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大领袖毛主席指出:近百年来,外国侵略者压迫中国,变中国为他们的殖民地、半殖民地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根据不平等条约,“把许多通商口岸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它们直接管理的租界”④,并在租界内实行了完全独立于中国的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以外的另外一套统治制度。这种勒索租界、在中国内部建立侵略堡垒的殖民地制度,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首先出现于上海,英国是第一个向中国进行勒索租界的国家。
外国侵略者对上海地位的重要是有充分认识的。早在一八三二年受英国东印度公司雇佣的德国传教士郭士立(C.Gutz-laff)到上海进行侦查活动时,即已认识到上海是当时中国最活跃的商业城市,如果仅就国内贸易来说,其地位超过广州。他怂恿英国政府用武力达成上海开埠的目的①。一八四二年璞鼎查刚一强迫中国订立了南京条约,马上就图谋在上海建立外国人的居留区,并且初步选定了居留区的地址②。一八四三年上海正式开放,英国第一任驻上海领事巴富尔(G.Balfour)就积极进行勒索土地的活动。
巴富尔初到上海时,在县城内租屋,成立临时领事馆。这一年年底,在领事馆登记的英国商人及教士,总共只有二十五人,这些人散居在县城内外,并没有一定的居住范围。巴富尔一心要索取一块专供外国人居住贸易用的区域,于是拿出不平等条约向上海道台宫慕久进行讹诈。他的主要借口是虎门条约第七款关于在通商各口“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按即领事)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的规定。显然,根据这一条规定,英国人只可以在通商口岸的一定地区内租赁房屋土地,在那里居住贸易。但侵略者曲解这个规定,硬要划定一块纯粹供外人占用的居留地,还说什么华洋分居可以避免彼此间的纠纷,以此来引诱清朝官吏接受他们的要求。在当时英国已经从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中国地方官已经失掉了管束来华外人的权力,加之宫慕久又是一个昏庸的官僚,他认为华洋分居可以减少麻烦,于是将划定上海外国居留地的事情作为单纯的地方事件来处理,与巴富尔进行了谈判。一八四五年十一月,即上海正式开放后为期不过两年,宫慕久就以道台名义,用告示的形式,公布了与英领事协议的条款,名为上海土地章程①。
根据这个土地章程,中国方面“决定将洋泾浜以北、李家场(一作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以为建筑房舍及居留之用”,由此居留地的南界与北界便划定了。东边是黄浦江,是自然的界限。只有西界没有确定。第二年九月又议定以边路(BarrierRoad)作为西界。于是东到黄浦江、南滨洋泾浜(今延安东路)、西至边路(今河南路)、北界李家场(今北京路)这一块全面积约为八百三十亩的地段,便构成了英国居留地,也就是后来所称的“英租界”。这是资本主义侵略者在中国大陆上所勒索到的第一个租界。
一八四五年的土地章程是在英国领事压迫下订立的,因此许多规定都体现出英国的侵略意向,其中最明显的有:第一、外国商人于租界内向中国业主(土地或房屋所有者)租赁土地或房屋是一种“永租”的性质,即承租的外国人一旦租定以后,只要逐年缴纳一定数额的年租,便可无限制地一直租用下去,承租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退租,而中国业主却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停止出租(土地章程第七条、第九条),这显然是为了便利外国人而加给中国人的一种片面约束。第二、“界内土地,华人之间,不得租让;亦不得架造房舍租与华商”(第十五条);外商于租界内租得土地后,“不得建筑房舍租与华人,或供华人之用”(第十六条)。这些规定使中国人在自己本国的一块领土上,反而失去了租地租房使用居住的权利。第三、其他各国商人,只要遵照土地章程中的各种规定,便可以与英人一样地在英租界内租地建房、赁宅居住、租栈房囤货、或暂时居留(第二十一条),但在手续上也同英人一样,必须“先禀明英国领事,得其许可”(第十四条)。这就表明英国不但要把租界变为外人居留地,特别还要把它置于自己领事的专管之下。由此就可以明了,英国在上海攫夺租界的真正目的,乃是继其在南方强割香港之后,要在中国中部大陆上建立一个巩固的侵略堡垒①。
