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1909年之交,帝国主义在华争逐的形势,很有点像1907年夏秋之交,主要是基本形势对日本极其有利。那时,日本因与法、俄相继建立协约关系而在侵华方面得到了助力;现在,它因与美国缓和了矛盾而减少了阻力。再加以正碰上中国光、宣两朝政权交替,局面动荡,使日本更有机可乘。日本确实抓住这个时机,在东三省南部对中国发动了全面的侵逼,目的是对1907年后半年它蓄意制造的一系列争端以及自日俄战争以来所遗留的各种问题,按照它的意愿来一个总清算。在此以前,清政府在退让之中还总想有所抵拒。现在,本已松软的抵拒之堤开始大崩溃,1909年就以清政府对日本的大屈服载入了史册。
1908年12月下旬,日使伊集院彦吉要求清政府就东三省交涉各案进行会商,从速议结①。他指出有六个问题需要解决②,并于1909年2月6日提出日方的具体主张:
(一)新法铁路问题。甲、乙两种方案任选其一:甲,中国不修新法铁路,而修法库门—铁岭铁路与南满铁路相连;乙,中国修筑新法铁路,同时给予满铁公司以修筑南满铁路某站起、经法库门至郑家屯支路之权;
(二)大石桥—营口铁路问题。该路应照旧存续,归满铁公司经营管理,并须将其末站由牛家屯移至营口市街接近之处;
(三)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城根问题。可将京奉铁路奉天站迁移,与南满铁路奉天站合并一处,或在南满铁路奉天站接连地方另立京奉铁路新站,再由两路奉天站至城根以电气车或其他机关加以联系(意思就是使南满铁路也通到奉天城根);
(四)抚顺、烟台煤矿问题。两矿都须归日本经营,应纳给中国的税项不得超过其他煤矿所纳者;
(五)安奉铁路沿线矿务问题。应统归中日合办,以1907年(8月)东督、奉抚与日本驻奉天总领事议定而未签字的合同草案作底,重议合办章程,“同时议定南满洲铁路干、支各路沿线矿务之合办章程”(但抚顺、烟台煤矿不在合办之列);
(六)“间岛”问题。一,该地如决定属于朝鲜,日本可允中国商民在该处杂居营业;如决定属华,中国亦应允日、韩(朝)两国商民在该处杂居营业,“并不强制改风易俗之事”;二,该地如决定属朝,日本允中国设立领事馆;如决定属华,中国应允认日本“在局子街并其他枢要地方设立领事馆分馆,由日本国官吏管辖保护日、韩商民之事”;三,该处中国商民所得产业及已开办事业,日本概行允认;四,关于该地与中、朝各处交通及贸易之事,“日、中两国政府互允决不提及关乎阻碍之设施”;五,将吉长铁路展修至朝鲜会宁;等等③。
在这期间,伊集院还提出安奉铁路改良工程问题。1月31日,他正式照会清政府,告以该项改良工事将由满铁公司承办,要求中国速派委员与日员会同商议,给予种种便利①。
以上各项提议的含义是很清楚的,其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第一,日本这时明确提出了修筑吉(林)会(宁)铁路的问题,从而在觊觎延吉地区一事上增加了一个新的重要项目;第二,安奉铁路的改良工程问题虽然是单独另提的,但实际上与其他各案有密切联系。按照中日北京条约的规定,那项改良工程在1908年底即应完竣,可是几年来日本并未议及动工,而是偷偷摸摸在沿线进行了各种准备,包括购占土地、擅自测量、继续驻军、分设警察等等;在一切准备就绪之后,与其他六案同时交错提出,显然是要向清政府发动一场外交总体战,谋求最大限度的侵略效果。
日本的方案提出后,东北六案由清外务部侍郎梁敦彦、参议曹汝霖等与伊集院在北京谈判,安奉铁路改良工程问题则主要由日本驻奉天总领事小池张造与当地的清朝当局进行谈判。关于后一问题,日本的目的是大幅度地调整线路,改筑宽轨,以便使之既能与南满铁路相接,变为它的一条支线,又能通过在鸭绿江架桥与朝鲜境内的铁路接通;清政府则强调该路应基本照旧,它把交涉重点放在要求日方撤走该路沿线的军、警上。日本不仅拒绝中国的要求,而且更进一步,于8月6日(六月二十一日)向清政府发出一个最后通牒式的照会,蛮横地宣布撇开中国,擅自开工改筑①。在此种威胁面前,清政府第二天即表示让步②,十二天后即19日由锡良(继徐世昌之后任东三省总督)、程德全(继唐绍仪之后任奉天巡抚)与小池签订节略,基本上满足了日本的愿望,而于撤退日本军、警等事则一概避开,实际上是听任其留驻下去①。
