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出现了第一个明显的悖论:无论地租多么沉重,高利贷的后果多么惹人注目,它们却很少激起激情的反抗和骚动,就是激起了,也不如土地税所激起的那么频繁,而土地税相对来说较轻,尽管在增加。我们还注意到,土地税引起的骚动是与反抗其他税种(如鸦片税)相伴随的,同时更进一步加强了抗税骚动的突出地位。
我们现在将简要地考虑其他类型的骚乱,并概述一种既包括这些骚乱,也包括在前一节中已较详细论述过的那些骚乱的一般类型。
我们将首先考虑的骚乱的共同之处是骚乱指向政府当局(文职的或军人的)的地方代表,而不是——很少例外——指向富人本身。因而这些骚乱更接近于传统形式的抗税骚动,而不是共产党人所要求和鼓动的社会斗争(反对地主和放债人);后者一般说来分布不广,也就是说,在共产党人自己插手以前是这样。反对行政当局、强制劳役和军队的斗争有一些指向行政当局的风潮是由于各种滥用权力(地方官员的专横、残暴或腐败)引起的,另一些则由出自善意但被误解(常被解释得很糟)的创举引起。1930年在广东北部的东陂,一项要求在地方市场交易中采用阳历的法规导致一起造成五人死亡的风潮。闹风潮的人认为“阳历”中的阳字是“洋人”的洋。三年后,在云南,农民们变得难于控制,他们把持续干旱归咎于反对迷信的宣传,他们相信这种宣传得罪了龙王。有时激起农民愤怒的改革本意在于改善他们的命运。1933年4 月在浙江北部余杭县有10000 名(按另一资料为20000 万名)蚕农参与了一起动乱,因为省乡村建设机关要他们购买一种特殊的蚕种,以对抗日本人的竞争。一个来自省机关的官员被打伤,另一个被杀,乡村建设机构的设备和帐篷被放火烧毁,蚕房也同政府的许多建筑物一样被捣毁。应该提及的是,要求农民购买政府所赞许的蚕种(这种蚕种比其他蚕种贵)的命令没有附加任何解释。当省政府最后决定派一名科长到这一地区与农民谈判时,他们跪倒在他的面前,就像1905年1 月流血的星期日圣彼得堡沙皇的臣民那样。据说,那位惊恐的科长曾驾车直向农民驶去,伤了许多跪着的农民,显然这又给当时的局势火上浇油。
上面提到农民对政府不得人心的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对现代化努力作出错误的反应,余杭的例子突出表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农民的精神世界多么陌生。官员的笨拙和在某些情况下骄横地推行某种改革,很可能使早已厌恶所谓改革的农民感到忍无可忍;而改革无论怎么说最终只对很少的一部分人(那些在蚕种方面有投资能力的人,或在其他例子中,在种子或较昂贵的设备方面有投资能力的人)有利。反对革新和进步的怒火可能会被描绘为反动的,但未必就是无理的。面对企图从上面强行推动革新的现代化机构的突然出现,农民——先验地——没有理由作出与过去有所不同的反应;这就是他们对极为熟悉的腐败(也由建在他们上面的那些机构表现出来)所作出的反应。
没有什么东西比强迫劳役制度更能说明农民社会与以命令主义(尽管并非总是有效的)方式指导的现代化之间的冲突。1934年12月3 日公布的蒋介石给各省政府的一份指示授权省政府利用来强迫劳动完成公益工程:挖灌渠,加固河堤,清理土地,造林,筑路等,该命令声称上述工程全部由直接受益的劳工(从当地村民中征募)实施。但这并没有防止强迫劳动在被强迫者中极端不得人心。一般地说,服劳役者与最主要的获益者并不一致,也就是富有的地主们能更多地利用现代道路,有更多能灌溉和防洪的田地,但他们却可以暗中贿赂官员,从而不必在劳工队伍中服劳役,也就是说,他们首先并不是必然被豁免的。只是最贫穷的农民参加了川湘路的建设(这项工程从1935年11月延续到1937年1 月,但征集到的劳工只在最靠近他们家的路段劳动)。待遇很差,伙食极坏,报酬极低——甚至根本没有——劳工们终于造反了(在公路经过的七个县中的两个县黔江和涪陵,至少有少数劳工这样做了。
