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主义在华的争夺每加剧一次,对中国的危害总要加深一层;在美国挑起的一幕东三省利权争夺战告一段落后,日、俄采取了进一步强化其侵略阵地的措施,我国东北地区的境况随之更加恶化。
诺克斯计划的结局说明了两个事实:第一、美国只靠自己的力量打不进东三省;第二、日、俄两国的联合有效地抵挡了美国。因此,对美国来说,要卷土重来,再事争夺,就必须扩大力量,掌握时机;而对日、俄来说,要维护各自的既得权益,就必须继续并加强相互的合作。的确,日、俄在侵华的利害关系上并不完全一致,由于日本有向东三省北部扩展的野心,它和俄国之间难免有某些矛盾;但当时对双方更迫切、更重要的,乃是巩固和发展业已形成的共同阵线,以抗拒第三国向东三省的新冲击。在这方面,日本比俄国更为主动积极。1910年3月,日本政府决定以明确划定两国在东三省南北的势力范围、为维护在那里的利益而采取共同措施并互相支援为目标、同俄国缔结新协约的基本方针,并拟定了协约及秘密条约草案②。从4月初开始,两国举行谈判,7月4日签订新的协约。
这是日、俄之间的第二次协约,它与1907年7月的第一次协约相对应,也由公开的和秘密的两个条约组成。公开条约序言说这次订约的目的是“增进”第一次协约的“效果”。如何“增进”呢?这可以从这次约文与1907年公开条约的三个显著不同之处看出:第一、它比1907年有一项增加:双方约定互相合作,以改善各自在满洲的铁路,使双方铁路的联络业务完善化,并避免与此不利的一切竞争(第一条)。把这一款与1907年密约中有关铁路的那一款联系起来看,可知其意义在于实际上把原来密约中相互承担的义务转移到了公开的条约中来,并公开地向可能来东三省插手争夺铁路的第三者(显然主要是美国)作了宣布;第二、它比1907年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删减:双方只申明“维护并尊重”基于日俄、中日、中俄间的各种条约、协定等而造成的“满洲的现状”(第二条),至于1907年堂而皇之地宣布的有关中国的独立和领土完整以及关于各国机会均等的原则,则统统抛到九霄云外去了;第三、它改变了1907年的一个提法:1907年双方约定用“和平手段”维持条约中所说的“现状”,而这次则规定在双方所要维持的“现状”受到威胁时,应就彼此“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进行协商(第三条)③。由此可见,1910年的这个公开条约已清楚地表明了日、俄两国决心维护其在我国东三省的特殊利益的严峻态度。然而更严酷的是新的秘密条约,它的序言中明确指出,要“巩固并发展”1907年密约的各项规定,具体内容是:一、双方承认以1907年密约附加条款所定的分界线划定各自在满洲的特殊利益范围;二、相互承认各自在其上述特殊利益范围内为维护该利益而“有权任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三、一方在其上述特殊利益范围内“巩固并进一步发展其特殊利益”,他方不加任何阻碍;四、一方在另一方的特殊利益范围内决不进行任何“政治活动”(反过来,言外之意即每一方在其自己的特殊利益范围内都可从事“政治活动”),不谋求有损于对方特殊利益的任何特权或让与权;五、双方在满洲的特殊利益受到威胁时,为维护该利益,彼此应就需要采取的措施谋求协议,以便“共同行动或互相援助”;等等。这些规定确实极大地发展了第一次密约中有关东三省条款的侵略内容:1907年双方主要是明确划定各自在东三省的特殊利益范围(实际上也就是势力范围)的分界线,彼此约定互不侵越;如今则成了相互支持各在“自己的”特殊利益范围内自由行动,并联合起来,共同抵御第三者的争夺。如果说,根据1907年的密约,一方对他方在其自己的特殊利益范围内的侵华活动主要还是抱消极的不干预的态度,那么现在已变成积极的赞助和支持,而各自在其特殊利益范围内活动的领域且明确地扩大到了政治方面。它们在公开的条约中说是要维护东三省的“现状”,在秘密的条约中则说是维护“特殊利益”,可见它们口中的“现状”也就是不容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置喙,更不容中国收回的“特殊利益”。总之,这第二次日俄协约的实质,就其巩固各自的既得利益、抗拒其他列强的争夺来说,近乎是共同防御同盟④;就其强化对华侵略来说,财无异于一项进攻性同盟①。