关于所谓东三省六案,日本主要着眼于通过扩展路、矿利权而增强其在东北的势力,它以重弹延吉地区的分界及归属未定等老调为手段,谋求侵略该地区合法化,并向清政府进行全面讹诈。清政府对领土权问题最为敏感,从谈判一开始,梁敦彦就要求“将延吉问题先行商结”,并探询如中国在抚顺煤矿问题上对日让步,日本是否“能将延吉认为中国领土,一如十年前惯例,尽归中国管治”②。日本顺水推舟,但不满足于只在抚顺煤矿一事上取得利益。2月1日,伊集院宣称:“中国如能于他项问题和商通融办法,日本能将延吉地方认明中国有此领土权”,但对该地朝鲜居民的裁判之权应归日本①。3月18日,清政府就六案正式照覆日本,重申“中国政府视延吉一案至为重要”,指出日本既承认中国于该地有领土权,却又不允中国对那里的人民有裁判权,无异“于中国领土内限制中国主权”,中国对此不能同意;其余新法铁路等案,也对日方提议表示拒绝;最后建议将这些案件“送交海牙和平会公断”②。日本自知理亏,反对交付第三者公断(仲裁),坚持双方直接谈判。它看透了清统治者对延吉问题格外重视,就选定这个易破之点大力进攻。它对上一年已经制造的火狐狸沟案件等狡赖拖延,不去解决,这时又加强对延吉一带的侵逼,制造了一系列新事端。4月,日驻朝统监府修订“临时间岛派出所”官制,增设事务官、技师等官。6月,日本宪兵在三道沟骨牌地方强占一个朝鲜族居民(此人为一华民收为养子)的地基,强盖房屋,拟作宪兵分遣所之用。7月初,在百草沟发生日本宪兵及朝鲜巡检持械闯入朝鲜族居民住宅、轮奸妇女的事件。7月中,日本宪兵闯入和龙峪府经历署行凶,伤官戕兵③。这期间,日人又在六道沟擅修并拓建警楼,斋藤乘机狂妄叫嚣:“间岛问题三年未决,各执一是,若因此而有战事,亦属无法。”①日兵在延吉各地横肆强蛮,就中以六道沟为尤甚,一个月之内,中国官警被日兵任意殴打,派办处被日兵包围共三次。继陈昭常(调任吉林巡抚)之后任延吉边务督办的吴禄贞针锋相对与日本侵略者进行斗争,日使就向清政府诬陷他“迹近挑拨”,并威胁说:清政府如不加制止,日方将“采用适当之措置以为抵制,则两国难保不陷于不快之局”②。7月底,日方捏造“延吉马贼欲将蠢动”之说,增派官兵由会宁渡江越境,然后开往六道沟③;同时,清政府据报,另有日军五百余名已运到会宁,即将开赴与六道沟只一江之隔的茂山驻扎,“其用意竟欲联合奉、吉二省马贼,窜入延(吉)境,扰乱地方治安”④。日本一面在延吉当地以种种不法行动向中国不断施加压力,一面在北京向清政府反复陈说所谓“间岛领土权问题未定以前”,各类事件的发生“诚所不免”,要清政府“速将主要之根本问题以交让妥结之法从速解决”⑤。清朝统治者在日本的威胁下,产生了日益强烈、紧迫的危机感,自称:“日人在延吉节节进步,事机渐迫,所有东三省各案,断难再延”①。他们深恐“因延吉一隅,掣动大局”②,于是决定对日退让妥协。8月7日,清政府照会日使,宣布如日方在延吉一案上能满足中国的愿望,则它愿在新法铁路等各案上对日本竭力让步③。双方又经过一些折冲,于9月4日就东三省六案签订了两个条约:解决日本侵略延吉问题的名为《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解决其余问题的名为《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按照《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中国如筑新法铁路,应与日本“先行商议”;中国承认大石桥—营口铁路为南满铁路支路,并同意将该支路末端展至营口;中国承认日本开采抚顺、烟台两煤矿之权,该矿向中国缴纳的各种税及运煤出口的税率,应照“最惠之例”征收;“安奉铁路沿线及南满洲铁路干线沿线矿务,除抚顺、烟台外”,统由中、日两国人合办;京奉铁路展造至奉天城根一事,日本“允无异议”,具体办法另行商定。