有时仅仅抽签确定被征集农民的过程都足以引起一场风潮:1935年,在河南泌阳,1000名老妇捣毁了有全部壮丁(她们的丈夫和儿子)名单的保甲登记处,并且打伤了一个官员。然而,如在黔江和涪陵一样,骚动更经常是由恶劣地对待劳工,他们的生活和劳动条件恶化(这是未恰当遵守法规的结果),或监督他们的官员腐败引起的。对劳工既不付给报酬,又不供应伙食的情况是很少有的;许多人得到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资,几乎全供应伙食,尽管通常并不充足。但是,例如有时会发生雨天拒绝给他们开伙的情况(因为他们不劳动),尽管他们不可能回家;或者一个腐败的保甲长可能会从每个人身上敲诈几枚铜板——支付“点名费”;不然就是监工加快劳动进度或毫无理由地殴打、伤害(甚至打死)劳工。照例引起“抗力役”骚动的正是这类滥用权力。
“抗力役”可能是非暴力的(罢工),或者相反,也可能是流血的,如当一两万劳工用镐头袭击防止他们逃跑的护路队时。不论是哪种情况,很明显劳工们的王牌是他们的人数:尽管不是本意,他们却代表大量集中的劳工,这些劳工在常态下是广为分散的。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转变为劳工的农民可能会尝试一种他们并不熟悉的反抗方式(农业工人自己几乎从不罢工)。与此相反,在第二种情况下,他们会抢先采用(或重演)农民与士兵(或“匪兵”)之间的那种惯常的战斗形式。
1926年春,河南西部的红枪会(一个被认为是保护农村居民的秘密组织)据说曾残杀多达50000 ——意谓数量极多——的败兵。在军阀统治年代,抵抗士兵的农民自卫一度特别必要,并且很广泛。在南京政府统治的10年中,无论是在半自治的军阀们争夺的边远省份,还是为了抵抗“匪兵”部队,情况仍是这样:据信那些土匪如果被收编为正规军,他们可能会驯化;但由于他们的新饷很难按时发放,对他们来说回到老路的诱惑是非常强烈的。
龙田事件(1931年 12 月 27 —28日)正是这种例证。由于驻在福建福清县龙田半岛的军队勒索和残暴超出常情,几万农民攻击了2500名士兵,这些士兵——包括他们的司令官——原先全是土匪。他们绑架村民勒索赎金,拍卖抢来的货物并严刑拷打抵抗他们的农民。最后,当一个士兵试图砍断一个没有迅速取下他索要的戒指的妇女的手指,接着又发生集体轮奸后,农民们终于较好地武装起来(不仅有必不可少的棍棒、短刀和长矛,还有手枪和步枪),根除了这些士兵。据说2500名士兵中有一大半被消灭。农民们也损失严重,但仍是这片土地的主人。其实只要正式允诺将这支部队(或者说这支部队的残部)移驻他地,农民们就会同意停止战斗。1932年1 月27日,从福州开来的援军才真正克服了败兵首领的固执(这个首领坚持索要一笔贿赂,以换取同意换防)。
正规军不时大肆勒索,虽然其次数少于那些被并入军队的原土匪,却也同样令人惧怕,有时甚至甚于军队派往进剿的土匪。对土匪进行的讨伐很少起作用(军队有时会向土匪出售武器和弹药)。有些讨伐甚至比土匪袭击本身造成更多农舍和村庄被烧,更多农民被杀。福建的一个地区1932年受到土匪侵扰,当地居民在断定“纠正比原罪更糟”后,一次接一次地发出请愿书,请求撤回维持治安的军队(无效),“以便他们只与土匪作战”。
中日战争期间,不仅国民党统治薄弱的省份,而且它所牢固控制的省份,首先是四川,都成为农民与掠夺成性的军队之间的对抗舞台。于是叙府地区(位于长江与岷江的会合处)的农民向大刀会求助,他们立即在1943年的一个晴朗的夏日早晨,干预正在盗墓的一群76军的士兵。接着,发生了10天的战斗,从7 月16日至27日(被称为“骨战”)。结果是,得到增援的76军赶跑了大刀会——并且以搜寻大刀会会员为借口,继续劫掠,比过去更厉害。