第二次日俄协约在很大程度上是诺克斯计划所引起的对抗反应的产物,是日、俄政府对美国的东三省政策的强硬回答。日、俄两国企图以此在东三省加固那道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围墙,永远把别国隔在墙外,只允许它们自己在那里恣意妄为。日、俄勾结的进一步发展,意味着美国在东三省的角逐战中处境更加不利。有一点需要附带一提的是:第二次日俄协约签字的日期正是美国的国庆日,这无疑对美国增加了辛辣的味道。人们当还记得,美国在1903年曾选定俄国照约应从东三省完成撤军的10月8日签订中美商约,从而刺了刺俄国;时隔七年。俄国也从一个日期的选择上刺了刺美国,大约也是一种报复吧。
如同第一次日俄协约同时兼有侵略中国和侵略朝鲜的性质一样,第二次日俄协约的谈判和缔结也同日本侵吞朝鲜的阴谋平行发展;而就在这次协约签字后一个多月(8月22日),日本强迫朝鲜订立合并条约,规定朝鲜“完全而且永远地”把全国的“一切统治权”交给日本。日俄协约的签订,已经给予清统治者很大震动,引起他们极大的不安①;日本灭亡朝鲜,更加重了我国东三省的危机。载沣的弟弟、筹办海军大臣载洵惊呼:“日人将有大不利于我之举动,危急存亡,间不容发。……窃恐[朝鲜]覆辙之虞,祸在眉睫。”①事实上,在此前后,日本的种种大不利于中国的活动确在不停地进行:在延吉地区的六道沟等处,日本领事千方百计夺取警权,日警公然借故寻衅,甚至为显示其淫威,不惜制造流血事件,伤毙中国警察多人①;在奉天省的广大地区,日人倚势欺压中国人民的事层出不穷,每当中国人不堪忍受,自发还击时,日本驻在铁路区的守备队及日方警察往往出面干预,因而造成“枪毙[中国]民人之案一再发生”;所有这些,都根源于日本“欲借此多事之秋,扩张其势力”②。
如果说日俄第二次协约对日本侵略朝鲜和我国东北是一个新的巨大推动,那么它对俄国的意义要广泛得多,远远超出了远东的范围。简言之,它保障了俄国的东翼,从而使其得以在西翼更积极地参与国际斗争。几年来,俄国的外交重心已从远东转向欧洲、特别是巴尔干半岛;现在,为适应那里日益激化的国际纷争形势,就更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过程。与此同时,它的对华侵略也并没有放松,有些方面甚至有乘机加强之势,这不限于东北,而是涉及更广阔的地区。紧接着俄国参与破坏了锦瑷铁路计划和诺克斯计划之后,随着与日本的第二次协约的订立,它对中国的压迫加重了,不但很快就取得了在整个松花江上有关航运及税务等方面的许多特惠及便利①,而且在日益引人注意的边界问题及修约问题上进行了种种刁难,使中国辽阔的北部边疆地带感到不安。
中、俄之间塔尔巴干—达呼山至阿巴该图岭的陆界(约一百八十余里)和沿额尔古纳河至该河与黑龙江汇合处的水界(约一千四百余里),多年来因俄国的侵凌等原因,混乱不清;为查明并重勘这段边界,从1910年5月23日(宣统二年四月十五日)起,两国代表在满洲里开始举行会谈。9月,谈判告一段落,双方代表转入对有关水、陆边界进行实地勘查。1911年4月,查勘结束。不久之后两国代表又在齐齐哈尔展开谈判,但久久不能定议。俄国蓄谋乘机向中国境内拓展边界,侵吞中国领土,甚至一度企图将满洲里划入俄境;中国不允。俄国不断强力恫吓,并向满洲里增派军队,一时造成那一带边疆形势的紧张化②。
所谓修约,即修订1881年2月在圣彼得堡签订的《伊犁条约》一事。原来该条约第十五条明文规定:“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1911年是第三个十年期满,前两届(1891年和1901年)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修约的要求,这一届双方基于不同的出发点,都预计要提出这个问题。原约是1881年8月19日交换批准的。因此从1911年2月19日起半年之内每一方都可提出修约之议。