《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规定:“图们江为中韩两国国界”,日本统监府派出所及文武人员,在缔约后两个月内应由江北撤尽;中国开放龙井村(即六道沟)、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四处为商埠,缔约后两个月内日本即可在各该商埠设立领事馆;在图们江北垦地居住的朝鲜族居民,归中国地方官管辖裁判,但在审判关涉这些居民的民、刑案件时,日方“可任便到堂听审”,其“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如日方“能指出不按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中国将来按吉长铁路办法将该路展造至延吉南边界,在会宁与朝鲜铁路接连,至于何时开办,由中国酌量情形,“再与日本政府商定”。这就表明,清朝统治者为取得日本“承认”延吉一带为中国领土,不惜正式出卖
了大批利权,对日本(从而也对各国)开放了延吉一带,给了它以干预当地司法、筑路等事务的“条约权利”。日本自1907年蓄意制造了所谓“间岛问题”,两年以来,以该地的所谓“归属未定”为王牌,千方百计逼使清政府承认它对那里的干预、侵略的合法性,并进而逼使清政府在有关东三省南部其他路、矿利权问题上向它全面屈服,至此它的阴险图谋基本上实现④。
当日本向清政府加紧逼勒、在争夺东三省利权方面取得节节胜利时,美国的侵华外交也以新的姿态活跃了起来。促成这一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美国政府的更迭。1909年3月,塔夫特就任美国总统。他虽与卸任总统罗斯福同属共和党,而且他本人原来就是罗斯福政府的一个重要成员(陆军部长),但他在反映美国资本向外扩张的要求方面却大大超过了他的前任。他上台不久,就公然倡导并大力推行后来人们称之为“金元外交”的政策。用他自己的话说,这就是“以金元代替枪弹”⑤的政策,是“为使我们的商品和我们的资本家获得赚钱的投资机会而积极干预”⑥的政策。他任命了最同情于海外经济扩张的诺克斯(P.C.Knox)①为国务卿,而诺克斯上任后立即改组了国务院,使之能更有效地为美国资本及商务的扩张服务。塔夫特政府把中国作为推行金元外交的主要场所之一,而以夺取中国铁路投资权为下手处。其影响所及,加剧了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铁路利权的新争夺,促成了国际金融资本在华的新结合,并且打破了罗脱—高平协定所带来的美日妥协局面,激化了双方在我国东北的矛盾,造成了帝国主义在华角逐的新态势。
塔夫特政府在华争夺的第一个重大步骤是强行加入湖广铁路借款。所谓湖广铁路借款,指的是清政府为修筑粤汉铁路湖北、湖南段和川汉铁路湖北段而向外国银行举债一事,借款草合同于1909年6月6日由督办粤汉铁路兼督办鄂境川汉铁路大臣张之洞的代表与德、英、法三国有关银行的代表签订,借款总额定为五百五十万镑。美国塔夫特政府上台后不久,就开始密切注视清政府与欧洲资本之间的这个交涉,并决定抓住这一题目为美国资本打开出路。它一面以种种借口要中国让美国资本参加这项借款,一面在国内进行组织准备,于6月初推动摩根公司、坤洛公司、第一国民银行及花旗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美国银行团,作为这项借款的预定参加者和美国政府在华推行金元外交的助手。司戴德则从国务院的官员一变而成为美国银行团的代表。关于列强在这件事上的争夺及其发展,将在本章第五节做专门叙述。
塔夫特政府在华争夺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东三省的铁路。这里的铁路几年来一直是美国资本家(以哈里曼为代表)垂涎的对象,即使美、日官方的罗脱—高平协定也并没有使他们的这种兴头减低。1908年夏,俄国人向坤洛公司的代表席夫(J.H.Schiff)发出一个信息,建议他出面倡议以发行有担保的证券的方式,购买中东和南满两条铁路。这表明俄国这时有出售中东铁路之意,但以日本同时出售南满铁路为条件。席夫立即正式探询日本的意图。1909年初,日本断然拒绝出售南满铁路①。过了不到两周,清政府突然照会俄国,表示拟“赎回”中东铁路“自行管理”②。根据各种情况看来,这个行动是受了第三者、特别是美国的幕后影响的③。俄国政府没有马上反对中国的要求,只是希望了解清政府的“用意”所在,并表示“此事关系重大,当熟筹”①。事情因此而拖延了下来。然而美国资本家的活动并未停止。同年夏,哈里曼亲自去欧洲与俄国有关方面商议组织国际银行团以收买中东铁路;由于他的去世(9月9日),此事不得不中辍。事实一再表明,美国要染指东三省铁路,主要阻力在日而不在俄。因此,打破日本的阻挠,成为美国资本家及塔夫特政府急切要解决的课题。他们也就急切地采取了行动,这就是锦瑷铁路计划和诺克斯计划的提出。
