关系——约30%为佃农,他们租种全部土地;20%以上为自耕农兼佃
30年代的租佃情况、租佃面积、表16 农场规模、地租形态和租率(22省、不包括满洲)续表续表* 少于0.05%资料来源:(1 )《农情报告》,5.12(1937年12月),第330 页,载李文治和叶孔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 ,第728 —730 页。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57—59页。(2 )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55—56页。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7页。(3 )《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26—27页。(4 )《农情报告》,3.4 (1935年4 月),第90页,载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43页。(5 )《农情报告》,3.6 (1935年6 月),载《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79页。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94—95页。
农,他们租种部分土地。表16(1 )列出30年代各省租佃率的两种估计,它们虽然在细节上有差别,但都清楚地表明,长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种植水稻的省份纯租佃发生率比种植小麦的北方各省高得多。这些省的数据常常掩盖了省内由于地区、土质、商业化程度和历史积累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少地方性差异。还应当指出,类别中的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顺序在经济上不一定是每况愈下。例如,表17所示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1935年调查中较为复杂一些的分类就告诫我们,表16(1)中的“自耕农兼佃农”这个名目,把从租种1%土地的地主到租种95%土地的贫农之间的每一种情况都包括进去了。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的农民,人口压力较小,农场较大,大都是自耕农,但在家庭收入方面并不比他们在广东的佃农兄弟更好。租佃与经济进步也不是不相容:比如在美国,农场经营者的百分比从1879年的各类地权形态户的百分数表17 (16省1745344 户,1934—1935年)资料来源:《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5页。25.6%增加到1945年的34.5%,他们都是佃农。
几乎不存在关于变化着的租佃发生率的可靠历史资料。将地方上的观察家、传教士和其他人士在19世纪80年代编纂的估计与20世纪30年代的估计相比较,表明各地租佃率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总的来看没有重大的变化。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仅仅表明有微小的变化。(租种全部土地的农户,从1912年的28%增加到1931—1936年的30%),这也许没有多大意义,因为1931—1936年的数据是用通常的通信调查获得的,参加者是成千志愿的作物报告者,其中许多是乡村教师,而关于1912年的数据则纯属推测。拉蒙·迈尔斯把山东22县在19世纪90年代与它们在20世纪30年代相比较,揭示佃户的百分数在13个县下降,在9 个县上升。河南、安徽、江苏和湖北1913、1923和1934年的比较数据,表明没有重大变化:佃农从39%增加到41%,自耕农兼佃农从27%增加到28%,而自耕农则从34%降到31%。
与其他价格相比,上涨较慢的地价如表14所示,这可能意味着对土地的需求比较疲软,原因是20年代的局势相对地不稳定,正如卜凯说的,“反地主运动……减低土地需求,甚其使有产之人出售其产”。最后,如前面指出的,人民共和国初期土地改革中分配的耕地数量——尽管是在12年的战争与内战之后——接近30年代中期地主控制的耕地数量。我们也许可以断定,虽然土地的买卖照常进行,但有的地区租佃率高有的地区租佃率低这个基本模式(主要由于有差别的地主经济收益,但在最落后的地区也由于“超经济”劳役和其他苛捐杂税的持续性),在民国时期没有重大变化。
