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借修约名义积极扩大侵略权益的前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以立约和修约的方式,纷纷向清政府进行勒索。西班牙(一八六四)、比利时(一八六五)、意大利(一八六六)、奥匈(一八六九)、秘鲁(一八七四)都和清政府缔结了通商条约,在“利益均沾”的基础上取得种种特权。但上述各国的侵略活动究竟只有次要的实际意义,远为重要的则是美、法、俄、日等国在这些年代的侵逼、勒索活动。
美国的侵略手法特别狡诈。它的驻华公使蒲安臣利用英国修约期近、清政府焦急忧虑的时机,以甜言蜜语从清政府骗得“出使大臣”头衔,盗用清政府的名义在一八六八年和美国当局擅订“条约”,轻而易举地窃取了一系列侵略特权。
“遣使出洋”原来是西方各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迭次向清政府提出的要求之一,它是外国侵略者对清政府加强控制的一种手段,也是所谓“合作政策”的全套侵华方针中的一个环节。总税务司赫德论及这个问题时曾经明白表示:通过遣使出洋,可以把清政府更加“牢靠地和西方缚在一起”,使它“欲退不能”①,这是说得很老实的。
清政府对遣使问题的态度,可以从一八六七年十月总理衙门预筹修约的奏议中得到说明。当时奕訢等估计各公使在来年修约时必将肆意要挟,遣使一节不但势在必行,而且正可借此机会向各国政府求情,放松对清政府的压迫。疆臣大吏的意见也多大同小异,例如左宗棠认为:“驻京公使恣意横行,而我不能加以诘责。正赖遣使一节,以诇各国之情伪,而戢公使之专横”②,这种论点是具有很大代表性的。但是既议遣使,就不能不考虑出使人选问题。奕訢在奏折中说:“顾中国出使外国,……语言文字,尚未通晓,仍须倚翻译,未免为难。况为守兼优,才堪专对者,本难其选。若不得其人,贸然前往,或致狎而见侮,转足贻羞域外,误我事机”③,反映了当时清政府缺乏出使经验、踌躇为难的情况;而这个弱点结果就被蒲安臣充分利用,成为他的投机对象。
一八六七年十一月下旬,蒲安臣在长期担任驻华公使后准备辞职返美,临行时向总理衙门毛遂自荐,表示“嗣后遇有与各国不平之事,伊必十分山力,即如中国派伊为使相同”④。这个刁滑的阴谋家自一八六二年来中国以后,早已用伪善手腕逐步骗得清政府的信任,使恭亲王奕訢等相信他“处事和平”,“遇有中国不便之事,极肯排难解纷”。现在遣使出洋正苦无人,蒲安臣既肯“毅然以此自任”,奕訢等立即便约他担任中国的“出使大臣”;而蒲安臣见计已得售,自然“慨然允诺”。他这次毫不费力地将清政府诱进圈套,不但说明美国外交的狡狯,还说明美国在华的政治影响,在当时已达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
为了同时“笼络英法诸国”,清政府除派蒲安臣前往有约各国,充任“办理各国中外交涉事务大臣”外,更加派英使馆翻译官柏卓安(J.M.Borwn)充“左协理”,海关法籍职员德善(E.deChamps)充“右协理”,随同蒲安臣出使。同时为使这个“使团”多少带有“中国气味”起见,清政府在赫德怂恿下又加派记名海关道志刚和礼部郎中孙家谷陪同出使,他们二人名义上和蒲安臣一样,同是“钦命之员”,实际上却不过是毫无实权的点缀品。
这个光怪陆离的“使团”在一八六八年二月从上海出发赴美,四月初抵旧金山,六月初在华盛顿呈递国书。七月二十八日,蒲安臣在和国务卿西华德(W.H.Seward)几度密谈之后,签订了由西华德亲手拟定的所谓中美续增条约八条,一般历史著作中又称做“蒲安臣条约”。必须指出,这些由两个美国人串通制造的条款,根本不能称做“中美条约”,因为按照清政府的训令,蒲安臣事实上并无缔约的权力,而且训令中特别言明:在国外遇有重大事情时,必须“咨明中国总理衙门候议,再定准否”①。由此可见,蒲安臣擅订条约完全违背了清政府的指示,因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越权行为。就连为蒲安臣作传的美国资产阶级学者威廉士,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不得不说:“不容否认,根据欧洲所遵守的外交惯例,蒲安臣先生参与缔结此约是不正当的。他并未得到明令在国外商订条约,而且如果他在离北京之前讲出订约的意图,总理衙门是绝不会任用他的。”①实际上,这样卑鄙无耻的“缔约”方式不但在欧洲找不出可援的“惯例”,在任何国家中也是史无前例的。