英租界一经勒索到手,上海的外国人便逐渐向那里迁移。当时在上海的外国人,合计不过一百名上下。十分明显,即令他们全数搬到英租界去,八百多亩的居留地也应该够住了。可是作为侵略者官方代表的巴富尔并不以此为满足,他还要把租界与苏州河之间的李家场也包括进去,使英租界的北界扩展到苏州河边。巴富尔在上海县城内租定临时领事馆后不久,即企图在李家场修建固定领事馆,但一八四五年土地章程公布时,他向李家场一带的土地所有者强租土地的活动还没有成功,把该处包括到英租界内的目的也没有达到。一八四六年十月,一个更凶横的侵略分子阿礼国接任驻沪领事,继续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来实现他的前任所未曾实现的野心。一八四八年三月,他有意歪曲并扩大了所谓“青浦事件”②,耍弄流氓手段,强迫新任上海道台麟桂在同年十月答应了扩充英租界的要求,把英租界向西伸展到泥城浜(今西藏路),向北开拓到苏州河边,从而将英国侵略者垂涎已久的李家场一带正式囊括在租界范围内。这时整个租界面积达到二千八百二十亩,较初规定时增加了两倍多。
英国首先采用的在中国内部建立侵略堡垒的新方式,给了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以很大的引诱。继英国之后,法国也在上海勒索租界。
法国驻上海第一任领事敏体尼(deMontigny)于一八四八年一月到任。在此以前,法国侵略势力的先遣部队——天主教传教士,早已到上海进行侵略活动,敏体尼一来,就立刻和这些传教士勾结在一起,并通过法籍主教赵方济(Maresca)在上海县城与英租界之间的地段(即后来的法租界)内租赁房屋,设立领事馆,自此法国开始在上海积极从事勒索租界的勾当。
当时上海除法籍传教士以外,只有法商一名,在英租界内居住经商。同年七月,另一法商由广州到上海,请求领事替他解决租地问题,敏体尼乘机向上海道台吴健彰要求按照英国先例,在相同的条件下划定地段,供法国商民租地建屋、居住贸易之用。敏体尼的意图显然想要勒索一块由法国领事专管的租界,在上②一八四八年三月,英教士麦都思(W.H.Medhurst),雒魏林(W.W.Lockhart),及慕维廉(W.Muirhead)等三人违反初开埠时议定的“外人行走之地,以一日往还,不得在外过夜”的规定,到青浦散发布道书,与当地看守粮船的水手发生争殴。上海英领事阿礼国得到法、美、比利时等国领事的支持,硬说距上海九十里的青浦在“官定范围之内”,要求中国方面“惩凶”。他侮辱上海道台,并以停付全部关税,用兵船封锁一千四百只即将北上的粮船以及派副领事罗伯孙(D.B.Rob-ertson)乘兵船到南京要挟两江总督,压迫清政府“惩罚”水手来满足无理要求。清政府在侵略者威逼下,终于枷责水手十人,并将其中两名分别判处徒刑和流刑,而上海道台咸龄亦因“办理不善”而免职。经过这次事件以后,上海外国人的气焰更加嚣张了。海建立另一个侵略堡垒。他蛮横地拒绝了上海道台根据一八四五年土地章程要求法商前往英租界的建议,胁迫上海道台必须接受法国的要求。这时青浦事件给予清朝官吏的创痛犹新,阿礼国压迫麟桂扩充上海英租界事过不久,他在敏体尼的一再胁迫下,又向法国屈服,于一八四九年四月发布公告,规定以上海县城(北门外的城河)与英租界(南界的洋泾浜)之间,总面积约九百八十六亩的区域,作为所谓法租界。公告上规定:“各国人如愿在租界内租地建屋者,应向法国领事商明办理”①。由法国领事专管的租界由此建立了。敏体尼并且还迫使上海道台宣布,法租界“倘若地方不够,日后再议别地,随至随议。”
现在考察一下当英法分别在上海勒索租界时,美国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的态度。
这一时期美国对华侵略的特点,是跟在别国后面或者通过别国(主要是英国)狡猾地分享侵略果实,所以在上海开港之初当它还没有力量单独攫夺租界时,它就一方面赞助其他国家勒索租界,另一方面为了便于分享别国的侵略果实,它又坚决反对把租界置于任何一国领事的专管之下。