1909年10月2日,美国银行团代表司戴德在奉天与东三省总督锡良、奉天巡抚程德全签订《锦瑷铁路借款草合同》,规定在东北修筑由锦州经齐齐哈尔到瑷珲的铁路,资金由美国银行团提供①,工程由英国保龄公司承包,详细办法另行商订。这个草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明确肯定美国资本渗入东三省铁路——一条在东北地区西部纵贯南北的大干路。
这个草合同是在匆忙中签订的。无论在司戴德所代表的美国资本方面,或者在清朝有关当局方面,首要目的都是要以此抗衡日本在东北的势力②。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个草合同是作为中日《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和《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这两个条约标志着日本势力在东北的猛烈膨胀)的对立物出现的③。如前所说,中、日间的这两个条约是9月4日签字的。在此半个月之前的8月19日,同时发生了两件事,迅速导致了锦瑷铁路草合同的成立。一是司戴德于这一天到达北京;二是这一天清廷向锡良等发出一道密谕,里面说:“东省介居两强,势成逼处,积薪厝火,隐患日滋。迭据臣工陈奏,莫如广辟商埠,俾外人麇集,隐杜垄断之谋;厚集洋债,俾外款内输,阴作牵制之计。即著该督等斟酌事理,体察情形,按照以上所指各节,详审熟筹,奏明办理。”④这个密谕的精神实质是在东三省“厚集洋债”,引进“外人”,“牵制”日、俄,互均势力,消除“垄断”,而根据清政府当时的总政策,这首先就是借用美国资本,引进美国势力,以均日、俄之势。司戴德来华,主要是为了美国银行团参加湖广铁路借款的事。他到北京后,湖广铁路借款问题一时不能解决,恰好清政府找他商谈在东北修铁路等事,这正是他几年来屡求而未得的,当然喜出望外。司戴德担任美国驻奉天总领事时,早有过由新民屯至法库门修筑铁路,逐步北延以通齐齐哈尔、瑷珲等地的设想。在清朝统治者方面,自新法铁路计划受阻于日本,东三省当局即改议将路线自新民西移,由锦州经朝阳、小库伦、洮南而达齐齐哈尔;同时,因发现葫芦岛为不冻海口,乃计划经营葫芦岛为商港,由锦州接一线以达海岸:这样一来,锦齐铁路(将来还可接展至瑷珲)将不仅能与南满铁路相对抗,而且可以借葫芦岛以“争大连、旅顺之利,权作营口、牛庄之犄角”,并且还可有利于开发蒙族地区⑤。这样一种规划也是很适合美国争夺东三省的需要的。对美国来说,提出由锦州向北修筑一条与南满铁路平行的干路的计划这本身就是向日本施加压力的手段,用以迫其出售南满铁路;如果日本仍坚持不出售,那就实际修筑这条干路与之竞争①。清朝有关当局原来拟议的是锦齐铁路,虽然也曾提到向北展至瑷珲,但那只是对以后的考虑;而现在与司戴德订立的借款草合同,目标乃是修筑锦瑷铁路,终点迳指中俄边境,这显然反映了美国要借以同时对俄国造成压力的意图。全路工程仍交给当初曾议定承包新法铁路的英国保龄公司,足证中、美双方都想拉拢英国,扩大合作的阵线。司戴德一身作为美国银行团以及英国公司的代表,不及等待正式授权就在锦瑷铁路草合同上签了字,反映了当时在东北争夺的迫切形势②。
美国政府比司戴德或美国银行团的眼光更宽广,它在东三省的视野所及,不单纯是这条或那条铁路,而是那里陆路交通的全局以及那整个地区。它利用锦瑷铁路借款草合同签订后的形势,立即拟订了一个所谓满洲铁路中立化的计划,后来历史上即因美国国务卿的名字而称之为诺克斯计划。11月上旬,美国首先将该计划提交英国,12月中旬又相继向德、法、俄、日以及中国提出。