同年十月,蒲安臣一行从美国到达伦敦。表面上他仍旧扮演着“中国钦差”的角色,但实际使命则是代表美国,就进一步加强联合侵华政策(即所谓“合作政策”)的问题和英政府交换意见。十二月二十八日,新上任的自由党外交大臣克拉兰敦在给蒲安臣的咨文中表示:英国希望清中央政府今后更加努力保护英国在华的侵略利益,而英国方面则应允不对这个政府施加“不友好的压力”,并愿改变过去直接对地方当局进行威吓勒索的办法,把清中央认作主要的交涉对象。同时他又特别声明,当英人在华生命财产遭到“危险”时,英政府仍将使用武力。这个充满保护者口吻和威胁意图的声明,使蒲安臣感到很大满足。他在次年一月一日给克拉兰敦的复信中,公然又一次以中国“使臣”的名义,对上述咨文内容包括使用武力的保留条件在内表示全部同意。接着他便前往巴黎和柏林,从法德两国政府获得了和英国类似的声明。一八七○年二月,这个阴险狡狯的美国侵略分子在俄京圣彼得堡一病不起,结束了他的阴谋活动,随行人员经比利时、意大利等地返回中国。
愚蠢的清政府迷信蒲安臣能够代它“出力”,“极肯排难解纷”,但结果除了遭受进一步的侵略和难堪的愚弄之外,并没有得到丝毫利益。相反地,通过“蒲安臣条约”的缔结和其他活动,美国却进一步加强了它在中国的侵略势力。
“蒲安臣条约”的最大阴谋之一,就是扩大招骗华工的罪恶勾当。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人口掠卖和鸦片贸易一样取得了“条约根据”,中英、中法北京条约中都规定清政府不得禁阻华工出口,因此这项惨无人道的奴隶贸易较战前愈加扩大。一八六一——一八六六年间,仅从香港一地出口的华工即达四万九千六百四十一名①,从澳门出口的人数比香港更多。掠卖人口的罪行猖獗到这种程度,以致严重地影响到华南沿海地方的社会秩序。一八六六年初,清政府曾邀请英法公使拟定“招工章程”二十二条,企图对人口贩子加以一定限制;然而尽管如此,掠卖的惨事仍不断发生,同年年底两广总督瑞麟奏称:“粤东近日诱拐人口出洋之案,层见迭出,甚至伙众设计,诱及妇女幼孩;一落外国火轮,即带至香港、澳门等处,转贩诸岛,远涉数万里之外,莫可追寻”②,可见上述罪行仍在有增无已。根据美国侵略分子卫三畏的估计,拐卖出口的华工单就“契约华工”一类而论,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前约为十五万人,而到七十年代中期竟达到五十万人左右③。
被掠卖的中国劳动人民有很大一部分运往美国。在上述六年间从香港出口的四万多人中,被掠往美国的就有三万零二百四十七名①,约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当时美国正在大力开发西部,人力不足,因此对招骗华工特别积极。“蒲安臣条约”第五条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民人前往各国,或愿常住入籍,或随时来往,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为是”,其实际目的就在继续扩大拐诱华工的规模,以供美国资产阶级榨取和奴役。自该约订立后,更多的华工被运到加利福尼亚一带,从事开矿、筑路、垦荒等艰苦劳动,为美国资本家创造了巨大财富。单就美国西部的筑路工人来说,一八六九年总数共为一万人,其中华工就占九千名。到一八七五年止,在美国太平洋沿岸的华工共达十万人之多②。