盗窃和勒索所引起的暴乱少于征兵制的弊害和军队拉夫所引起的暴乱。魏德迈将军在一份致蒋介石的著名的备忘录中,提醒蒋氏注意因征兵激起的肮脏交易和恐怖:“对中国农民来说,征兵就像灾荒或洪水,只是更有规律——每年两次——并造成更多的受害者。”除只打击最穷的人的征兵制的不公正之外,还定期征集成千上万的苦力,他们像牲口一样被驱赶着。在壮丁和苦力(常受虐待,经常得不到照顾)中,死亡率都很高,而八年抗战期间军队对平民的暴行和骚扰更加深了农民对军队的传统仇恨。到40年代初期,征兵的不公正和军队的勒索甚至已成为可与征税相提并论的引起农民骚动的因素。似乎当时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起盛行一时:有些暴乱既是由对田赋征实不满引起的,也是由对征兵队长的憎恨引起的。征兵队长是对突然扑向在地里耕作的农民并迅速把他们的双手捆在背后的那伙人的委婉的称呼。在不到一年里(1942年秋至1943年夏),规模和时间不等的农民暴乱(有些卷入的人数多达50000 ,持续时间长达数月)实际上影响了中国的每一个省。在这些暴乱之后,1944年又出现了另一次浪潮,当时中国士兵在日军于河南发动的新的攻势面前溃逃,受到1942—1943年严重饥荒的幸存者的多次攻击。当士兵处于孤立,掉队或受伤时,厄运便会降到他们的头上。关于农民已不再同情士兵的境况的说法大多是虚构的(毕竟这些士兵都是同他们一样的农民)。他们最初的冲动是让士兵缓慢地、痛苦地死去。
一份纲要性的图表(表2 )列出了自发的农民骚动的各种类型。单独加以分类的事件(在表的下端)一方面包括持续时间比一般骚动长的极少数复杂的运动;另一方面也包括频仍发生但持续时间短的大量初级的运动。按照我们第一个准则(目标)的观点,复杂的运动按定义是混合的。它们即使在开始时并不指向几个不同的目标,但是由于其持续时间长,随时间的推移他们趋向于获取新的目标。不过,它们与第一类骚动,即指向政府当局的骚动(位于表的上方),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初级运动(简单的抢劫事件,有或没有有限的暴力活动)置于表的右边一栏:饥饿的人群到可以找到粮食的地方去抢劫或吃大户,也就是说,一般是在富人的家中或粮商的店铺里。
按目标分类的骚动中,我们了解到指向政府当局的骚动最为频繁。不仅置于该表右边一栏的骚动发生次数较少,而且我们划分的这两类子目的社会意义也非常不同。“A ”类骚动(这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考察到的唯一的一些)是穷人反对富人。“B ”类骚动(世系械斗)使庞杂的社区对立,每个社区均由多数穷人和少数富人构成,富人或者保护穷人,或者操纵穷人,不论怎样,都是他们组织穷人。纵向运动如在清朝一样,纵向的社会冲突(世仇族间长期争斗)会使两个宗族、两个村庄或两群村落为某一争议——诸如用水(或防洪),一块清理过的土地,森林的开发,坟地或控制当地市场等而相互对立。在易发洪水的安徽与江苏北部边界,四年内曾四次成为与管水有关的冲突的舞台。1932年6 月,萧县(江苏,现属安徽)居民所进行的排涝作业和疏浚工程给宿县(安徽)造成淹没土地的威胁。因此,宿县2000多名武装的农民开始填平那些不久前才挖好的水渠。一场使用了火炮的冲突导致萧县几个村庄被毁(1932年7 月1 日)。次年,只是由于军队的干预,才阻止了丰县和沛县(江苏)农民毁坏河堤把威胁性的洪水导向邻县。1935年3 月,又重现了1932年的骚动模式:萧县村民疏浚淮河一条支流被宿县居民蛮横地阻止,接着发生械斗,造成多人死亡。1936年5 月,另一场冲突再次把萧县和宿县的老对手投入对抗。
相邻社区间的反复冲突造成了敌对和争斗的传统。利益的冲突会使这种传统保持活力,但渴望复仇也能刺激这一传统,以致极为平常的事件也会引起新的敌对行为。村民们为了自卫和保卫社区的利益,在必要时会向秘密组织求助,或自己组成敌对的组织,如广东海丰和陆丰的红旗会和乌旗会(详见本节后文和下节)。受到威胁的社区重新复活其秘密社会的一个例子是1927—1928年出现在邻近镇江(江苏)的四个县的小刀会。小刀会的成员都是从江北来的移民。同时本地人组织了一个敌对的社会:大刀会。1928年9 月,小刀会2000名农民会员在丹徒县残杀了200 人,并烧毁了六个村,它们被认为因建立了大刀会的地方分部而有罪过。