佃农的地位牢靠吗?总的看,在20世纪也许不十分牢靠。对1924—1934年间8 省93县的大致比较,表明年租的百分比略有增加,3 至10年的租约没有变化,10至20年的租约和永佃租额略有下降。例如,1930年的土地法包含这样一条,大意说,佃户有权不定期地延长租约,除非地主在租约满期后将土地收回自种,这表示承认有农民租地不牢靠的问题。没有作出努力去实施这条法律,因而使用权不牢靠无疑继续成为一个问题。作为中国农村的财产观念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永佃”制(它明确区分佃户的“田面权”和地主的“田底权”)逐渐消失了。永佃权被不那么永久的租约所代替。年租约的不牢靠把农民置于相当不利的地位,使地主能够以押租(作为对付不交租的担保)的形式把额外的负担和更高的租额强加给佃户。
但这些趋势来得很慢。对中国农业生产力具有更大直接意义的,是上面提到的8省中较长租约(包括永佃权)的发生率与租佃百分数之间持续的成正比的关系。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1935年的调查也发现,在租佃率高的江苏、安徽、浙江三省,“永佃”最盛行。尽管佃户如果彻底拥有他们所耕种的土地对他们改进土地会有更大的刺激,但佃户和地主的长远经济利益在租佃率高的地区看来是足够长期的租约的结果,因此,佃户为了增加生产力而向他们所耕种的土地投资的刺激,并未完全受阻。
内政部1932年对849 县所做的调查,发现押租制在220 县流行(占26%),在另外60县有这种现象。地租的缴纳主要有三种形态:钱租,物租和分租。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的调查说,有 50.7 %的佃户缴纳固定数额的主要作物,28.1%是分租制佃户,21.2%缴纳固定数额的钱租;见表16(4 )。1934—1935年土地调查中可以比较的数据是:物租60.01 %;钱租24.62 %;分租14.99 %;力租0.24%;其他0.14%。在20世纪,钱租的发生率多半增加很慢。
大体上,如表16(5 )所示,分租的负担(根据地主供给种子、工具和牲口的程度而定,一般等于地价的14.1%)略大于物租(12.9%),物租则大于钱租(11.0%)。在佃户自备种子、肥料和牲口的情况下,定额的和分租的物租额平均占收益的43.3%。国民党把物租额限制在收益的37.5%的政策的失败,是明摆着的。
不论用什么形式缴纳,也不论从绝对数字或与地价的比例关系看,华南的租额比华北高出许多——但土地的亩产量也是这样。除华北和西南的贵州外,定额物租制是主要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发生率最高的5 省(安徽、浙江、湖南、广东、四川)占租约的62%,但在租佃率最低的5 省(陕西、山西、河北、山东、河南)仅占39%。在这种租约下,佃户向地主缴纳定额的谷物,而不论收成的好坏(在灾难性的坏年头可能有所减少或展期)。当与较长期的租约(在种植水稻的高租佃率省份这更普遍)相结合时,定额物租使佃户可以从通过劳动和投资改进生产力中得到好处,从而比分租制对增加产量有更大的刺激。分租制在租佃率低的华北5 省(占32%)比在租佃率高的5 省(占18%)更普遍,那里的押租也少。北方的租约条件与南方相比,较少鼓励农民为改进土地投资,但租佃在北方也不如南方普遍。
上述省一级的定量研究,没有充分涉及个别佃户的命运,或各地极其多样的做法,或租佃制的这些显然合理的方面能够促进增产的限度。特定地区与特定时期的真正农民佃户,实现足够的家庭收入到什么程度才进行增加他们的总产量的改进,只有通过详细的地方研究(如拉蒙·迈尔斯之研究河北和山东,罗伯特·阿什之研究江苏)才能确定;前者的研究结果是肯定的,后者是否定的。
上述土地占有和耕种的模式,与跟农业有关的信贷结构、市场销售和赋税有密切联系。由于农业是一种周转慢的行业,中国的小农跟别的国家的小农一样,常常是不借贷就不能度过播种与收获之间的那段时间。负债是农村不满的主要根源。卜凯报告,1929—1933年调查的农场有39%负债。中央农业实验所估计,在1933年,有56%的农场借过现金,48%借过谷物或食物。第三种全国性估计指出,1935年有43.87 %的农户负债。所有的观察者一致同意,农村借债是为了应付家庭的消费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投资,而且对较穷的农民来说,负债是经常发生的事。利息很高。这反映出农民极其迫切的需要、中国农村资本的短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以及没有政府的或合作的现代借贷机构可供选择。对小量的实物借贷,年利可以达到100 —200 %。农民借款的大部分,大概有2/3 ,付年利20—4O%;年利少于20%的约占1/10;其余的则在40%以上。大约有2/3 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到一年。农业信贷主要来自个人——地主、富农、商人——如表18中1934年的数据所示。
农村地区的现代银行(政府的或私人的)很少,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这种银行也不在消费贷款上投资。例如,江西的七家现代银行在它们1932年的未偿贷款资金中,只有0.078 %投入农场贷款。始于20年代的农村合作运动受到相当大的注意,但合作社即使在最盛时也只涉及中国农民的极小一部分。放债人通常是地主或粮食商人,他们起着让部分农业盈余又回到农民手中的作用,从而使农民能够不按照收入过日子,但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即保存一个不被触动的地主统治的农村社会。