美国侵略者诱拐大批华工从事奴隶劳动的罪行,一向是在“自由”和“人道”的旗帜下进行的。他们“振振有词”地说:到美国来的华工都是“自由移民”或“自由劳工”,而不是丧失自由的契约劳工。但是,不管这些欺人之言如何动听,事实上“自由劳工”和契约劳工是很难区别的。如果硬要加以分别,那末只能说:“契约劳工”在出口以前就被迫接受了卖身契,而“自由劳工”却在进入美国国境后才完成这道手续③。华工到达美国后再立契约,对于美国的资本家很有好处,因为这些劳动者一旦被骗到远隔重洋的异乡后,在欲归不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势必完全听人摆布,被迫接受任何苛虐的条件和待遇。这就是“自由劳工”所享受的“自由”!
“蒲安臣条约”的另一重要阴谋,就是加强对中国的文化侵略。该约第七条特别规定:“嗣后中国人欲入美国大小官学,学习各等文艺,须照相待最优国之人民一体优待”;“美国人可以在中国按约指准外国人居住地方,设立学堂”。显而易见,美国政府的目的是通过吸收留美学生和在中国办学堂两种方式,来实现其培养亲美的知识分子、奴化中国人民的野心。清政府在该约诱惑下,一八七一年批准派幼童分批赴美留学,总数一百二十人。至于外国人在中国办学堂的工作,则主要由传教士担任。根据不完全统计,一八六九年在华耶稣教(新教)学校中共有学生四千三百八十九人,一八七六年增至五千九百十七人①,其中有很大部分属于美国教会系统。正如伟大领袖毛主席所指出:“美帝国主义比较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在很长的时期内,更加注重精神侵略方面的活动。”②文化侵略是美国侵华政策中极重要的一环,在十九世纪六十和七十年代中,这方面的活动还只是开端。
“蒲安臣条约”除上述两方面的阴谋外,还有一个企图,就是继续扩大美国在“传教”名义掩护下的多方面侵略活动。该约第四条规定:“美国人在中国,不得因美国人民异教,稍有欺侮凌虐”,这是继中美天津条约第二十九款之后,美国政府用条约方式扩大在华“传教事业”的又一次表现。当然,被侵略的中国人民“欺侮凌虐”美国侵略者,这种假设本身就是极端荒谬的,美国政府花言巧语的用意,实际是要借此压制中国人民的反侵略斗争,禁止他们在受到美国传教士欺侮凌虐时进行正义的反抗。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十余年中,主要地作为英美两国侵略工具的耶稣教,在中国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更多的英美传教士在新的不平等条约庇护下侵入中国各地。一八五八年外国在华耶稣教传教士共八十一人,一八六四年为一百八十九人,一八七四年竟达四百三十六人①,十多年间增加将近五倍。如果按国别加以分类,这四百多名耶稣教教士中美国人的数目最多,占总数百分之四十八;英国人居第二位,占百分之四十四到四十五;他们的势力庞大由此可知。英美在华“传教事业”的发展速度,还可从“内地会”的例子得到说明。这个专门在中国内地活动的耶稣教“传教”组织最初建立于一八六六年,十年时间便扩充到包括外籍传教士五十二人,中国籍助手七十五人,工作站九十二个,其势力深入到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许多省份。