小刀会与大刀会之间的敌对把每个村一分为二,而广东东部的红旗会与乌旗会却体现真正的村际联盟,这种联盟是在19世纪当新的集镇建立时形成的。在两个集市之间的无人地带建立起来的新村落,和处于集市边缘的弱小氏族——它们寻求逃避牢固地盘踞市镇的氏族的控制——倾向于同他们强大邻居所属组织的对手结盟:如果最近的市镇被红旗会控制,就与乌旗会结盟,反之亦然。于是,到19世纪末,海丰和陆丰两县已被敌对组织的真正的(红、黑)棋盘所覆盖,它们极化成两大对抗阵营。这些组织有点像布列克的圆头会和长头会,在20世纪20年代依然非常活跃。
这样广东东部的红旗会和乌旗会比江南受威胁社区重建的小刀会以更大的规模组织起来,并具有更大的潜在破坏性。但是规模的不同不应掩盖这些不同的组织所参与的纵向冲突的共同性。尽管小刀会与大刀会之间的分界线分裂了每个村庄,它却没有把富裕家庭与贫困家庭分开。两个秘密社会间的对立所表征的真正分立,是在当地人与外来人(少数与北方结盟)和当地出生但尚未同化的新近到达家庭的后代之间的分立;这一伙外来人经过一、两代后仍未被同化。同样, 19 世纪末和 20世纪初广东东部特有的地区性冲突也没有把富有的地主与他们的佃户或其他少地的农民分隔开来,而是使敌对的社区对立,每一社区都有自己惯常的贫富剖面。红旗会或乌旗会的领导人通常是一个富人,他能用他的财富和影响去贿赂或恫吓官员,并保护他的追随者们抗税和反抗敌对的旗会。实际上,正是这种保护保证了农民对其所属旗会的忠诚——由于敌对旗会的活动助长了不安全,这种保护在这里甚至比中国其他农村更为必要。
佃户与地主间的冲突可以用正统的说法称之为社会性冲突,而纵向冲突只表明地方上的狭隘性:敌手不是富人,而是“其他的人”。有时,外人是来自其他地方的劳工(也是农民);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不是为了土地和水,而是为了就业。1921年,中国国际救灾委员会在建造北京至天津的公路时(为把粮食运到需粮的地方),从山东招募了2800名工人,这就出了麻烦。在开工的那天早上,河北的农民在流氓的协助下,袭击了这些外来人,并将他们赶走,接着几百名当地人要求取代那些被他们驱散的人。在19世纪早期的法国,工匠和工人行会常煽动地方性和专业性的对抗。这样的对抗阻碍了阶级觉悟的提高,并且破坏了现代社会运动的开端。一个世纪以后红旗会与乌旗会,小刀会与大刀会等等之间的斗争,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国加伏特人与德沃朗特人之间的对抗的(中国式的农村的)翻版。复杂的运动:长乐的例子1931年11月在长乐(在福建,是福州南面的一个县)爆发的骚乱,从一开始就是双重性的抵抗:既反抗军队,又抗税。1932年1 —2 月,这场指向政府当局的运动被纵向冲突扩大,从而加速了这场运动的最终崩溃。骚乱的起因是在湖清乡(长乐县)征收土地附加税。征收这一附加税的目的是资助一支深为村民不满的海军分遣队(他们为了向烟民征税,强迫村民播种罂粟)执行改进水利的计划。当湖清村民拒交这一附加税时,两个营的海军被派赴该地,强迫村民交付。但是,结果适得其反:海军于11月4 日到达;5 日,农民向他们宣战。
这场运动不仅复杂,而且也比多数农民风潮和暴动组织得好(这或许足以说明为什么它能持续如此长久)。湖清的村民从1922年开始就被迫在当地民团服役,与其他地方的村民相比,训练和装备较好——至少不更差。暴动的领导人林克祖正是湖清乡民团的指挥官。林聘请了几个保定军官学校的毕业生来训练民团,并且招纳了一群土匪,预付了两个月的饷,以换取他们许诺在前线效力。12月21日晚,湖清的农民已有准备并得到增援,以10∶1 的数量优势进攻了长乐县衙门。负责守备县衙的海军部队迅速逃窜,丢弃了武器弹药,也抛弃了县长。