表18 农场信贷来源,1934年资料来源:中央农业实验所:《中国作物报告,1934年》,第70页。中国农村不是经济上自足的,虽然一个较大的单位——施坚雅的“标准集市区域”——从多种意义上可以看成是这样。为偿付现金义务如地租和捐税,以及为购买许多必需品,农民的一部分收成必须在市场上卖掉。在卜凯的调查中,大约有15%的稻谷收成和29%的小麦收成被农民卖掉,卖掉的商品作物如烟草、鸦片、花生、油菜籽和棉花的比例当然更高。在许多情况下,农民不得不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产品而没有别的选择。他被隔离在较远的市场之外,不仅由于运输困难使得运费太贵,而且还有信息上的障碍——尽管农村的无知状态可能被夸大了。市场处于相当大的价格波动中,这可能对农民不利,因为在收获时期当他想卖时供应自然较多,而在春天当他想买时供应就少了。此外,在东南沿海一带靠近大城市的地区,由于农业的商业化已有一些进展,剥削的代收制(如英美烟草公司所实行的)使农民任凭买方的摆布。
而作为个别的小买家或小卖家,农民不能影响他必须与之贸易的市场,用生硬的马克思主义(和儒家的)语言说,商人都是寄生虫,对经济毫无贡献,或认为20世纪农业商业化程度的增加对农村的生产和收入产生消极影响,这些都是可笑的。在原子式的农村部分(atomistic rural sector),没有进入的障碍(不同于常常被夸大了的信息障碍),实际上没有政府干预,各个行业的资本需求都低,因此大多数类型的商业都是很有竞争性的。高利润很快把新来者引进现有市场。中国跟别的地方一样,最富的商人是那些在更加商业化的地区做生意的人,这里的人在与市场打交道方面几乎人人消息灵通、灵活,并有经验。他们不靠欺骗顾客赚钱,而靠劳动的专门化和分工,并以低廉的单位价格提供关键性的服务。地方市场常常被描绘成这样:对农民卖东西来说,它倾向于买方独家垄断,而对农民买东西来说,又倾向于只此一家。但事实上很少有研究证明这个普遍的假定。如果上市作物的2/3 以上是在本地卖的(如珀金斯所认为的),那么这种生意根本就只能涉及少数商人;定期集市是农民互相买卖的地方。珀金斯认为市场上主要是地主在卖稻谷,他们不必在收获季节卖,由于消息灵通和有联系手段,他们也很少会上当受骗,如果这也是正确的(见前文),那么,买方独家垄断一说就很难成立。
我在前面曾经指出,农业与工业之间的贸易条件在1931年以前一般对农民有利。种植和销售经济作物的能力是促使1912年至30年代期间农业总产量有所增加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它使这个时期的人均收入大致上不变。的确,农村集市是无组织的,有时候似乎是存心与小生产者为难,也许过多的中间人成了负担,所有这些妨碍了产量有更大的增长并明显地损害了农村福利。但在1937年以前,它对帮助传统经济制度保持运行起了足够好的作用。
在北京政府直到1927年的统治下,接着在南京政府的统治下,农业税也许是不公平的负担,但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仔细的研究。田赋主要是由省或地方征收。地方上的权贵与收税员勾结是普遍的,结果不相称的负担份额落在了小农身上。田赋还以更高的租金的形式转移到佃户身上。此外,还有这样一些弊端,如强制预征、操纵汇率和各种额外费用等等。在国民党统治的最后十年,重庆政府通过战时田赋征实和粮食征购加重了小农和佃农的赋税负担。
如果负担不公平,那么田赋在1949年以前最重要的经济特点,就是它未能将地主占有的农业盈余的较大份额收回来,重行分配到生产投资上去。赋税的标准实际上是低的,反映出国家对地方社会鞭长莫及(见后)。跟信贷和市场交易一样,农业税制度加强了一种收入的分配模式,它只容许产量有不大的增长,而个人收入和福利则根本没有增长。
对1937—1949年期间的中国农业进行定量研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战争和内战终止了南京政府十年的农村统计资料最起码的收集。华北是主要战场,农田的破坏、运输的瘫痪、人力畜力的征用、军粮的索取、上升的政治斗争对农民的影响,这一切在华北肯定比在华南和华西更严重。战前日渐商业化的进程倒退回去,农业生产力和产量下降,城乡间的商品流通被破坏。甚至到1950年,根据人民共和国最初两年所做的调查,华北的一些地区由于人力和畜力的损失,产量还没有恢复到战前的最高点。严酷的日本占领和1948—1949年的大战,都较少波及华南和华西,但这里也有军队征用人力和粮食造成的损失,而且从1947年起,失去控制的通货膨胀削弱了对城市地区的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的供应。中国城乡经济的崩溃到1948年中期成了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