这个计划包括两个方案:第一,建议由美、英、日、俄以及其他“愿意参加的国家”一起借款给中国,赎回东三省的“所有铁路”,将其置于一个“经济的、科学的、公正的管理机关之下”;铁路所有权属于中国,但应受借款各国的监督,有关各国并应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用人、购料等各方面的优先权;在东三省已占有铁路的日、俄两国由此就要“把过去为了保护其本国商业及其他利益而负担的个别义务、责任与费用移交给一个由各国(包括它们自己)依照利益大小联合组成的公正机关承担”。如果这个建议不能全部实现,则第二,“可由英、美两国对锦瑷铁路计划在外交上给予支持,并邀请赞同满洲完全在商业上中立化的有关国家共同参加投资修筑该路及将来商业发展所需要的其他铁路,同时贷款给中国,以赎回可能被纳入这一系统的现有铁路。”③可以看到,这两个方案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一致的,即都在于促成东三省铁路的“中立化”,只是步骤有所不同:第一个方案是一下子就实现该地区已有铁路的全部“中立化”,而第二个方案则是从锦瑷铁路的修筑入手,逐步扩大该地区“中立化”铁路的范围。美国所设计的这个所谓“中立化”,堂而皇之的说法是贯彻在中国门户开放、各国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使铁路从国际政治斗争的漩涡中摆脱出来;而其实质则是排除日、俄的独占,借助于把东三省的中、日、俄分别经营的三个不同的铁路系统归并在一起,实行有美国参加的国际共管的办法,使美国自己的资本和势力得以伸入该地区。诺克斯计划是在锦瑷铁路草合同业已签订的前提下制定和提出的,它的最后依托又放在锦瑷铁路的筹筑上,这是塔夫特政府适应美国资本的要求并依靠其力量而开展的一项重大国际活动,是金元外交的又一次典型表演。
美国政府本来着重的是第一个方案,它的策略是首先取得英国的支持,靠英、美的联合力量去贯彻其主张。这也就是它最先把整个计划向英国提出的原因。但是英国从一开始就认为,在湖广铁路借款问题尚未解决以前,不宜考虑向中国铁路提供另一笔国际借款;它要求对第一个方案暂缓考虑。接着,日、俄两国基于其各自的利益,同时断然拒绝了第一个方案。于是国际斗争集中到锦瑷铁路问题上。
锦瑷铁路的修筑,是实现诺克斯计划第二个方案的关键,只有从这里着手,第二个方案才有可能逐步落实;如果连这一步都无法迈开,那末第二个方案势将落空。美国政府从英国的态度中先已觉察到第一个方案不易实现,所以它将诺克斯计划提交中国时,虽然也要求清政府接受整个计划,但更强调的是促其尽快批准锦瑷铁路借款草合同,为实行第二个方案奠定必要的基础①。在修筑锦瑷铁路问题上,美国政府原来也是指望英国的合作;可是英国所考虑的却是不触犯日、俄两国的利益和愿望,特别是处处为日本着想,一再提出应允许日本参加锦瑷铁路。法国也以日、俄的态度为重,它甚至警告清政府:“于锦瑷铁路之事,事前未与日、俄商量,勿遽定议。”②日、俄两国先是威胁,分别向清政府指出,在未得它们同意以前,锦瑷铁路问题不得作为定局;随后又相继提出各自的具体主张。日本表示愿有条件地参加锦瑷铁路的修筑,条件就是:一、“日本欲于锦瑷铁路借款、雇用工程司、购买材料、建筑工程、悉与份其事”;而参与的办法,须“俟与列强和衷商议后再行定见”;二、“中国政府应从锦瑷铁路某车站间造一支路,接连南满洲铁路南端车站”,这种接连之法以及锦瑷铁路应如何布置,须与日本“妥议后行。”③俄国要求停止锦瑷铁路之议,改为修筑由张家口经库伦(今乌兰巴托)至恰克图的铁路,且应容纳俄国资本参加。日、俄的这些主张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不难理解的:按照日本的条件,则将使它借锦瑷铁路而把自己的势力伸入辽河以西及东三省北部地区(即乘机伸入俄国的势力范围),使锦瑷铁路成为南满铁路的辅助线而为其服务,使南满铁路经由那条接连锦瑷铁路的支路而获得通往蒙族聚居的大道,并且使葫芦岛不能发挥其预定的作用。总之,使锦瑷铁路由原议的对抗日本势力、不利于日本一变而为大有利于日本,从而巧妙地改变锦瑷铁路的性质和意义;俄国的提议则是把修筑新铁路的问题从东三省引开,这对破坏中、美修筑锦瑷铁路的原意比日本的办法更为直接而彻底。日、俄的态度如此,而且它们背后有英、法的支持,所以尽管清政府在1910年1月20日已批准修筑锦瑷铁路,同意由东三省总督与美国银行团商议详细办法、改订新合同,但实际上却无法贯彻下去①。同年6月,司戴德去俄国活动,谋求消除俄国对锦瑷铁路的反对,又以失败告终。锦瑷铁路受挫,使诺克斯计划的第二个方案也遭到致命的打击。