美国首先对英领事专管英租界进行挑战。一八四六年美国第一任驻沪代理领事吴利国(H.G.Wolcott)就职,设领事馆于英租界内,并在馆内升起美国国旗。英领事一面因此向吴利国抗议,一面唆使上海道台对美领事的行为加以制止。两年后另一个美国领事祁理蕴(J.A.Griswold)又在原地升起美旗,引起英领事的再一次抗议②。英美间争执的焦点是:英领事要维持他对英租界的专管特权,而美国则决意打破这种特权,要求分享同等权利。
美国这个政策,也反映在它对法租界的态度上。法租界划定以后,美领事立即向上海道台抗议,竭力反对其他各国人民必须取得法领事同意后才能在法租界租地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英领事在这个问题上与美领事采取了相同的态度,也就是说,英国一面力图保持自己在英租界内的优越地位,另方面又反对法国在法租界内保有相同的优越地位。但是英国这种自相矛盾的态度与行动原则上否定了自己对英租界的专管权,也就是无异于同意了美国所坚持的原则,因此到一八五二年金能亨(E.Cunningham)任美国驻上海代理领事时,英国正式同意美国人在英租界内租地可以不经过英国领事,放弃了一八四五年土地章程中所给予英领事的专管特权,悬旗问题当然也就解决了。至于法领事所取得的对法租界的专管权,由于英美两国的共同抗议,也从未严格实行。这样,在英、法租界内的租地问题上,美国终于获得了与英法相同的利益,这个事实也就说明美国从一开始就是罪恶的租界制度的积极支持者,只是它在取得租界的作法上与英法略有不同而已。
但是,绝不能认为美国只是在英、法租界内取得上述的利益就满足了,事实上正当美领事因悬旗问题与租地问题跟英、法领事发生争执的时候,美籍教士也正忙着制造美租界的勾当。一八四八年,以主教文惠廉(W.J.Boone)为首的美国圣公会(AmericanEpiscopalChurch)教士,利用苏州河北岸虹口地方地价低廉,擅自在那一带广置土地,建造房屋,此后并向上海道台交涉,企图使那一带地区划为美租界。美国教士就这样领先开拓了侵略的道路,而他们的领事就循着这条道路伸展势力。到一八六三年六月,上海道台在既成事实面前,被迫在那里粗略地划定美租界的地址,于是位于苏州河北岸,面积约为七千八百五十六亩的一个辽阔地区,就变成了上海第三个特殊区域①。英、法、美三国在上海勒索租界,虽然年代略有先后,方式不尽相同,各自抢到的面积大小不等,可是它们这种侵略活动的意义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在实际上是完全一样的。首先在地理形势上,三个租界都紧贴着黄浦江,英美两租界以苏州河为界,夹抱着苏州河汇注黄浦江的入口,而法英两租界则分踞洋泾浜的南北两侧。因此三个租界都位于上海县城附近水路交通最便利、地理位置最重要的地点,控制了这样的地点,就可以控制整个上海商埠,这一层充分表明侵略者深谋远虑的险恶意图。其次必须指出,上海租界的创建时期,正值中国对外贸易重心由广州逐渐向上海转移②,而随着经济重心的变动,上海的政治地位也就日益重要。正因为侵略者足够地认识了这点,所以不遗余力地在上海实行勒索,借以巩固他们的侵华基础。
外国侵略者一旦把租界勒索到手以后,就对界内原有的土地所有者施行威逼与利诱。外人租地须直接向中国业主商议,但当时业主多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永租”给外国人。外国领事就出面胁迫上海地方官去“说服”业主,实际上就是以官府的权势相恫吓,进行强租①。敏体尼在租地问题上更横暴地要上海道台去“惩罚不听命令的人”②。另一种情况是,外人有时以略高的租值为诱饵,把土地哄骗到手,以便在中国进行长期榨取。