清政府在1910年3月(宣统二年二月)电达中俄沿边各地督抚、将军、都统等,要他们着手进行调查,为修约作准备;9月(八月),外务部决定派员前往西北沿边各处亲历调查,然后“约计前期六个月即行照会俄使提议修约”①,其目的是想借此机会从原约中挽回一些利权,特别是想取消原约关于俄商在新疆“暂不纳税”等规定,改为定章纳税②。俄国的准备工作着手更早,及至日俄第二次协约成立,它在自己政府内部以及在对外关系上更加紧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企图利用这次修约以扩大侵华利权。7月14日,俄国驻华代办向外交大臣伊兹沃尔斯基(А.П.И-вольский)提出一个报告,要求在处理对华关系中的每一事项时都必须采取“施加压力”的办法去解决;他认为三十年来俄国并未能从1881年条约的“极其有利”的规定中得到好处,因而强烈主张继续遵循把掠夺领土放在首位的方针,不要离开这一一贯的对华政策的基础;由此出发,报告提出了在1881年的条约三十年期满时俄国重新夺取中国伊犁地区的可能性③。接着,俄国与日本做了一笔肮脏的政治交易:俄国支持日本吞并朝鲜,日本承认俄国有权在中国采取一切自认为必要的行动,并同意给予一切支持。又稍后,俄国制定了一套干涉中国外蒙事务的计划,企图迫使清政府承担义务,不改变外蒙的“现状”,不在外蒙进行改革,特别是不实行军事改革。12月2日(俄历11月19日),俄国内阁大臣会议举行特别会议,全面研究中俄修约问题,并讨论到侵华的其他方面;最后决定在修约问题上要“向中国施加压力,而在必要时必须不惜采取强力措施”;关于东三省北部,必须充分维护俄国在那里的各种特权,强化在那里的地位,以便“将来某一天终能予以吞并”。这次特别会议一开过,俄国立即展开一系列新的活动:它一面开始调遣军队,向接近我国伊犁边境的札尔堪特等地集中,制造直接对华威胁的形势;一面正式要求日本履行上述那笔肮脏的政治交易中的诺言,并开始缜密地估量和探查英国的态度,酝酿以给予英国以侵略西藏的便利为条件,换取其支持或同意俄国侵略外蒙。这一切集中起来说明一点:从1910年下半年起,俄国结合着中俄修约的准备工作,已就进一步侵略中国从新疆经外蒙到东三省的整个北部地区作了广泛的布置①。
随着1911年的到来,修约的日期渐渐临近,俄国决定赶在清政府就此事采取行动之前先发制人。当时中、俄之间在有关俄商在华贸易及其他问题上有一些交涉事件,俄国就首先抓住这些事向清政府发难②。2月16日(俄历2月3日),俄国驻华公使廓索维慈(И.Я.Коростовец)照会清政府,强指中国办理对俄交涉事宜没有遵守1881年条约,并有对条约解释错误之处;以此为借口,向中国提出以下六条要求:一、根据1881年条约及其他条约,两国边界百里内准两国商民任便运入各本国土货,均不纳税,但“并不限制俄国政府独行于交界百里限外订定输入输出货物之税则”;二、俄国人民住居中国各处,应享治外法权,“专属俄国官员管辖”;中、俄人民之间的诉讼案件,“应经俄华审判员会同办理”;三、蒙古及天山南北两路各地方,俄国商民都应享有“任便往来居住、买卖各国货物”之权,中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征税”,也不得以“垄断及他项禁令”加以限制;四、俄国“有派委领事官前往科布多、哈密及古城(奇台)之权”,现这些地方俄商与华商屡起涉讼之案,“足征本国政府实不能耽延实行此项之权”;五、“俄国各领事官于其管辖一带,应经中国地方官按照其官位相待,该地方官不得推诿会同审判俄华诉讼各案”;六、俄国在蒙古及天山南北两路的伊犁、塔城、库伦、乌里雅苏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科布多、古城等地向有设立领事之权,在这些地方以及张家口,均应“准俄国商民置买地段,建造房屋。”俄国照会最后说,“须见中国政府六条满意之覆文”,才可与中国商议税则等事,也才可与中国商改1881年条约中的某些条款;如中国政府不接受以上六条或其中任何一条,俄国政府将“视为中国政府不愿与俄国照约敦固睦谊。”①