诺克斯计划在列强中得到了一个赞助者,就是德国。但德国在这件事上除了表明自己与英法日俄集团处于对立立场外,几乎不能发挥任何实际作用,所以它丝毫无助于挽救美国的败局。美国的这次失败是惨重的,它不仅未能达到东三省铁路“中立化”的目的,而且造成了锦瑷铁路计划的夭折(并因此而引起美国的有关资本家对国务院的怨言)①,甚至以美国资本购买中东铁路的可能性也被最后断送了(因为俄国政府这时决定不出卖中东铁路)。它落了个一无所获,徒然弄坏了与一些国家的关系,主要是与英国的关系冷淡了,与俄国的关系恶化了,与日本的矛盾加深了。
从签订锦瑷铁路草合同到提出诺克斯计划,这是围绕着争夺我国东三省的利权,美国同日本所进行的第二个回合的斗争(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同俄国的斗争)。这场紧张、剧烈、复杂的外交战,把世界上的各主要强国都卷了进来,一时成为国际政治中最尖锐的主题之一。美国之再度受挫,固然是由于日、俄的反对;而日、俄的藩篱之所以难以逾越,则是因为英、法与之站在一边。这场斗争使人们清楚地看到了英法日俄集团的力量和作用,这对美国来说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②参阅A.W.Griswold:前书,页129。
③1908年12月31日,美国将此意告诉德国。见中山治一:前书,页111—112。
①美国对唐绍仪的政治背景完全了解,在他去美之前,1908年7月20日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给国务卿罗脱的信中对他就做过如下的评论:“尽管他是一位极其有趣并使人喜欢的人,但要接受他所说的话往往必须非常慎重。他的英文说和写都很好,他对西方也有某些了解,可是不论从中国人的观点或从我们的观点来看,都不能说他很有教养。不过,他野心勃勃,只要他的庇护者袁世凯仍然当权,就要对他予以重视。”见美国国家档案馆缩微胶卷M862,NumericalandMinorFilesoftheDepartmentofState,1906—1910(1906至1910年期间国务院的档案),第242卷。既然他的庇护者袁世凯已不再当权,美国人对他也就不那么重视了。
①外务部1908年12月22日(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致东督徐世昌电,见《清季外交史料》,卷218,页12。《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1840—19451》,上,年表第175页说伊集院与清外务部关于东三省问题的交涉自12月28日开始。在此之前三个月,即9月25日,日本内阁已决定了对这些问题的方针,见同书,文书,页309—312。
②徐世昌电外务部提出:“奉省交涉,六项之外,尚有应提议者,如关东盐业,如金州隙地,如铁路附属地之行政权等。”见《清季外交史料》,卷218,页12—13。但这些未能列入交涉项目之内。
①《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页13—17。
②同上书,卷1,页6—7。
①《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6,页28—29(伊集院致外务部照会中文本。其日文本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1840—1945》,上,文书,页317—318)、48—49;卷7,页32—33。
②同上书,卷6,页35—37。同时清政府在新法铁路等问题上也表示让步。所有这些都与日本在延吉着着进逼所造成的压力有关,参阅下文。