当上海租界最初建立时,中国政府对租界内行政、司法等还保有干预权,并保有租界内的领土主权,而这些权利又是英、法、美各国所公开承认的③。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华侵略是发展的,租界的地位也随着不断地变化;中国所保有的权利逐渐被侵犯、排斥、以至被否认,而侵略者的地位则日益加强与巩固,于是租界就渐渐成为侵略者包庇走私、广售毒品、戕害中国人民、吮吸中国脂膏的罪恶场所;成为他们干涉内政,阻挠中国革命,扶植买办势力,勾结中国反动派共同镇压人民起义的基地;成为他们从文化上、思想意识上麻痹和毒害中国人民的据点。它是中第二章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十多年间外国资本主义对华侵略的加强91国被侮辱、被侵害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地位的一种特殊的象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上海租界的形成,标志着一个新的、十分凶狠的侵华方式的出现。侵略者一天比一天更明了租界在使中国半殖民地化过程中的作用,他们制造一切机会,把租界制度由上海推向更多的都市,并利用中国发生的各次事变,在租界内掠夺更多的特权,使租界逐渐成为所谓“国中之国”。
①参看南木:《鸦片战争以前英船阿美士德号在中国沿海的侦查活动》。见大公报《史学周刊》,期八十七。
②Michie:前书,卷一,页125。
①土地章程又称地皮章程、地产章程或租界章程,内容规定英国居留地的边界、租地手续以及外侨应遵守事宜,自一八四五年制定后屡有修改,每修改一次,都使外国的侵略程度深入一步。一八四五年的土地章程,中文现无可考。一八五二年一月十七日的《北华捷报》,载有英译章程全文,有人据此重译为中文,见徐公肃、丘瑾璋:《上海公共租界制度》,页25—31。本书引用该章程时,即据此译文。
①这是一八四五年土地章程所反映的英国在租界问题上的侵略意向。后来由于情况的改变,英国侵略者的打算也有所变化,如由于英国与美国的矛盾,英国后来放弃了领事对租界的专管权;又如太平天国革命时,有些中国人逃到上海租界,其中有不少地主富户,租界内的外国投机家们为了赚钱,就盖房租与中国人,因此中国人后来就能在租界居住了。
①ChineseRepository.卷十八,页333。
②T.Dennett:AmericansinEasternAsia.页195—197。
①一八六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英美租界合并,成为所谓“公共租界”。
②一八四三年底,英国一位植物学家曾到上海游历,关于上海在当时的情况,他写道:“上海是中国沿海最重要的对外贸易地点,因此吸引着大部分公众的注意。我到过的城市没有一个具有这样的优越条件:它是通往中国的大门——事实上是主要的入口……。上海港麕集着各种大大小小的船只……,自从开港以来,这些船只带来大量的茶和丝供应在这里开业的我国商人,在回程中把换到的欧美制造品运走……。毫无疑问,几年之内,上海将不仅与广州匹敌,并且将成为一个较广州更重要的地方。”见R.Fortune:TwoVisitstotheTeaCountriesofChina.卷一,页96—98。
①例如李家场英领事馆的一部分土地,便是经过“说服”以后而被夺去的。见G.LanningandS.Couling:HistoryofShanghai.页280,295。
②B.MaybonetJeauFredet:HistoiredelaConcessionFrancaisedeChanghai.页32。
③根据一八四五年土地章程第一条,租界内租地之契纸须经上海道台最后审查,加盖钤印,表明中国仍保留土地管辖权;第十二条,租界内得设更夫,其更长“须由道台与领事会同选派”;第十三条,“华官与领事会同遴派中英正直人士四、五名,估定房价,地租及移运屯地等责”,这说明中国得过问租界内之行政;又第十二条,租界内“倘有赌徒、醉汉、宵小扰乱公安或伤害商人,或在商人中混杂者,即由领事行文地方官宪,依法惩判”,可见中国保有司法惩判之权(至少中国人在租界内犯罪,当归中国惩判);第二十二条,以后土地章程“如有增改,或解释,或改变形式之必要,均由双方官员随时商议,众人如有议决事项,须呈报领事转与道台商妥决定后,始得发生效力”,可见中国对租界内的决议事项有最后审核权;最后,土地章程规定租界内土地为永租而非卖绝,说明中国人是土地的主人,即中国确定地保有租界的领土主权。中国在租界内各种主权的丧失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但我们绝不应根据上述事实而低估租界在初成立时的侵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