美国资产阶级学者丹涅特曾经直率承认:“基督教在一定程度上正象鸦片一样,是未经中国人民的同意而强迫中国接受的。中国人虽有不抽鸦片和不信教的自由,但是却没有禁烟、禁教的自由。”②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而外国在华传教士正是凭借这种用武力取得的“传教自由”,在它的掩护下进行种种侵略活动。就英美等国的耶稣教教士而论,他们在中国除执行前面提到的文化侵略任务以外,还积极从事于攘夺权利、欺压人民、搜集情报等各式不法勾当。所有这些借传教作掩护的侵略罪行,不可避免地在中国人民中激起普遍的憎恨和反抗。如前所述,蒲安臣擅自立约的阴谋之一,正是要借条约规定来压制这种反抗,为美国在华“传教事业”的发展扫清道路。不仅如此,当他以中国“使臣”的身分在美国各地发表演说时。他还故意抹煞中国人民的反侵略意志,妄说中国人民对这些披着宗教外衣的美国侵略分子竭诚“欢迎”,希望他们更多地到中国去,“把光辉的十字架插得满山遍谷”①。不过,谎言至多只能起一时的欺骗作用,它们终究是经不起事实驳斥的。实际的情况是:一八六八年前后,中国人民的反洋教斗争正进入一个新的高潮时期,各地“教案”此伏彼起,接连爆发,其中规模较大的有扬州教案、台湾教案、酉阳教案、遵义教案、安庆教案等。这种自发的反侵略行动,其斗争锋芒正是直接指向外国在华传教士(包括美国传教士)的。
总的说来,尽管在“蒲安臣条约”中充满着欺骗中国人民的伪善字句,并且条约的形式也似乎是相互“平等”的,但是这一切都无法掩盖它的强烈的侵略实质。一八六八年九月间,西华德在一封致新任驻华公使劳文罗斯的信中心满意得地指出:该约中“包括了当前美国政府认为亟需用修改一八五八年条约的办法来加以调整的全部主要事项”②。换句话说,通过“蒲安臣条约”的缔结,美国实际上达到了“修约”的基本目的,盗取了当时美国政府认为最关紧要的各项权益。
美国之外,另一对中国侵逼勒索的重要国家就是法国。利用天主教作为侵略工具,从来是法国侵华政策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法国政府卵翼下的天主教在华“传教事业”日益扩大,欧籍在华天主教士在一八七○年即达二百五十名之多③,南至海南岛,西至西藏,北至东北三省,几乎在全中国都设有天主教的机关。
外国在华天主教士的种种劣迹是比耶稣教士有过之无不及的。在他们的罪恶活动中,最使中国人民切齿痛恨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他们进入内地各处后,恃领事裁判权为护符,称王称霸,横行无忌,动辄投名片,递“照会”,无理干涉地方行政。他们所到之处勾结当地土豪恶霸,“莠民以教士为逋逃薮,教士以莠民为羽翼”,共同结成以外国天主教士为中心、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罪恶势力,“直如一国之中,有无数自专自主之敌国者”①。流氓痞棍纷纷依附教会,为非作歹,凌虐乡里,“凡教中犯案,教士不问是非,曲庇教民;领事亦不问是非,曲庇教士。遇有民教争斗,平民恒曲,教民恒胜,教民势焰愈横,平民愤郁愈甚”②。第二,外国天主教士借口中法北京条约关于“还堂”的规定,在各地强占民产,肆行掠夺,使中国人民遭受到巨大的物质损失。一八七一年清政府在给各国《议办传教章程》中曾经指出:“近年各省地方,抵还教堂,不管是否有碍民情,硬要给还,并有强指绅士华丽房屋为昔年教堂,逼令民间退让之事。甚至将有碍体制之地,及公所会馆庙宇,为阖地绅民所最尊崇者,均任意索取抵给教堂。且各省房屋,即或实系当年教堂,业经历有年所,或原系教中人卖出,嗣后民间转相售卖,已非一主,并有从新修理,费用甚巨者,教士不出价值,逼令交还;又因房屋偶有倾倒,反索修理之费,各种举动,百姓均怒目相视,俨若仇敌。”③此外,外国天主教士还对中国人民采取其他剥削手段,例如在荒歉的年份,他们常常乘机用低价从农民手中收购大批田地,或者以“救济”为名发放高利贷,对贫苦农民实行残酷的盘剥。