③这个节略签订后,清政府打算与日本继续谈判撤走安奉铁路沿线日本军、警等问题,并拟以允许日本建造鸭绿江大桥等为交换,使日本撤走这些军、警。但日本一面加紧施工,改筑安奉铁路,并发展在沿路的势力,一面于朝鲜一侧迳自开始造桥,而对撤退安奉铁路军警等事却百般延宕。1910年4月,清政府与日本订立鸭绿江架设铁桥协定。1911年1月29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锡良咨报外务部,安奉铁路改良工程全线购地事宜业已告竣。11月1日,该路经改筑全线通车。随着鸭绿江大桥的修筑,关于火车通过该桥与朝鲜铁路相接以及查税等事在中、日间又有一系列交涉,1911年11月2日双方签订《安奉铁路与朝鲜铁路国境通车章程》。
①《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页22—24。
②同上书,页29—32。
③同上书,卷2,页34—38。
④同上书,卷5,页33—35。此事件日方称为“新兴坪案”。
⑤同上书,页13—14。
①《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5,页40—41。
②同上书,卷6,页7—8。
③同上书,卷6,页30—32。
④同上书,卷5,页32、11—12。
⑤1909年7月19日(宣统元年六月初三日)外务部致驻日公使胡惟德电,见同上,卷5,页16,参阅页36。另外,外务部电锡良、陈昭常,要他们电饬吴禄贞“事事稳慎,以免口实。”见同上,卷5,页40—41。锡良、陈昭常认为,与日人在延吉一带捣乱同时,俄国对珲春一带也有侵占的迹象,朝鲜义兵首领李范允也在边界一带活动,形势危险,而中国兵力不足,因此应尽速与日本解决中朝边界问题。但他们又指出,日方在“以虚声恫吓,促我解决,使我急不暇择,堕其术中。”同上书,卷6,页31—32;卷7,页20—22。
⑥1909年8月13日(宣统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军谘处致外务部函,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7,页17。
①《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6,页33—34。新法铁路及大石桥支路二案,对日“全行让步”;抚顺、烟台煤矿及安奉铁路沿线矿务二案,对日“让至极步”;只有京奉铁路展至奉天城根一事仍坚持原来主张。如前所说,就在这同一天,清政府在安奉铁路改筑一事上对日表示了让步。
①这次签订的条约,把日本前一阶段所谋求的侵略利权巩固了下来,又成为它继续扩充利权及势力的依据。例如,根据五案条款第四款(关于安奉铁路沿线及南满铁路干线矿务),1910年5月中日订立《本溪湖煤矿合同》,规定中日合资设立公司,开采本溪湖煤矿,并允该公司将来开采庙儿沟铁矿(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6—11);1911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附加条款,规定将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改名为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兼办采铁、制铁事宜,并增加资本,中、日各出其半(同上书,卷24,页35—37)。又根据五案条款第三款(关于抚顺、烟台煤矿),1911年5月中日订立抚顺、烟台煤矿细则(同上书,卷21,页1—6)。关于京奉铁路展至奉天城根一事,清统治者认为五案中“只此一事为我所利”,希望早日具体解决(同上书,卷17,页46);又说政府在制定这项计划时”实已有[由奉天]通道延吉之心”(同上书,卷18,页18—19);正因为如此,在商议此事的具体办法时,日方不断节外生枝,以致拖延很久,到1911年9月才定议。
②这是他卸任前总结四年的“政绩”时所说的话,见FRUS,1912年,页10。
③这是1910年5月他在一次演讲中所说的话。转引自S.F.Bemis:TheAme-ricanSecretariesofStateandTheirDiplomacy(贝米斯:《美国的国务卿和他们的外交》),卷10,页327。
①W.A.Williams:AmericanRussianRelations,1781—1947(威廉斯:《美俄关系,1781—1947》),页64。