初步的成功使造反者过于自信。他们捣毁了海军安装的两座泵站,并要求海军从此离去。林克祖宣布地方自治,并干脆接管了整个长乐县的政府机构。他掌握了全部税收以满足他的军事开支;保留并征收两个月前他曾谴责的鸦片税,并解除了开设鸦片馆和赌场的限制。长乐县其他乡的居民,原先并不交附加税,对被迫为与他们无关的斗争提供资金不满。此外,被雇用的土匪释放了刑事犯,并拦路抢劫难民。冲突随之发生,而在当局派兵增援的关键时刻很快又演变为乡际战争。1932年2月,一个敌对的乡——后山乡俘获了林克祖并把他交给当局,遂被处死。28 日,海军进攻湖清,并给来焚毁湖清村庄的后山居民以有力的支援。到3 月底恢复平静时,有40个村被夷为平地,7000多人无处安身。1932年农事季节,在湖清与后山之间有一个宽阔的未耕地带;但没有人敢冒险去耕种那些沿敌方领域的土地。
长乐骚动的复杂性和组织是罕见的,但结果却因一些毫不罕见的弱点而招致失败,这些弱点是:未能保持对土匪的控制,而他们的帮助起初是很有价值的;为对付当局的反攻(尽管这一反攻来得很迟)而采用征收新税的办法不得人心;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邻村之间缺乏团结,它们的利益相悖,从而使他们在镇压到来时相互对立。初级运动与复杂运动相比,初级运动指向农村中的少数人(最富有的)。但是,除少数情况外,劫掠者们并不找富人本人,只是要他们的财产,特别是他们的粮食。在发生饥荒时,他们常常只不过去富人家消除饥饿的痛楚。诸如“吃大户”或“向富民坐吃”的说法,在几乎涉及每个省的调查和报告中都不时出现,从受养蚕危机影响的浙江和江南,到像安徽和河南这样较为贫穷的省份莫不如此。
一些极不完整的资料显示出频率极高的抢劫事件(“抢米风潮”)的一些概念。一个经济情报机构记载1934年64起劫案如下:浙江,28起;江苏,19起;四川,5 起;安徽,4 起;河南,3 起;陕西,3 起;广东,2 起。这些案件约3/4 (64分之47)发生在号称富省的浙江和江苏,因为这项调查主要是根据上海和南京报纸所提供的资料。另一份报告提到仅在1934年夏季就发生了26起抢劫(7 月1 日—9 月11日),但只提到四个省(浙江,14起;江苏,5 起;安徽,4 起;河南,3 起),它们都极易为南京的报纸所报道。仅仅邻近上海的一个县(浙江嘉兴),就是所记载的26起事件中的6 起的发生地。一个最后的例子不仅表明了我们所使用的统计数据的非典型性,而且也表明劫案极为频繁:仅无锡一县(江苏),在一个月中,(1932年5 月11日—6 月10日),就记载了25起案件;此外,资料的编者指出:他的资料所依据的当地报纸仅提到实际发生的劫案的十分之二、三。
另一种相对严重又不很短暂的事件是流动性抢劫。多达几百甚至上千的饥民,每人带一个布袋,从一个村到另一个村夺取粮食。有时他们自己组成穷人的团体:“穷光蛋会”、“饥民团”或“吃大户”
但是,就大部分而言,抢米和闹风潮是典型的初级运动,范围和持续时间都有限。春天,在两次收获之间的过渡期,几百或甚至只有几十人(有时只是一群妇女、老人和孩子),会外出抢劫一个地主、一家商店、一座仓库或一条舢板,以获致几天的口粮。警察或当局干预时,有时把口粮分给他们,好让他们更快散去。偶而治安力量也会开枪,但这不是通常的方式。原则上只有当饥饿的农民被迫“铤而走险”(为求生而当土匪)时,才进行镇压。
这些偶然性的抢劫者们尽力使自己与职业性土匪区分开来。有时他们因处于极为困难的境地,竟向县长请愿,要求允许他们抢劫;或者他们会跪在被他们抢夺的地主面前,乞求原谅他们一时被迫采取的过激行为。许多抢劫者小心地把他们的盗窃限于食品,而有些人切望给地主及其家人留下足够的食品,使他们不致因此挨饿。