中国人民对外国天主教士的侵略罪行进行了不断的斗争。一八六六年初恭亲王奕訢在致贵州巡抚张亮基信中说:“自天主教弛禁,洋人在各省任意游历传教,乡曲愚氓恃习教为护符,而日行刁玩,地方官吏虑事机之多变,而姑示优容。该教士等果能恪遵和约,敛迹韬声,尚可安然无事,乃延至今日,各直省教民案件,层见迭出,邮筒络绎,无日无之,本处督饬章京等治官文书,焚膏继晷,手不停批”①,反映了各省反洋教斗争的高涨形势。一八七○年的天津教案,是当时中国人民对外国天主教士侵略罪行的一次最强烈的抗议行动,也是当时整个反洋教斗争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天津人民多年来遭受法国天主教士欺凌压榨,对这些为非作歹的侵略者早已恨入骨髓。一八七○年六月,当地民众获悉法国天主堂拐买并残虐儿童,要求进行调查。二十一日群众齐集教堂和法国领事馆门前示威,法领事丰大业(H.V.Fontanier)通知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立时派重兵进行镇压,崇厚不敢照办,于是丰大业冲进通商衙门,“神气凶悍,带有洋枪二杆,后跟一外国人,手执利刃,出言不逊,将洋枪向崇厚施放,幸未被中。该领事将桌上物件,信手砍损,咆哮不止”。归途中遇见天津知县刘杰,“该领事即对其放枪,将该县知县家人打伤”②。这一杀人行凶的暴行在天津民众中激起无比的义愤,凶手丰大业被当场击毙,法国教堂、育婴堂、领事馆都付诸一炬,英美耶稣教堂四处也同时被拆毁。当时在天津人民斗争的影响下,山东、江苏、江西、广东等省都有响应的表示。这一形势引起各侵略国家的很大惊慌,它们一面在华北沿海集中大批军舰,实行武力威胁,一面联合照会清政府,要求对天津民众采取严厉手段。与此同时,法代办罗淑亚(deRochechouart)更提出最后通牒,企图进行无耻敲诈。怯懦的清政府经不起列强恫吓,结果答应偿银五十万两,特派崇厚赴法国“乞情致歉”,又先后派遣刽子手曾国藩、李鸿章赴津“查办”,将这次反侵略斗争残酷地镇压下去。
但是,尽管清政府奴颜婢膝地满足了侵略者的要求,罗淑亚却仍旧不肯罢休。一八七○年十一月,罗淑亚进行新的勒索,要求清政府修改一八五八年所确定的税则。当时法国已在普法战争中遭受惨败,巴黎正在普军包围之中,罗淑亚一时不可能从本国得到实力支持,因此这次勒索并未达到目的。一八七二年九月,法国新任驻华公使热福理(deGeofroy)正式要求修改天津条约,总理衙门派员和热福理逐款举行谈判。当时清政府考虑“传教一事,为该国所独重,自前年天津教案办结后,教士气焰益张”,因此希望借修约机会“稍图补救”①,对传教士的特权加以一定限制。这一合理的要求,竟被热福理断然拒绝。另一方面,法方野心勃勃,所欲甚奢,清政府也无法轻易接受。新败未久的法国,结果不得不把修约问题暂时延搁下去。
与美法等国同时,北方的沙俄也向清政府竭力勒索新的特权。根据一八六二年订立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俄商在中国边界百里之内贸易概不纳税;“小本营生”的俄商可在蒙古各地任便贸易,概免纳税;俄商经陆路运俄国货物至天津,其应纳进口正税“按照各国税则三分减一”;运往天津、通州的俄国商货,经张家口时可酌留十分之二在当地销售,一方面免纳子税,另方面进口正税也同样三分减一;俄商从张家口贩运土货回国,只纳子税(百分之二·五),免纳出口正税;这些规定赋予俄国一系列商业特权,并树立了陆路通商减税的恶例,其他各国后来纷纷效尤,造成中国税收上的严重损失。
但是沙俄政府并不就此满足,它仍想继续扩大已经获得的商业特权。当时俄国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按照一八六二年陆路通商章程第十款规定:“俄商在他口贩买土货运津回国,除在他口按照各国总例交纳税饷外,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即正税之半)”;俄政府认为纳税太重,企图将复进口税一项取消。第二,张家口进出口税比他口更轻,因此俄政府企图取消一八六二年章程中关于“俄商路经张家口,按照运津之货总数,酌留十分之二于口销售”的限制,改为任便销售,换句话说便是企图变张家口为正式的商埠。第三,根据一八六二年章程,俄商赴蒙古各地贸易虽享有免税特权,但系指“小本营生”而言,富商大贾不在此例;因此俄政府竭力要打破这种限制,扩大对蒙古各地的免税贸易。