①宓汝成编:前书,册2,页642—644。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页8—9。
③清政府此时拟赎回中东铁路,似倡议于徐世昌,他在某些方面曾受司戴德的影响。参阅徐世昌:前书,卷3,交涉,铁路交涉篇。
④《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页18。同年3月,俄国答复清政府:俄国黑龙江铁路竣工前,不能同意将中东铁路归还中国的提议。参阅中山治一:前书,页158。
⑤草合同未规定借款数额,据清政府外务、度支、邮传三部的会奏说,“商议借款约三、四百万镑。”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0,页42—44。
①锡良《密陈借款修筑锦瑷铁路片》中说:“臣等恰于此时议设锦瑷铁路,该[美]国商人允以巨款贷我。又因英与日盟,必须联英入股,以杜英人之牵掣,遂合为英美公司共贷此款。此虽名为商路,实含有政治外交之策。……是借款者,乃兼借其势力,彼以势力换我利权,我即借其势力以巩疆圉。该国代表司戴德与臣等面商之时,即云此次借款与内省不同,实有外交上莫大关系。盖彼深知资本必大,势力始均。然后能与日、俄相抗,而东三省亦即借以自存。彼此各有隐情,皆已昭然若揭。”见《锡良遗稿:奏稿》,册2,页1008—1009。
②美国政府对中、日间的这两个条约十分关注,1909年11月美国驻华使馆照会清政府,就《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的第四款提出质问,要求清政府明确答复:安奉铁路沿线及南满铁路干线矿务是否“只准中日开办,不准美国与他国之人在此宽阔地方公同办理?”照会说,“据想中国大约无此意见。”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0,页37。清政府及日本都向美国申明该条约没有谋求“排他性”权利之意。参见J.G.Reid:TheManchuAbdicationandthePowers,1908—1912(李约翰:《清帝逊位与列强》),页64。
③《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9,页33—34。
①详见徐世昌:前书,卷2,蒙务下,页78等。1909年1月底(宣统元年正月初九日)徐世昌电外务部,提出“或由锦州、或由新民以西别站接修达洮南而至齐齐哈尔”之铁路。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页5—6。他调任邮传部尚书后,于同年7月(六月初十日议覆等修锦齐铁路折中又概述了修筑锦齐(其延长为锦瑷)铁路及经营葫芦岛(壶卢岛)不冻港的意见。见宓汝成编:前书,册2,页617—618。
②哈里曼生前曾用这类办法在美国打垮他的竞争对手,建立自己的“铁路帝国”。参阅Griswold:前书,页152—153。
①FRUS,1910年,页234—235。
①1909年12月15日美国代理国务卿汉廷敦—威尔逊(F·M·Huntington-Wil-son)致驻华代办费莱齐(H·P·Fletcher)电,见FRUS,1910年,页237。莱齐致清外务部照会说,美国政府重视10月2日的草合同,因为“中国赎回[东三省]各路归并一局之议”(即诺克斯计划之第一方案)有“办不到之虞”,而锦瑷之局已成,这是在东三省逐步做到“全行收回路权之机关,即将来归并之大局亦视乎锦瑷一路而为之基础也”。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1,页40—41。(照会日期作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即1910年1月1日;似应为1909年12月31日)又1910年1月12日(宣统元年十二月二日)外务部致度支、邮传两部函,引“美政府来电”说,“赎回满洲各铁路一事,于中国关系甚大,此议之成全视中国早日将锦瑷草合同批准宣布。”同书,卷12,页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