这六条的基本精神就是:1881年的中俄条约及通商章程中已有的有利于俄国的各项规定都要继续保留;原约所规定的某些有利于俄国的临时性措施(如俄商在天山南北各地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时即将此例废弃),要无限期地延长下去;原约某些有条件的规定(如科布多等地俄国设立领事须“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要不顾条件,马上付诸实行;在此基础上扩展俄国在新疆、蒙古的特权,造成中国不能加以任何限制之势。这不是按照新情况促进修约,而是约外勒索,为修约设置障碍。紧接着这个恫吓性的外交照会之后,俄国公使又以防止中国境内的瘟疫向俄境蔓延为借口,于17日向清政府提出在我国黑龙江境内建立俄国军事观测所的要求②,显然是乘机扩大事端,借故实行武力挟持。日本马上从旁配合,为俄国张目,它向清政府递了一份节略说:“闻俄使以中俄悬案解决办法照会中国政府,又闻俄政府决意贯彻主张。中国政府如不以应允者速允、不应遽允者即协商妥定,恐两国间发生危机。日本政府深望迅速设法定局。”①同时,清驻俄公使萨荫图电告外务部:如不答应俄国的六条要求,“则彼沿边调兵较速,难保无占地之虞,此间朝野议论颇激。……熟权利害,总以和平商结为宜。”②
清政府处在内外压力之下,采取了妥协态度,很快就照覆俄使,申明一切都遵守原约,即并不想触动俄国的各种条约特权;关于俄国的第一条要求,还明确表示中国并不限制俄国之国境税率;关于第三、四条,根据原约指出:在蒙古、新疆进行贸易,俟商务兴旺时,即应设定税率;科布多、哈密、古城三处,中国同意俄国设立领事的要求,“俄国亦应依原约,允中国制定关税”,将免税贸易之例废弃。总之,清政府并没有就修约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而是在基本接受俄国的六条要求的前提下,以原约为依据,提出了一两点交换条件。但俄国连这一点也不容许,它“以制定关税不应与增设领事并提,更向中国质问,并命土耳其斯坦驻军进伊犁边境”,直接进行军事威胁。清政府再一次退让,3月27日全部接受了俄国的要求①。这样,修约尚未开始,俄国已先取得了新利益。
接着,修约问题走向具体化。为了在正式进行修约谈判前摸清清政府的底,俄国政府急欲知道清政府希望对1881年的条约做哪些修改。6月初,驻荷兰公使陆征祥代表庆亲王奕劻将清政府的下列五点主要要求告知俄国驻华公使廓索维慈:一、要求修订原约有关伊犁地方俄人与华人的国籍问题及其土地所有权问题的第三、四两条;二、以按值百抽五的税率为基础,修订载有关税税率规定的第十六条;三、取消中俄两国整个边界一百里免税贸易地带;四、修订有关在黑龙江、松花江及乌苏里江自由航行的第十八条;五、作为俄国在中国设立领事的交换条件,要求俄国允许中国在安集延、伊尔库茨克、赤塔或海兰泡等若干城市派驻领事。陆征祥表示,中国愿意给俄国某些特权和补偿,但希望俄国同意以平等互惠原则作为修约谈判的基础,“切勿要求现行条约中尚未规定的特权,切勿提出新问题”;谈判要保密,“切勿告知第三国”,不要给日本以向中国要求同类特权或补偿的借口。随后廓索维慈会见了奕劻本人,奕劻重申了陆征祥谈到的各点,并表示清政府“真诚希望”同俄国“就一切有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为此已训令陆征祥“采取最和解的行动。”不久,清政府正式任命陆征祥为驻俄公使,赴俄京圣彼得堡就中俄修约问题进行谈判。俄国对于清政府选派“以持重、亲俄著称”的陆征祥担负此项使命感到满意,但它鉴于清政府已同意在修约谈判结束前原约仍继续有效,因而力图拖延谈判,甚至希望陆征祥推迟赴俄①。陆征祥到俄后,于8月间正式提出清政府的修约方案。11月7日(俄历10月25日)俄方提出对案。这时中国的辛亥革命已经发生,清朝统治者本身面临危局,对修约一事已无暇多顾,中俄谈判无结果而止②。而俄国则乘中国举国局势动荡之机,加紧了对中国边疆地区、特别是对外蒙地方的干预和侵略,致使中国整个北部边疆更加险象环生。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2,页49。