一八六五年三月,俄公使提出修约照会,“开列多款,迹涉要求,大率惟利是图,而以张家口任便通商为最重”①。清政府鉴于一八六二年章程中有“试行三年为限”的规定,原则上不能拒绝议改;但张家口距北京较近,清政府深怕俄国在该地发展势力,“聚人渐多”,造成对北京的威胁,因此坚决反对俄商在张家口任便贸易。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往返争执,相持不决。一八六六年初,俄使又来勒索,“其意益坚”,结果清政府被迫同意俄商在他口贩运土货运津回国,免纳复进口子税,其他各节两年后再议②。一八六七年夏,俄公使倭良嘎哩(А.Влангали)再向总理衙门提出照会,要求在张家口“立领事官,开设行栈”。他这种纠缠不休的手段,不久终于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一八六九年四月,中俄双方签订改定俄人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其中运津俄国货物在张家口“酌留十分之二”改为“酌留若干”,俄商可在蒙古各地任便贸易,一概免税,并不限于“小本营生”。几年来俄国在对华陆路通商方面所追求的目的,至此全部实现。
在这一时期,掠夺领土仍旧是沙俄侵华的中心目标。一八六二年,中俄循中俄北京条约的原则规定,会商勘分西部边界。谈判中,俄方强要一律按中国常驻卡伦划界。清政府当时指出:“条约仅有及常住卡伦字样,并无统以卡伦为界之语”,驳斥了沙俄的无理要求。其实,当时中国常驻卡伦均在边界内侧。同时,在中俄北京条约的俄文本中也并无“常驻卡伦”字样,但俄方蓄意进行欺骗,完全隐瞒了这一重要情况。当时俄方代表巴布科夫竟无耻地写道:“对我们来说,这种情况,由于中国委员完全不懂俄文,在当前的谈判中并没有特别的不便之处。”①他们恃强逞横,一方面出动军队侵扰塔尔巴哈台、科布多、伊犁所属各卡伦,“抢夺马匹,拘禁兵丁”,不断进行武装挑衅;另一方面在谈判中公开威逼清政府接受俄方所提的划界方案,否则俄国“即行带兵强占”。一八六四年十月七日,清勘办西北界事宜大臣明谊在俄方胁迫下签订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内容比中俄北京条约第二条更加狠毒,连北京条约规定为界湖的伊塞克湖也划为沙俄的内湖。沙俄通过中俄北京条约和这一新的勘界议定书,割占了中国西部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
到七十年代初,中国的东邻日本也步列强后尘,企图通过缔约方式对清政府进行勒索。当时日本虽然刚刚走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本身尚未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但是它已开始暴露强烈的侵略野心,力图掠夺并进一步奴役中国和朝鲜等国家。
一八七○年九月,日本政府派遣外务大臣柳原前光等来中国,要求预商通商事宜,以便进一步缔结商约。当时清政府认为日本和中国既然同样遭受西方列强侵略,“中国正可联为外援,勿使西人倚为外府,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协力”①。相反地,如果拒绝立约,以后日本可能挽英法充介绍人,“彼时不允则饶舌不休,允之则反为示弱;在彼转声势相联,在我反牢笼失策,与其将来必允,不如此时即明示允意,以安其心”②。在这些考虑下,总理衙门很快应允了柳原的请求。一八七一年六月,日本政府派大藏卿伊达宗城等来华订约,和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在天津举行谈判。日使一开始就要求按照“西人成例,一体订约”③,其提案中“荟萃西约取益各款而择其尤”④,并特别着重地要求取得“一体均沾”的特权。