上面所分析的自发的农民运动表现了三个主要的特征。第一,在农民中,阶级意识淡薄,这一弱点可由指向富人的社会运动较少及其传统性来说明。佃户们通常单独对地主采取面对面的行动,而实际上他们在相互竞争时才这样做。佃户们可以完全不因小事依靠留在村里的地主,但他们却因土地而有赖于地主。佃户之间为获得或保持一块使他们的家庭得以生存的土地而进行的竞争,似乎比被剥削者之间的任何团结的感情更能敏锐地被感觉到。拒交地租极少是一个或几个地主的佃户们集体决定的结果。较常见的是它们是按需要而采取的个人行动。在地主或政府当局谴责这种拒付地租的情况下,无力交租的说法通常更为准确——佃户在交租期限逼近时逃跑的许多例子说明无力交租。两家上海报纸在1922—1931年间所记载的197 起涉及佃户的案件中(见前),7 起是佃户在无力交租的绝望中自杀。在这7 个自杀者中有的人就像债务人在债权人的门前自杀那样,可能为让无怜悯心的地主或代理人丢失面子的愿望所驱使。但是,说得婉转些,这种行为事实上仍是对剥削者表示敌意的一种间接方式。
在上流社会的代表中,最普通的目标是官员而不是地主。农民愤怒的自发的取向使人领会到,中华民国的农民意识到政府的压迫甚于阶级剥削。在这一方面,他们可能只是简单地继续帝国时代已有的、后又进一步被军阀们的胡作非为所加强的传统。政府体现了村外的世界,对这个世界村民们有个印象,要抚养而无回报,这并非远离事实。
自发的农民运动的第二个主要特征是他们的地方主义。由于缺乏阶级意识,有一种从属于某一地方社区的观念,这种观念超越了阶级的差别。村民们想要保卫的正是这种社会地位上不纯的社区,以抵御外来的进攻和威胁。不用多说,农民行动的地方主义已为纵向运动频繁发生所证实。由于当地人所表现的对邻人或陌生人的敌意的准一致性,这些活动更像不同的民族之间的战争,甚于社会战争。正如在一场民族战争(相对于内战)中,当然的敌人不是该社区里的特权成员而是外国人,换言之,是不同社区的成员——或者,甚至是整个那个社区。
即使没有纵向运动,农民为保护严格的地方利益,也会拿起武器。当一个乡起来反抗军队的沉重压迫时,最迅速的平息办法是把这些士兵换防到邻乡;在那里他们仍能胡作非为,对另一些村民造成损害。同样是这种不可侵犯的利己主义支配着一个村的态度,在灾年它设法储存了足够的粮食,但拒绝卖一点给邻村,哪怕那里的居民将会饿死。在1931年长江大水后建立起来的难民营中,农民愤怒地与那些仁慈的人发生争论,因为后者决定给已经太虚弱而难以存活的人喂食:为什么要浪费宝贵的粮食?
把自己限于活命策略的贫困支配这些态度,也说明了农民骚动的第三个特征,即几乎不变的自卫性。铤而走险只是最后的手段。1937年春荒期间,一位官员对一个四川农民变成了土匪而不继续种地表示惊讶,这个农民告诉他:“你看到我的肚子就会明白。”确实是这样,在对他执行死刑后进行尸体解剖时,发现他的胃里除草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另有些人仅限于犯轻微的偷窃,希望被捕并在监狱里得到饭吃。在其他地方,出于同样的原因,警察来逮捕欠税的人时,邻居们恳求警察把他们也带到监狱里去。更多的是农民乞求地区官员没收他们的土地,以解除缴纳超过他们财力的税款的义务(如 1931 年春湖北罗田县两三个村四五十个农民的案件)。
农民可能对一种新的形势或一次外来的攻击作出强有力的反应,但他们从不采取主动。可以这么说,他们任凭对手作主。这些外来的侵犯者在某个时候,或者同时,就是当局(增加税收,不得人心的行政措施),地主(歉收后坚持要押金或交租),老天爷(歉收或其他自然灾害),邻居(纵向运动),土匪——或派去镇压土匪的士兵。基本点是农民自己很少为了改善他们的命运,或更有理由,为了结束他们所受的剥削而主动拿起武器。只有当形势恶化,或他们受某种新措施威胁时(即使这种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改革),农民们才会起来反抗,而唯一目的就是恢复原先的形势。