③1910年2月14日日使致外务部照会,见同上,卷12页48—49。早在锦瑷铁路草合同签订以前,清政府筹议锦齐铁路时,日本已密切加以注视。1909年7月13日,日本内阁即决定了对策:在一定条件下不反对锦齐铁路的修筑。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页316—317(中文译文见宓汝成编:前书,册2,页628—630)。内阁的决定当即通知了驻华公使伊集院,见宓汝成同书页627—628(该处作“外务相林董致伊集院函”,误;应为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伊集院电)。清外务部同年8月25日(宣统元年七月初十日)咨邮传部说:“前伊集院使与本部会晤曾云:不特新法一路与南满有碍,不能允认,即锦洮一路亦仍在南满平线之列,如中国实在有意兴修,日本亦必阻止,等语。是此路若未经日本认可,亦万难率行动工,致多阻碍。”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7,页47—48。这里所说“锦洮”一线,实际上即锦齐线;所说伊集院表示反对,未确言具体日期,看来应在伊集院得知7月13日日本内阁决定以前。7月13日的内阁决定,与后来日本对锦瑷铁路的态度是一致的。
④东三省总督锡良等派人与司戴德在天津拟定了锦瑷铁路借款正式合同草稿,见王芸生编:前书,卷5,页277—288。王芸生说“未经签字”,但沃尔特·绍勒斯和玛丽·绍勒斯认为,4月30日司戴德与东三省总督的代表在山海关签订了一项锦瑷铁路“借款草合同”。见WalterV.ScholesandMarieV.Schole:TheForeignPo-iciesoftheTaftAdministration(沃尔特·绍勒斯、玛丽·绍勒斯:《塔夫特政府的外交政策》),页179。同书第178页说英外交大臣格雷(E.Grey)3月23日在下院公开宣布,由于1899年的英俄协定,英国不能支持美国的锦瑷铁路计划。
①司戴德和美国银行团都抱怨美国国务院因得罪了俄国而把事情办糟了。参阅Croly:前书,页339—344;Griswold:前书,页157。
①见《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上,文书,页332—334。
①以上三点解释,参阅E.B.Price:前书,页43—44。当时中国驻法公使刘式训注意到了上述第三点,他在1910年7月14日(宣统二年六月初八日)致外务部电中说:“俄日新协约末段未用07年7月协约之‘和平办法’字样,似为隐杜美国干涉及预防我国意外情事起见,意甚叵测。”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26。
①东三省总督锡良由公开条约第三条中看到该约“近乎防御同盟”。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10—12(“近”原书误作“迫”)。
②中国驻俄公使萨荫图1910年7月13日(宣统二年六月初七日)电外务部,报告第二次日俄协约公开条约的内容后说:“该约第一条改良铁路事宜所包极广,两国协力经营满洲,有进无退,是其本意。第二条保持现在局势,在彼联结愈固,在我应付愈难。第三条虽为防御他国而设,然我欲收回权利,不复能得他国助力。”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25。第二次日俄协约的公开条约于1910年7月13日公布;在此之前,6月28日(即签字前)已将公开条约及秘密条约内容通报英、法两国,英国表示极为满意。
①1910年6月已有日俄缔约的传闻,东三省总督锡良即表示“焦虑莫名”。见《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5,页16—17。日俄协约订立后,清统治者只看到公开条约,已深为不安;同时他们也如同许多国家一样,怀疑还有对中国更严酷的密约。7月15日(宣统二年六月初九日)驻日代办吴家麟电外务部,就欧美各国对日俄第二次协约的反应简要评论后,又说:“闻第三条内含有密约。”见同书,卷15,页28。7月31日(六月二十五日)直隶总督陈夔龙电外务部说,日俄协约“因外间传言纷纷,谓有附约四条并未宣布,皆系侵害我国主权之事”;历经设法探访,尚未得其实在;“昨日驻津日领密嘱洋务局员来言,则谓并无另附密约,请勿误听。察其辞气,似尚非虚。”