但尽管日本野心勃勃,当时它究竟还羽毛未丰,缺乏足够的实力逼使清政府依从。根据双方最后议定的“修好条规”和通商章程,两国商民准在对方指定的通商口岸贸易(中国开放口岸十五个,日本开放八个),但不得进入内地;两国商货进入对方口岸,均照对方海关税则完税;两国在对方指定口岸可设领事,约束本国商民,民事案件归领事审理,刑事案件由领事和地方官会审。和以前同西方各国历次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相对照,这次中日条约确实比较合理,并反映了清政府同日本修好的真诚愿望。但是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却对条约内容表示很大的不满,并在订约的第二年再派柳原前光来华要求修约,特别是要求片面地取消清政府在日本口岸对本国商民的领事裁判权。直到一八七三年,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才偕同美国顾问李仙得(C.W.LeGendre)等来中国换约;然而副岛来华的目的实际上并不在和中国建立友邻关系,而是抱着狠毒的阴谋,企图乘机窥探清政府的虚实,寻找借口,积极准备以武力侵占中国的领土台湾。
②《左文襄公书牍节要》,卷九,页19。
③同治朝始末,卷五十,页32。
④同治朝始末,卷五十一,页27。
①同治朝始末,卷五十二,页4。
①F.W.Williams:AnsonBurlingameandtheFirstChineseMissiontoForeignPowers.页152。
①CopyofaDespatchfromGovernorSirR.G.MacDonnell,C.B.toHisGracetheDukeofBuckinghamandChandos.见PapersRelatingtoCoolieEmigration.页4。
②同治朝始末,卷四十五,页55。
③S.W.Williams:MiddleKingdom.卷二,页663;TheChineseCommercialGuide.页336。
①数字见PapersRelatingtoCoolieEmigration.页14。大体上说,当时掠往美国的华工多从香港出口,而澳门出口的华工则主要运往南美等地。
②Dennett:前书,页538。
③Memorandum,DepartmentofMarineandColonies,Lisbon,Au-gust29,1871.见CorrespondenceRespectingtheEmigrationofChineseCooliesfromMacao.页20。
①K.S.Latourette:AHistoryofChristianMissionsinChina.页442。
②毛泽东:《“友谊”,还是侵略?》,《毛泽东选集》,卷四,页1510。
①Latourette:前书,页405—406。
②Dennett:前书,页574。
①Williams:前书,页138—139。
②Williams:前书,页147。
③Latourette:前书,页339。
①同治朝始末,卷七十六,页33;卷八十二,页16。
②同治朝始末,卷七十六,页40。
③同治朝始末,卷八十二,页24。
①同治朝始末,卷三十八,页26。
②同治朝始末,卷七十二,页25。
①同治朝始末,卷八十六,页12。
①同治朝始末,卷六十七,页23。
②同治朝始末,卷四十一,页1—2。
①Бабков:Воспоминанияомоейслужбевзападнойсибири(1859—1875гг.).第三篇,第四章。
①同治朝始末,卷七十七,页35。
②同治朝始末,卷七十八,页24。
③同治朝始末,卷八十二,页3。
④同治朝始末,卷八十二,页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