在每一次农民风潮或动乱的根源里,几乎总有一种被认为是不能容忍的特殊的革新。农民绝不会攻击现行秩序,尽管他们自己是现行秩序的主要受害者,他们会发动武装起义,只是为了重建现行秩序,为了纠正某些错误,或者为了恢复先前的规范——他们很容易将其理想化。与那些参加诸如太平天国那样大规模造反的人或某些秘密组织的“头子”不同,中华民国的农民和那些组织的一般风潮和动乱(也就是说除共产主义革命以外)的领导人似乎没有被宏观的社会洞察力所激励,也没有对这一社会的组织基础产生过疑问。
农民骚动的狭隘性和自卫性是互补的。大多数农民风潮和动乱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地方集团(它的组成往往是庞杂的多,单纯的少)和维护其不稳定的存在。这种保卫大体上与保护收成免遭抢劫或保卫自己免遭土匪袭击并无不同。假使当局常常缺乏效能,为了抵抗土匪,村民们(更确切地说,村里的地主们)被迫建立自卫团,或在面对大股土匪时,建立名副其实的连庄会、连村会。自卫与骚动之间的联系,从广东东部的红旗会和乌旗会的情况(见上文)也能看出,当情况属于“不安全的动乱”时——这时对土匪的抵抗领先于(并发展成为)骚乱或者暴动——甚至更为明显。一般讲来,组织暴动的人也正是那些原先组织自卫的人(地主或者村里的头面人物)。
1.组织大多数“农民动乱”的人并不是农民本身。尽管这些运动很不相同,但大多数都是由村、乡甚至是区的头面人物鼓动并组织的。严格说来,一般所指的农民骚动应该称为农村骚动:它们往往涉及整个农村社区,而不只是农民。被卷入的农民构成了“军队”的大多数,换句话说,群众被组织者操纵,至于组织者自己,他们很少亲自种田。同1789年的法国第四等级一样,参与骚乱的中华民国的农民们,只是跟在一个不同的阶级后面被拖着走的。
2.无论是“农民”骚动还是“农村”骚动,它们都不构成一场运动。我们只能说,那是一系列没有配合、大多组织得很差和没有什么准备的地方性行为,是愤怒的突然爆发,或者不妨借用一下早期用过的措词,是“狂怒”的例证。这些骚动对当局并不构成多大的威胁。20世纪的中国农民的行动和武器与他们17世纪的先辈们相近,而中央政府却掌握20世纪的武器、运输和通信工具。至少可以说造反的农民与治安力量无法相比。所以,如此迅速被平息下去的地方性风潮不能与“农民运动”等量齐观。风潮之多和反复发生表明了既广泛又持久的不满,不过那往往是假定的,几乎没有资料可以证实。正是这种不满情绪,共产党人以他们自己的方式予以表达并加以利用。
3.最后,我们提出的关于这些农民斗争的目标的分类,对那些参加斗争的人们来说,可能没有多大意义。无论农民是同土匪、士兵甚至税吏斗争,他们觉得是在自卫,抵抗攻击者,抵抗像寄生虫一样侵害乡村的社会机体的外来分子。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样,政府往往象征这样的寄生虫。
当共产党人着手把农民的某种革命潜力引向革命的时候,如果中国农民确实蕴藏着这种潜力,那么这种潜力几乎完全在于乡村居民疏远政府(以及由城镇统治的整个社会)这一事实。这种潜力在于一种混乱但根深蒂固的、顽强的感情,对农民来说政府是外人,政府所体现的,确切地说,是剥削和压迫乡村这个封闭世界的外部世界。共产党人在克服那些乍看起来似乎是不可克服的困难的过程中,完成了把这种潜力转变为行动的杰作(只是许多可能性中的一种)。
农民们的行为方式(如果听任他们自行其是,他们本会继续按这种方式行事),同共产党最终要使他们达到的行为方式之间有巨大的差距,上面讲到的困难与这一差距成比例。或者,换另一种说法,是地方自卫与革命行动之间的差距,后者含有一个全面的抱负和一个进攻性的战略。说实在的,共产党人无需让他们的农民军队超越整个差距。进攻性的战略一直是他们唯一关心的。他们利用农民人材缔造了革命大军:不多,也不少;但这本身就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