同书,卷15,页38。驻美公使张荫棠8月7日(七月初三日)电外务部,引“美政界意见”对日俄协约的反应后,又引“美报”的说法,谓“今据[日俄]协约明文,必另附密议,大碍我美远东利权”。同书,卷16,页2。锡良8月16日(七月十二日)奏,“近自[日俄]两国协约成立,而大局益岌岌可危”;“况正约之外,必又有特别之附约。……祸患之来,不知所届。”同书,卷16,页10—12。清政府就日俄第二次协约的缔结照会该两国及各国公使说,“此协约日俄既相约重视中日、中俄、日俄各项条约,则于1905年日俄和约所承认中国在东三省主权、顾全列国机会均等、并赞同中国设法振兴东三省工商实业各节,及光绪三十一年中日议订东三省条约开放东三省主义,均相符合,且更确定,中政府自应按日俄和约之宗旨,实行中日条约之主义,凡关于中国主权内之行动,各国之机会均等,及开发东三省之工商实业等事,益当切实维持。”同书,卷15,页33。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6,页18。
①这是1910年5月间(宣统二年四月初)的事,详见同上书,卷14,页20、20—22、27—28、29;卷15,页4—5等。日本又强行在珲春设立领事分馆,引起中日交涉。见同上书,卷15,页3、13—14等。
②如1911年2月12日(宣统三年正月十四日)安奉铁路巡警桥头第二局管内,中国苦力与日人互殴,中国苦力曹振明被枪杀;3月10日(二月初十日)抚顺千家寨地方华工与日人互殴,日人击死中国警察何福臣,日方亦死一人。见同上书,卷19,页36—37。本溪、奉天等处也有类似冲突事件,见同上书,页48—49、51;卷20,页30—31、35等。
③根据1910年8月8日中俄订立的《松花江行船章程》。有关此问题的谈判从1909年即已开始,逾年始定议。参阅《清史稿》,卷153,邦交一,俄罗斯。
①这个问题直到1911年12月20日才以双方签订《满洲里界约》而得到解决,俄国由此割占了一千四百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
②《清宣统朝外交史料》,卷17,页20—21。外务部派往西北沿边亲历调查的是主事富士英、管尚平,他们赴新疆调查后所陈中俄通商利弊情形、阿尔泰地区情形、及其建议,见同书,卷19,页17—24。参阅王树枬:前书,卷57,交涉志五,页9—11。
①早在1887年,新疆地方当局就曾要求总理衙门向俄国进行此种交涉。参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华史》编写组:《沙俄侵华史》,卷3,页302。
②B.deSiebert:EntenteDiplomacyandtheWorld:MatrixoftheHist-oryofEurope,1909—1914(希伯特:《协约国外交,1909—1914》),页19—20。
①B.deSiebert:前书,页23—29。俄国外交大臣沙查诺夫(С.Д.Сазонов)于12月10日(俄历11月27日)致俄国驻英大使的一份绝密文件中指出,外蒙问题按什么方向解决,将触及俄国对华关系的“真正核心”,要把干预外蒙事务的计划付诸实施,“有赖于事先取得其他列强、主要是英国和日本的谅解”。当时清朝政府正着手在外蒙举办新政,以加强外蒙地方和中央之间的联系,防止俄国的侵略;俄国对外蒙事务的干预,就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又,由于达赖十三世当时逃入英属印度势力之下,西藏的局势在中、英之间引起一些问题。见下文。
②俄历1月24日(2月6日),俄外交大臣电告驻华公使,俄将于2月初(俄历)向中国提“最后通牒”,要中国3月1日(14日)前接受,到那时俄军即可部署就绪,如中国拒绝俄国的“最后通牒”,俄国就要在伊犁进行军事示威,但“不去占领乌梁海地区”。见B.deSiebert:前书,页29—30。果然,十天之后,俄国就向清政府发出下面即将详述的威胁性照会。
①王树枬:前书,卷58,交涉志六,页1—2。有的记载说,照会在上述最后一句引文之后,还有一句:“如此,俄政府即可自由进行。”见《沙俄侵略中国西北边疆史》编写组:《沙俄侵略中国西北边疆史》,页363。